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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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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构建,应该建立在人性恶论假设这一近现代民法的价值前提之上。从对人性尊重的角度出发,民法基本原则的正面体系应包括主体平等、私权保护和意思自治;从对人性限制的角度出发,民法基本原则的反面体系应包括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禁止权利滥用。以此为基础,不宜将民法定位为直接追求实体公平之法,当事人之间的实体公平,通过主体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所保障的程序公平,即可基本达致,因此公平不应当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2.
章礼强 《河北法学》2003,21(5):47-49
民法本位与民法价值、民法原则、民法典制定以及人、人性、人权等都存有内在联系。民法本位是 民法无理论中的重要内容,可目前对其研究还相当薄弱。民法本位是民法的出发点,民法价值是 民法本位的指归,它们在实然法中的外化即是民法原则。当吸收多学科理论研究民法本位,构想 民法本位研究的创新体系。  相似文献   

3.
《民法基本原则专论》一书实现了方法论与规范论的双重创新,在方法论上,从民法的人性假设、宽容品性,人文精神、权利本位等深层次的角度论证了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在规范层面,将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总结为权利提倡、权利行使、权利限制等权利理念,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无行为能力制度废除论、准民事法律行为体系论,恶意失权论等一系列创新论点.  相似文献   

4.
对民法本位的新审思——从民法基本原则及价值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基本原则含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准则及具有一定宣示价值的特别规则。公平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原则。近、现代民法价值取向的特征分别是安定性和妥当性,它们的主要价值取向都是公平和秩序。民法本位是民法的根本指归。近、现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权利本位、个人本位。个人本位比权利本住更为本原,称其为民为本位,则更确切。可在广义社会法下的经济法等和其它行政法中确定社会本位乃至国家本位。民法本位是民法的出发点,民法价值是民法的归结点,均蕴含并体现在民法基本原则中。  相似文献   

5.
胡光志 《现代法学》2007,29(2):9-17
人性是人基于生存与发展的天然的心理倾向。群体、组织、国家与法律是人性演化、冲突与调适的必然产物。在国家体制下,人性受到保护的同时也受到抑制。民法以排斥国家权力的方法,在国家体制下开辟了人性解放的新天地;经济法则是在国家体制下民法第一次解放人性的基础上,为克服民法于人性解放方面的某些不足而构建起来的规则体系,是国家体制下人性的第二次解放与和谐调适。因此,尊重民法与经济法是明智政府达成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6.
私主体权利本位论——民法论坛一新说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章礼强 《政法论丛》2006,8(5):19-23
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近、现代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私主体权利本位,只是现代民法带些社会化倾向。近、现代民法及中国现今民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申明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并非不顾及有些情况下的社会化倾向,只不过这些“顾及”是为次的,不为本位的,这是由民法的私法性视角所决定的。唯有如此,民法作为私法的主干才可与社会法、公法之社会、国家本位性视角相制约、相抗衡,达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平衡。  相似文献   

7.
马俊驹 《中国法学》2020,(1):106-125
中国民法的现代化进程,特别是数次编纂民法典的曲折而艰辛经历,印证了中国学习和借鉴西方近现代民法的理性依据,以及中西法律文化整合的历史必然性。从性善与性恶、整体与个体、契约与身份、人情与法律、社会转型与弘扬传统美德等相互排斥又相互关联的法律文化理念和价值体系维度看,民法是保护善意人之法、聚个体间合作之法,民法不能忽视对身份关系的调整,具有辩证的情法观,道德精神是民法内在价值的根基。实现民法和传统文化、民法和现代文明的良性整合,需寻求他们之间的共通处和结合点,建立既尊重人性、彰显权利,又崇尚社会公益、弘扬社会公德的民法新格局。  相似文献   

8.
有必要对民法本位、价值、原则等,从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人性、理论、实定法等层面做一系统研究,打通它们之间的关系,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民法元理论或民法哲学的体系基础。对民法本位及价值和原则进行个别的和联系的多层面研究,于民法原理的丰富和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从立法实践上看,编制民法典,当先定好民法的本位及由其决定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以之为前提,来架构民法典的体系,定出具体规范。于适法和守法实践来看,了解民法本位及其与民法价值和原则的多层面密切关系,把握民法的宗旨和精神,更能准确执法,自觉地透过民法精神规约民事行为。历时与共时、理论与实践多元综合分析研究民法本位及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9.
民法之学:关于权利的学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易继明 《法学》2004,(4):30-35
民法之学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它以权利作为理解市民生活的出发点 ,并通过构筑权利分类体系和具体适用规则来把握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尊重与维护公民个人的“权利情感”关系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这一点在当前中国尤为重要。因此 ,民法之学其实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关于权利的学问。  相似文献   

10.
从"资本主义精神"透视近代民法中的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朱晓喆 《法律科学》2007,25(2):78-85
基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与近代民法的同构性,资本主义精神必然在近代民法上有所反映.近代民法的权利本位制度设计,其心理根源在于民法人的"权利意识".近代民法中人的原型是商人/资产者,商人/资产者的"赢利欲"是普遍的资本主义精神,它说明了民法人时刻保持"权利意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鼓励每个民法人尽最大努力,为权利而战.不宁如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形式的民事利益都可以换算成法律上的权利单元,并以货币单位计量.因而,一个合格的近代民法人,不仅要蓄养"权利感",而且还需要学会以一种冷静的计算精神对各项民事权利的经济价值进行估价和运算.由此,随着计算精神对近代民法人心理上的渗透和扩张,近代民法必然呈现(形式)理性化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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