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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 ,“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 ,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 ,也可以等额选举”。这一法律规定明确表明 ,对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的选举首先应该坚持差额选举 ,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可以实行“等额选举”。这一例外情况 ,即实行“等额选举”的前提条件 ,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经过充分酝酿、协商、讨论后 ,“提名的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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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颁布实施的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在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中,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均进行差额选举。同时还明确规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上述规定,是对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差额选举制度的重要补充和进一步完善,同时也对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的具体操作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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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国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将陆续进行换届选举,这是中国式民主的重大实践。然而,根据以往的经验,许多地方并没有严格实行差额选举,而是实行等额选举。自2010年底以来已经进行的地方党委(特别是省市委书记)的选举中,多数采取的也是等额选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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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9年起,我国依法实行了差额选举制度。各省、市、县、乡选举本级国家机关副职领导人都是差额选举,选举正职领导人也有不少采用此法。据统计1988年全国有12个省的人大常委会主任、8个省的省长、15个省的法院院长和11个省的检察院检察长,都是进行差额选举产生的。差额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大改革,改革后的现今这种作法,为中国近代自有选举以来任何时期都所不能比拟。那么,差额选举有哪些正效应呢?它还需要作哪些改进和怎样改进呢?笔者想就此谈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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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也有利于通过较充分的选择,产生素质更高的代表和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由于差额选举中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选举人在一定程度上有着自由选择的余地。选举谁,不选举谁,主要视选举人的意志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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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人大的选举实践中,以等额选举方式规避差额选举的现象屡见不鲜,一般有乱用补选、乱摆主次、乱"宰"提名三种作法。作者就此进行了初步归纳和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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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锟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3)
差额选举是我们党和国家选举规范和法律规定的一种十分重要的选举方式.与等额选举相比较,差额选举更有利于落实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民主权利、体现民主意愿,更好地落实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目前,差额选举主要用于副职、委员会及代表的产生.随着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不断扩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程的加快,着眼于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应对地市级以下(含地市级,下同)党政主要领导试行差额选举,就是由上级党委确定适当人选,在一定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差额选举.这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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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1998,(2)
本届省、市、县三级人大届期将满,面临换届。按照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目前在如何提名酝酿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方面,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有些地方党委仍按往届选举的方法,向大会主席团推荐了多于应选人数的候选人建议名单。大会主席团在提名时,虽然也按《地方组织法》的新规定,提出了与应选人数相等的候选人,但实质上差额部分已作了"内定";二是主席团按照规定提出了与选举人数相等的候选人,但由于提名酝酿工作做得不深入,不细致,代表推荐不集中,给选举工作增加了难度。结合这些问题,为了搞好即将开始的换届选举,严肃认真地执行《地方组织法》,现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如何提名酝酿候选人问题,谈一些浅见:——党委要依法推荐候选人。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这个规定从字面上看,对党委向主席团推荐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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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1998,(20)
问:甘肃省某县等额选举镇长,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主席团开会后,没有让代表重新酝酿、提名即进行第二次投票,并做工作要求代表选举该候选人。第二次就同一候选人进行投票后获得过半数选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甘肃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4月14日)答:地方组织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等额选举镇长未获得过半数选票时,不属于上述情况,应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不能不经另行提名程序即就同一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7年4月28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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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宣传》2006,(9):25-25
梁妍慧在7月4日《北京日报·理论周刊》刊登文章指出,党内民主的实现有两个突破口:一是改革和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选举制度。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现在是通过等额选举或者指定式选举产生的干部。要通过改变候选人提名方式和适当扩大差额选举范围的办法,来改善这种选举制度;二是改革党内权力结构的运行机制。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即年会制,恢复党章规定的党内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此外,还要发挥全委会的作用,增加会议召开的次数,分清各个部门的职责。只有从这两个方面人手,逐步扩大民主,分散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中的权力,才会更有利于党内的监督和制约,把党的声音的代表由少数人甚至个别人转向多数人,最后交给全体党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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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提出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这个要求,当前人大工作和人大制度建设,应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提高选举的民主程度。选举制度是人民民主的集中体现,也是发展代议制民主和基层直接民主的基础所在。完善民主选举,要考虑逐步引进竞争机制,不管是选代表还是选国家机关人员,都要依法提出候选人,并组织他们与选民和代表见面、交流,发表政见,回答提问,增强相互了解,以利正确作出选择。要认真落实差额选举的规定,并且逐步扩大差额的比重,不得采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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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乡镇人大主席团为确保党委推荐的干部当选 ,将副职领导人的差额数降至最低限 ,并全部由主席团提出。笔者认为 ,这一做法不妥。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地方组织法》规定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 ,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 ,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依据本条规定 :主席团只能就应选名额提出候选人而不得超出应选名额数提出差额。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乡镇国家机关副职领导人员必须实行差额选举 ,副职候选人中必须有代表联合提出的人选。我们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尊重代表的提名权。那种由主席团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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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标要求】评述具体事例,比较不同选举方式的特点;表达公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的正确态度。【教学目标】1.知识与能力:了解选举方式的多样性,学会评价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差额选举、等额选举等方式,从我国国情出发,能够理性选择选举方式。2.方法与过程:通过分析政治现象,比较选举与世袭、差额与等额、直接与间接、提名候选人与海选等异同,明确选择选举方式的依据。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