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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死缓犯减刑后又假释的,能否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有关“特殊情节”的规定?编辑同志:对于死缓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假释,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是否可以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有关“特殊情节”的规定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请予解答。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新保,...  相似文献   

2.
对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应由哪个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编辑同志:对于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再犯新罪,撤销假释……请问撤销假释是由原作出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撤销,还是由审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犯新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撤销...  相似文献   

3.
检察信箱     
撤销假释后, 已执行的假释考验期 应否计入刑期 ? 编辑同志:   被假释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其有漏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后,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是否应该计算在原判刑罚已执行的期限之内,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已执行的假释考验期应计算在刑期内。另一种意见认为,已执行的假释考验期不应计算在内。请问: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郭德顺 郭德顺同志:   假释是刑罚的一种执行制度。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  相似文献   

4.
论死缓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缓制度在我国当前形式下具有不可或缺性。但现行死缓制度还存在如下缺陷:死缓的适用条件本身过于模糊;以死缓执行期间的故意犯罪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不合理;对于死缓执行期间有无一般立功表现同等对待不合理;对于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未作规定;关于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时间未明确规定;对于死缓犯的减刑、假释问题,发现漏罪的情况如何处理也未作规定。为此,提出如下立法完善建议:明确规定死缓适用的实质条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的范围;将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故意犯罪作出严格限制;针对有无一般立功表现进行区别对待;对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作出合理规定;明确界定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时间;将死缓犯的减刑、假释纳入刑法规定当中;立法明确规定死缓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情形的处理。  相似文献   

5.
我们对假释的认识应从“国家对罪犯施舍的恩惠”逐渐演变成“罪犯的权利”,由此,假释的适用比率在行刑中可以提升.适用对象也可以扩大到被判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于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明确只有被减刑为有期徒刑时,才取得假释请求权,这应作为任意假释的前置条件。同时,罪犯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被强制假释,假释的考验期也应当因行刑实践的需要而重新规制。  相似文献   

6.
假释起源于英属殖民地澳洲的释放票制度,最初只是对个别服刑好罪犯的恩惠,后来逐渐被各国立法所接受。我国刑法中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我国的假释撤销制度集中体现在刑法第86条.它将撤销假释分为三种情况:(1)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假释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以下称漏罪);(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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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基本趋向:从国家恩惠到罪犯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假释的性质历来众说纷纭。从应然的角度,对假释的认识应从“国家对罪犯施舍的恩惠”逐渐演变成“罪犯的权利”。假释可以分为任意假释和强制假释两种,其适用比率在行刑中可以提升,适用对象也应扩大到被判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于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明确只有被减刑为有期徒刑时,才取得假释请求权,这应作为任意假释的前置条件。罪犯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被强制假释。假释的考验期应重新规制,以适应行刑实践。  相似文献   

8.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法律规定的刑期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对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人民以上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相似文献   

9.
死缓制度是我国的独创,该制度形成于建国初期,并被1979年刑法典和1997年刑法典所确认。我国1997刑法典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该规定表明,死缓制度在我国是作为一项刑事实体法制度而存在的,在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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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问题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情况及其负面效应 假释制度是近代世界民主与法制进步的产物.是监狱文明的标志性制度之一。遗憾的是.我国司法机关并没有积极适用这一制度.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在改造罪犯、促进罪犯早日复归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据对近几年来一些省市监狱假释工作的基本情况调查显示.×× 省女子监狱1997年假释8人,占押犯总数1042人的0.76%;1998年假释罪犯5名,占押犯总数1155人的0.43%;1999年假释罪犯5名.占押犯总数1162人的0.43%。×× 省全省 1997年度假释罪犯238名.占押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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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被发现漏罪或者犯新罪的情况复杂,在处理时存在若干难点。本文试对被假释犯罪分子漏罪、新罪处理中的若干难点问题略陈管见。一、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犯罪,且其犯罪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5年内(犯罪行为属于跨越假释期满之  相似文献   

12.
《现代法学》2017,(4):166-181
《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的贪污受贿犯罪之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具有替代死刑立即执行和严肃惩治严重腐败犯罪之双重功能,其属于依附于死缓制度而存在、刑罚严厉性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死缓执行方式。依据修订前《刑法》规定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应判处死缓来判断终身监禁新规是否具有溯及力较为科学。现阶段被判处终身监禁的死缓犯不能适用关于重大立功的规定,未来立法修改时,基于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发挥终身监禁的制度优势之考量,可考虑对其增补适用重大立功的规定。对相关制度的改革应综合考虑死刑改革的大局,审慎扩大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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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死缓后的变更执行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2年考验期满以后或者2年考验期内,如何变更执行,我国1997刑法较1979刑法作了较大修改。根据1997刑法第50条和第51条的规定,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以上规定实际上是关于死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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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假释是对判处自由刑的犯罪分子执行一定刑期后,暂予释放,在一定考验期内如不再犯新罪,即以刑罚执行完毕论的一种制度。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假释的条件及其适用程序分别作了规定。从实践看,我国假释制度对于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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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服刑人陆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对此,有一种意见认为,陆某减为无期徒刑后的刑期应从死缓执行两年期满之日起计算。请问,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如何确定其执行日期?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曹现革曹现革同志:你提出的问题涉及到罪犯减刑、假释权益。我国刑法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无期徒刑罪犯假释的,要求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这都和无期徒刑的刑期计算问题有关。我国刑法对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刑期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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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最近,我们在监所检察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公安机关在监督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时,认为不应假释的,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提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还是罪犯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恳请予以答复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成效东成效东同志:“不应假释”的情形大致有三种,针对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处理程序。第一种情形,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发现其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公安机关应当查清犯罪事实,将案件移交原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作出原判决的人民法院审判认为犯罪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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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执行法在立法上存在以下缺陷:死缓、无期罪犯在执行的头两年不能减刑,没有改造的激励机制;死缓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有故意犯罪却难于执行死刑;保外就医罪犯逾期不归而监狱无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未交罚金的罪犯,法院不予减刑;假释的适用被人为限制等,必须通过立法给予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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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独创的一项刑罚制度。死缓的适用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罪该处死是指犯极其严重之罪且又具有该种犯罪最严重的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指犯罪分子存在着某种特殊的从宽情节。对死缓后的处理应在二年缓期期满后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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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刚 《山东审判》2002,(6):38-40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累犯有明确规定,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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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死缓犯减刑立法的探讨姜小川我国刑法对死缓犯的减刑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许多问题无法可依,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下发了《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后又在此基础上于1991年印发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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