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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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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要分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犯罪的必备要件,它来自于刑法总则的明文规定,有具体的法定刑。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中和任意犯罪集团中,具有不同的含义。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属于共同犯罪人分类中的主犯,与主犯没有必然的关系。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追究聚众犯罪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新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明确了犯罪集团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概念,规定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处罚原则,修改了胁从犯的概念和对其他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使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对于更有力地加强同共同犯罪作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  相似文献   

3.
犯罪团伙包括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聚众犯罪是一个和共同犯罪交叉的概念,即使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也不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一般主犯则只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不同的共同的犯罪人采取不同原则,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相似文献   

4.
首要分子与主犯在传统观点中一直被认为存在着必然联系,首要分子被视为主犯的类型之一.但如果立足于两者各自的立法机理和立法目的来考虑,这种联系只是一种形式的联系,缺乏对其本质的把握.实质上,首要分子和主犯作为独立的法律概念,其只在各自规制的领域中发挥作用,并不具有任何联系.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之中,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又可以分为必要集团首要分子和任意集团首要分子,而聚众犯罪首要分子都属于必要首要分子,因此首要分子可以分为必要首要分子和任意首要分子。首要分子的停止形态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可以按必要首要分子的停止形态和任意首要分子的停止形态的分类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6.
传统观点将主犯划分为三种,即除了刑法第26条规定的两种外,又把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列为一种独立的主犯.文章分析了这种划分的逻辑性错误,指出,主犯的分类只能依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另一类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并认为在第二类主犯之下又可以细分为四种.关于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文章指出,现行刑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是多余的,因为,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中已经包含了这一内容.并认为,删去对主犯从重处罚的规定,也不妥当.关于胁从犯的问题,文章指出,现行刑法第28条不再把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作为胁从犯,并不是把这种人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而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能按主犯处罚,也可能按从犯处罚.  相似文献   

7.
对犯罪集团的分型,必须坚持立足我国刑法的规定、具有处理上的特殊性以及从多雏视角进行分析这三项原则.据此,可以把犯罪集团分为自然人犯罪集团和单位犯罪集团、单一型和综合型犯罪集团以及一般与特殊犯罪集团三种类型.对犯罪集团的这些分型,既全面地体现了我国刑法关于犯罪集团的规定,也有助于对犯罪集团及其成员的认定和处罚,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聚众斗殴罪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类型的聚众犯罪,其主观方面并不需要"流氓动机"的存在,一方认识到自己在殴打他人,同时也认识到他人是在殴打自己,此时便是斗殴的故意,至于对方是否真的是殴打的故意,并不影响到该方主观上斗殴的故意.聚众斗殴犯罪的客观行为结构表现为"聚众行为" "斗殴行为",且属于实行行为的范畴,参与聚众斗殴犯罪的所有人都是聚众斗殴犯罪的主体,而只是刑法出于不扩大打击面的角度出发,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已.本罪的首要分子并不等于主犯,其他积极参加者并不必然就是从犯,主、从犯的划分应当按主犯的标准进行.  相似文献   

9.
对犯罪集团概念的正确界定,有一个发展过程.我国现行刑法给犯罪集团作了明确规定.它具有成员多数性、共同实施犯罪的目的性、较强的组织性、相当的稳固性.对犯罪集团的司法认定,要从这些基本特征出发,将犯罪集团与一般违法群体、普通共同犯罪、犯罪团伙、有组织犯罪以及犯罪法人等区别开来.  相似文献   

10.
我国1997年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组织犯的概念,而是将其作为主犯的一种予以处罚.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学者们由于对组织犯立法规定的理解不同,对于组织犯的概念的认识也就不尽相同.通行的观点将组织犯定义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者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我们认为,组织犯作为共犯人类型之一,其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组织、策划、领导、指挥犯罪活动的行为人;而作为共犯参与形态,其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以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等非实行行为加功于犯罪实施的犯罪参与形态.  相似文献   

11.
论单位与自然人之共同犯罪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作为单位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 ,由于行为双方身份上的差异 ,导致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观的共同故意和客观的共同犯罪行为为其认定条件。刑事责任要在正确认定主犯、从犯或者教唆犯 ,胁从犯的基础上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12.
作为一种有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分别与黑社会组织、犯罪集团有一定的共性 ,但又具有自身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其组织特征、目的特征、背景特征和行为特征四个方面。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认定时 ,要从其特征着手 ,掌握了其特征 ,就有助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13.
论主从犯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对主从犯的区分不尽合理,常见理论对主犯进行的分类既无必要又违反逻辑;刑法对主犯处罚原则的规定不当;“在共同犯罪中”应指“在共同作案中,”实践中对主从犯的认定不应以共同作案人都定罪量刑为前提,而应根据各行为人客观上在共同作案中所起的作用分别认定;胁从犯不一定是从犯。  相似文献   

14.
聚众斗殴罪主体若干争议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应为一般主体;对“众”的理解应坚持整体上的标准,且不限于完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对首要分子的认定应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具体展开;对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  相似文献   

15.
共同犯罪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历来都是刑法打击的重点。所以,运输毒品犯罪中的共同犯罪的认定,特别是对主从犯的认定是惩治毒品犯罪、分化犯罪分子、瓦解犯罪集团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16.
共同犯罪成立范围与共犯转化犯之共犯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刑法中没有过失共犯与片面共犯存在空间,对向犯不应作为共同犯罪。只有行为人既有实施任意共犯基本犯的共同故意与行为,又有实施转化犯的共同故意与行为,基本犯的共同犯罪人才同时成立转化犯的共同犯罪;至于作为必要共犯的聚众斗殴转化犯中的共同犯罪认定,只要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均应对整个聚众斗殴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故只要聚众斗殴造成了重伤、死亡后果,所有参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均应转化为伤害罪或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7.
2000年8月,濮阳市市区公安分局摧毁了一个抢劫(夺)犯罪集团,主犯王连锋先后雇佣9 名青少年,以抢包为主,一个多月的时间在城区范围内疯狂作案20多起.此案暴露出治安管 理工作中的一些漏洞,如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口,职业介绍所,经营BP机、手机门市部的管理等.  相似文献   

18.
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共同犯罪的基本形式,与共同犯罪的其他形式如犯罪团伙、犯罪集团、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等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对其构成特征的认定标准可以较黑社会组织构成特征降低一个档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表现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多重性和行为违法犯罪的多罪性。  相似文献   

19.
纠集有关人员参与斗殴,而自己并未实施具体斗殴行为的,应认定为首要分子.行为人仅仅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械具,而本人并未实施具体斗殴行为,应如何认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行为人驾车运送聚众斗殴者或所提供的交通工具直接作用于聚众斗殴犯罪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犯罪的积极参加者.  相似文献   

20.
恶势力中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进阶过程,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颇多相似之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处于高级形态的犯罪集团,因其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对其单独进行了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化程度、暴力程度和表现形式、经济利益获取和分配、危害后果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对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要进行准确的区分,并在各自刑事责任范围内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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