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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裁判摘要】 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性是债权的基础,故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人权。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  相似文献   

3.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第三人直接享有合同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涉他合同的范畴:在该种合同中,为第三人设立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按约定向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之人为债务人;第三人又称受益人。它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的重大突破。本文拟对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三者之间的法律效力问题做一初步探讨,并进而说明我国《合同法》第64条并非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只需通知到债务人即可而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转让行为一经完成,原债权人即不再是合同权利主体,亦即丧失以自己名义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合同权利的资格。二、当事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除依法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外,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生效裁定相反的内容,亦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  相似文献   

5.
所谓对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立案或案件审理阶段,根据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已到期的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采取强制性措施,裁定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由于对到期债权的保全涉及本案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超越了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若处理不好,会直接影响第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而且实践中不同法院由于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不同,常出现彼此之间生效法律文书的直接对抗,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研讨。一、到期债权与到期应得收益的区别到期应得收益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其存于相对人处的具…  相似文献   

6.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将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而债权人对此未予接受,亦未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应当认定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7.
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含义可以理解为对某一特定事项有约定的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了就是说,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既不是合同契约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请示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义务,即使因为第三人的行为而使合同当事人遭到损失或获得利益或者第三人因合同约定而获得权益,合同的当事人或第三人也不能对第三人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履行或赔偿的债权请求。  相似文献   

8.
一、债权转让通知的由来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的转让,要涉及到二种关系:一是原合同关系,二是转让合同关系。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通常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各国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合法的前提下转让债权。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国际上有三种立法例:  相似文献   

9.
崔建远 《政法论坛》2023,(1):89-103
狭义的履行辅助人、占有辅助人、执行辅助人/事务辅助人均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其行为被划归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因此,在合同履行和违约的领域,他们均非第三人,其行为造成合同当事人违约,不应或不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具有独立人格的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当事人违约,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3条调整的范围。其法律后果,在法律设有明文规定时依其规定,在当事人有约定且不存在无效原因的情况下依其约定,在合同当事人对违约的造成也有过错时必然成立违约责任。除此而外,具有独立人格的第三人的原因属于通常事变,违约的当事人是否因此免责需要区分情形而定。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以第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为前提或基础或条件的背景下,应当认定债务人可以预见第三人的原因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债务人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不以第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为前提或基础或条件的背景下,第三人的原因构成介入原因/中断原因,它“中断”了债务人的行为与债权人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债务人不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0.
毛坚儿  陈晨 《人民司法》2023,(23):72-76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不真正利他合同和真正利他合同,两者的核心区别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是否赋予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的权利。但在审查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履行请求权时,应当首先审查是否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尤以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为第三人增加负担为必要。  相似文献   

11.
论涉他契约——兼评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尹田 《法学研究》2001,(1):33-49
涉它契约之涉它 ,包括债务人有义务使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两种情形。涉它契约系指使契约发生以上结果的特别合意 ,与其赖以产生的原因行为不可混同。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使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债权人同时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在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时 ,债权人得请求对自己损害的赔偿。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人并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承担履行义务。第三人不履行时 ,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 6 4、6 5条未赋予第三人任何法律地位 ,与德国法上的“经由被指令人而未交付”相同 ,因此不属涉它契约  相似文献   

12.
债的主体的变更,包括债权人变更与债务人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近代各国民法,均承认债权原则上得为让与。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也规定,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得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让与第三人,但同时又规定,转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得牟利,此项规定似有不妥。当然,《民法通则》制定时,我国尚未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支配人们思维的仍然是中国传统的行政权力与产品经济模式,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为国家计划的实现服务,立  相似文献   

13.
期前以物抵债协议,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当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金钱外财产抵偿债务的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与担保的构造相契合,宜将其认定为非典型担保合同;以物抵债协议中的第三人无须也不应限定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与债权转让、第三人清偿、债务加入、让与担保、共同担保、流担保条款及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等具有勾连关系,应注意规则适用上的共性与差异。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仅为替代履行的约定,属于无名合同,其在履行前不具有担保的功用。对于期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应考察抵债协议中的财产权利是否移转至债权人名下而分别确定。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此种协议在履行前仅有合同效力,因其具有担保功能,故同样应适用公司对外担保决议机制限制和保证人资格限制的规定,并可享有保证人的部分抗辩权,但不应适用保证期间及保证方式推定规则;除另有约定外,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期前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履行而将抵债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发生让与担保的法律效果,债权人不能直接享有其所有权而...  相似文献   

14.
根据合同法的原理,合同发生转让后,债权或者债务的受让人可以享有与让与人在转让前所享有的同样的权利,这样,让与人在转让前享有的,用以对抗或否认债权人或债务人请求权的理由和权利,受让人也同样享有。这就是合同转让中的抗辩权问题。对此,《合同法》仅有两条定统的规定,而实践当中有关这一方面的问题将会非常复杂,本文主要针对法律规定的“空白点”,试图详细分析这一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探讨这些问题的法律适用。一、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抗辩债权人转让债权基本不受限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只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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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损害合同债权行为的法律认识 合同债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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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民法上一项债权担保制度 ,是指第三人和债务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 ,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第 6条规定 :“本法所称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因为一定的事由而减轻、免除或者消灭。能够减轻、免除或者消灭保证责任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主债务消灭。2 .债权人放弃物质担保。3.主债务因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4.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经保…  相似文献   

17.
《现代法学》2017,(6):34-47
留置权仅担保承揽、运输、保管、行纪等法律规定的合同债权以及无因管理人、遗失物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债务人因履行对第三人之义务而将其占有之动产交付债权人,债权人可直接对第三人动产行使留置权;债权人占有动产非因债务人履行对第三人之义务,只能类推善意取得之法理成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与动产应属于相互持续性经营关系,可不受"不与债权人义务相抵触"规则和"比例原则"之限制,但不得对第三人动产行使商事留置权。  相似文献   

18.
夏勇 《律师世界》2001,(11):23-24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均源于《合同法》。所谓代位权,是指当事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所谓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而有…  相似文献   

19.
黄海 《陕西检察》2002,(3):30-32
关于债权,尤其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传统的法律原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无权从中取得权利。但是,近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则使这一原则的绝对性被不断突破,诸如合同债权的转让与债务的承担、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第三人受益合同、第三人侵害权等实体法律制度的确立,使得债权本身作为一种权利财产、一种  相似文献   

20.
根据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认 为,完善债务人债权的保全程序应从立 法上明确以下几点: 一、提出申请的形式及其依据。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申请保全的权利,应明确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附有证明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必要证明。另外,债权人申请保全的债权既可以是到期债权,也可以是未到期债权。 二、保全裁定的内容。鉴于现行规定有可能损害债务人利益,建议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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