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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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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基因生物自问世以来就被视为解决全球粮食危机的福音,但是对于转基因生物,尤其是转基因食品所造成的安全隐患也为社会所关注。作为一个新兴的生物科技大国,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生物安全立法。在此本文论证了生物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2.
考察美国生物安全立法情况的报告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20 0 2笔者随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代表团赴美国考察了生物安全立法问题。我们在华盛顿访问了美国国会众院科学委员会 ,在其安排下分别同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国立卫生研究院、农业部、环境保护局等政府部门和机构进行了座谈 ,在圣路易斯访问了世界上最大的转基因作物公司———孟山都公司 ,在圣迭戈访问了欧洲最大的农业生物技术公司———先正达公司美国研究总部等企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  一、了解到的主要情况(一 )美国生物安全立法早 ,在立法中明确了有关管理的基本原则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研究及其商业应用的迅速发展 ,转基因产…  相似文献   

3.
首先声明 ,生物技术的内容非常丰富 ,转基因技术只是其中的一方面。作者并不反对生物技术 ,也不反对转基因技术。为了加强生物安全管理 ,推动生物技术尤其是转基因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坚决支持生物安全立法。  1 生物安全立法的迫切性应该说中国政府一直对生物安全管理的问题比较重视 ,从 1 993年原国家科委颁布的《基因工程管理办法》到2 0 0 1年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再到农业部颁布的几个实施办法 ,其中包括《转基因食品的强制标识办法》 ,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加强生物安全管理 ,推动生物技术的发展。从这…  相似文献   

4.
邵莉莉 《当代法学》2023,(6):146-157
对跨越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生物安全损害的救济,现行国际法采取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为主、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损害补偿基金为补充的模式。在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模式中,存在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赔偿范围有限、责任承担方式不适应实际需求等困境。生物安全损害责任保险以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为前提,同样面临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模式的困境。国际生物安全损害补偿基金可以弥补经营者赔偿不足的部分,也可以救济原因不明的生物安全损害,但其功能和作用也存在客观局限性。国际法上不法行为国家责任和不加禁止行为国家责任无法适用于国际生物安全事件损害。这些困境在客观上无法通过相关制度的自我完善予以克服,需要在国际法上构建具体的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救济国家合作义务,明确相应的国家预防责任和补偿责任,与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不法行为国家责任、不加禁止行为国家责任、生物安全损害责任保险、生物安全损害基金共同构成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救济机制,各有侧重救济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我国要积极倡议全球生物安全治理规则的不断完善,推动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救济的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  相似文献   

5.
国际犯罪分为"国际核心罪行"与"一般国际犯罪",它们源于习惯国际法或者条约国际法,但都被国际公约明确规定.我国缔结、加入了大量规定有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而这些公约都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对国际犯罪加以规定.因此,在我国全面或者大部分地规定国际犯罪,既是作为条约缔约国的义务,也是防止、有效惩治国际犯罪所必需的措施.鉴于我国的刑事立法特点,我们宜在刑法典中统一规定国际犯罪.即在修改刑法第9条、增加其对国际公约适用灵活性的同时,我们可以将一般国际犯罪根据其侵犯的客体规定于现有各章中,并新增一章"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来规定战争罪、种族灭绝和危害人类罪这些国际核心罪行.  相似文献   

6.
未来气候变化国际立法谈判中的中国立场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后京都时代"的来临对中国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机遇在于中国等国的努力将有可能促成一个更有利于本国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环境,挑战在于中国等国将担负越来越重的温室气体减排压力。如何应对未来的国际立法谈判,本文将对此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相似文献   

7.
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在发展过程中体现了“以外促内”的特点。目前,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层次太低,管理部门之间条块分割、多头监管的体制使得监管制度覆盖不全面,从而影响了对转基因生物安全进行监管的总体效果。此外,转基因标识制度不健全,公众参与度不高。应当通过集中、综合性立法的方式构建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制度的法律体系,建立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协调机构,完善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对转基因生物的监管水平。同时也要完善标识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保障社会公众对转基因生物安全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转基因生物活动的发展,许多生物安全问题逐渐凸显。而我国目前的生物安全立法无法满足转基因生物活动的需要,因此我国亟需建立完整的生物安全法规体系,促进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基于相关国际法和国内外国际海底区域资源探矿、勘探、开发活动实践的分析,研究了在国际海底区域进行资源相关活动的条件与程序以及中国进行大洋立法的重要意义和立法应建立的主要制度。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探矿、勘探、开发和环境保护活动。进行大洋立法是履行条约义务、规避担保国赔偿责任、维护本国实体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权益、促进中国深度参与国际海底区域事务的重要手段。大洋立法需对国家担保问题予以明确,规范的活动应涵盖探矿、勘探和开发,应纳入相应的国际环境保护原则,应协调好管理局、担保国、承包者之间的关系,应规定实体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0.
生物安全的立法诉求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由现代生物技术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是工业化社会个体化进程发展的高级表现,在彰显科技至上主义色彩的同时隐藏着不可预知的潜在风险,将传统的工业现代化引入"反身性现代化",加速风险社会的产生。生态系统、生命健康以及社会伦理与秩序的安全问题等在新的科技革命浪潮下显得更加迫切,传统法律所建构的利益衡平法则呼唤新的利益协调机制,生物安全的立法诉求在现代生物技术发展进程中渴望社会公共利益的确立与保障,从而真正地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当人们在现代生物技术的向往与担忧中徘徊不定的时候,固有的"法律市场"变得不再平静,其对生物安全立法的需求打破了传统的法律供需平衡,最终促成生物安全法的诞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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