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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常被人们称为“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是一种理想的政治法律制度模式。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确定“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被认为是我国依法治国的起点。但是,著名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则指出,是十一届三中全会,而不是十五大,标志着中国已进入依法治国的新时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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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已成为广为关注的话题,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法典形式加以确定,使依法治国成为了我国的基本制度。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法治已经成为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我党的治国方针,同时在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史上,也是一项重大的理论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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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化的时代强音,成为反映全国人民意志和愿望的一项重要的治国方针,也成为中国人民的必要选择。然而我们对依法治国方略的研究和落实,不应再停留在对其重要意义的泛泛谈论上,而应从我国情况和法治实际出发,认真分析并找准制约和阻碍依法治国的突出问题,揭示问题症结之所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 一、依法治国的内涵 依法治国就是指依照表现为法律形式的人民意志来治理国家。其中“依”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指依靠,即依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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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汉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5):13-18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主张,反映了中华民族对实行“法治”的要求。实行“依法治国”,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实行“法治”的重心之一,在于依法治吏。在这一方面,中国古代曾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认真总结历史经验,不断健全我国干部管理制度,对实现依法治国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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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党的十七大又提出弘扬法治精神,这昭示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及其成就;同时,也表明了法制宣传教育已经步入了法治文化的层面上来,弘扬法治精神已成为新的历史时期普法工作应当追求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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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理性地看待依法治国华东政法学院郝铁川教授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努力目标。中国的“法治国”目标与西方国家相比,有着自身的特点:第一,西方“法治国”产生的条件是经济多元化、政治多元化和思想多元化,“多元化”实际上就是市场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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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浓墨重彩地勾勒出一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蓝图,奏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黄钟大吕。十八大报告关于法治的论述,有不少新表述、新论断和新要求,诸如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习家”.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礼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毙力”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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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依法治国为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根本大法的高度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这是中国在宪政体制上彻底否定人治,坚定不移地走上法治道路的划时代的进步。这一我国法治建设史上极其重大的历史事件值得我们纪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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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法治》2009,(7):1-1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为了法治的梦想,中国共产党人进行了不懈的探索。
1978年12月,邓小平旗帜鲜明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97年9月,“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首次出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成为民主法治建设一个新的里程碑。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2002年11月14日,党的十六大通过了部分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增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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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1996,(3):3-23
“依法治国”是中共中央不久前提出的治国方略,并已为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所肯定,成为我国广大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依法治国”不仅是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更重要的是它标志着一种带有制度性的重大变革。它将涉及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最终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研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更新传统观念,变革已经不适应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些具体制度,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具有相当的紧迫性。 1996年4月13—1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北京举行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术研讨会。在研讨会上,来自各地的近百名学者围绕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现将其发言及所提交的论文中的主要意见和观点摘要如下,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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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是法治国家进程的基础--兼论"四五"普法的重心任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十五大报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近两年报章上所见多为对依法治国含义、意义和如何进行的论述,但何谓法治和法治国家、如何实现法治国家则少有论及。很多人认为,法治国家就是依法治国过程的当然结果。其实不然。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的含义有一个著名的表述:“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可见,法治是一种状态,是依法治国进程中一定历史阶段的理想结果,但不是当然结果。依法治国只是一种治国方略,其能否使国家达到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