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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6 毫秒
1.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确认了违反法定程序为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并规定了其法律后果,即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程序上违法的行政行为是否一律无效或一律用撤销的方式予以救济呢?笔者认为,对待程序应保持客观的态度,对于程序上违法的行政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补救手段。本文将对此问题试作探讨。  相似文献   

2.
行政判决既关系到公民权利的救济,又关系到公法秩序的维护,具有独特的重要意义。行政诉讼情况判决,即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撤销,责令行政机关作出其他补救的判决形式,是法官运用利益衡量方法选择的结果。法官在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之后是作出撤销判决还是情况判决,取决于法官对案件所涉利益的衡量。  相似文献   

3.
由于服务型政府的不断建设与发展,行政管理活动中充斥着大量的行政事实行为,公民合法、正当的权益势必受到行政事实行为的侵犯和影响.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以确认违法的手段予以救济的观点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现状存在矛盾,但是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一方面,行政事实行为作为行政法律行为的程序性行为或者实施行为,可以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确认等判决间接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国家赔偿法》已经规定对于暴力侵权行为可给予相应的救济,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将行政确认之诉与赔偿之诉相衔接.在目前的立法状态下,适用确认判决救济行政事实行为应在必要的限度之内.  相似文献   

4.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构成了《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第2项作出确认判决的规范依据。对该条法规之规范解释,应将"对原告权利是否产生实际影响"作为判断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进而作出确认判决的核心依据,并且"行政程序轻微违法"是作为"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客观表现形式。同时将这里的"原告权利"作程序权利的理解,这也为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之认识提供有益注解。  相似文献   

5.
理论界一直对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责任众说纷纭,在实务操作上更是莫衷一是。违反行政程序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定行政程序违法的标准,本文认为除了法定程序标准外,我国还应引进正当程序标准,此外,对行政机关违反其所作出的有关程序的承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违法。对违反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应根据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身份的差异以及行政程序的重要性程度,作出不同的判决,如果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行政机关不得重新作出相同或相似行为,并且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梳理与剖析两年试点期间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件可知,虽然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驳回诉讼请求、撤销、履行职责、履行给付义务、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变更等六种判决形式,但试点期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形式整体上呈现类型狭窄的特征,最经常适用的两种判决形式中,确认违法判决过于形式主义,履行职责判决过于笼统。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形式,需要矫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定位的偏向以及行政诉讼构造上的扭曲与错裂,具体路径包括:系统规定与适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形式、尊重诉前程序的独立价值而慎用确认违法判决形式、具体化履行职责判决形式、重视具体适用撤销判决与变更判决形式。  相似文献   

7.
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判决作为法定的判决形式,其性质属于补充性判决。该判决有着明确的适用前提,即人民法院确认某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行政行为的多样化导致法院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的形式多样化,因该判决的保护强度弱于给付判决和形成判决,加之法院裁判基准不统一、判决内容不明确、不能回应诉求,导致行政机关在判决执行中不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问题频发,严重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法院在确认判决中适用采取补救措施判决时,既要克服确认类判决较之于形成类和给付类判决的补充性和替代性的不足,又要发挥法院在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和判决可执行性的裁量权优势,真正提升采取补救措施判决适用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相似文献   

8.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7项中"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应当用"违法增设负担"取代。违法增设行政相对人负担的抽象行政行为之确认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其具体行政行为之认定权属于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以及人民法院。违法增设负担的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在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启动、处理结果上因违法增设负担行政行为的性质及其所涉及范围和影响对象不同而不同。  相似文献   

9.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要根据不同的事实和诉求,选择合适的裁判.对于行政机关公开的内容与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不一致的,法院经审查不符合公开条件的,应该驳回诉讼请求.在撤销不予公开的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裁判时机成熟,则应判令行政机关履行公开信息的义务,否则只作出要求被告答复的判决.对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要判断拒绝行为是属于行政作为还是不作为,然后再作出不同判决.在原告请求确认违法和行政机关履行公开信息的法定义务时,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恰当的诉求,在判决中应针对原告的要求履行这一诉求作出判决.  相似文献   

10.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协议不局限于行政诉讼法例示性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不履行协议的,可以通过行政非诉执行程序解决.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同时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针对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相应的判决.  相似文献   

11.
对《公务员法》“违法命令不执行”条款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违法命令不执行”条款规定的“违法命令”应该既包括具体行政命令,也包括抽象行政命令。但是该条款表述模糊,有可能导致执行中的混乱,可借鉴有关国家的规定予以改进。对于抽象违法命令不执行的情况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潜在的困境,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考虑扩大“违法命令”的范围,把规章纳入其中,从而赋予行政机关对于规章规范直接的选择适用权。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长期以来颇有争议,内部行政处分行为的可诉性是其争论的焦点之一。从目前我国内部行政处分行为不可诉的现状来看,应给予内部行政处分行为的相对人以司法救济的途径,并将内部行政处分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接受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3.
程序违法撤销与重作行政行为的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行为因为程序违法被撤销后,行政机关可以不受限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个制度存在着前提不正确,忽视程序独立价值、诉讼价值、原告利益和利益平衡原则等缺陷。这种无限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制度和理论应当受到一定条件和范围的限制,主要有:事实限制、法律规范限制、程序限制、权力限制、判决限制和违法限制。行政诉讼制度应据此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正在草拟的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也应规定这些限制规则。  相似文献   

14.
作为环境犯罪前置性规范的行政可能存在瑕疵。行政瑕疵包括行政规范违法、行政处分违法以及行政规范欠缺三种情况。行政规范瑕疵分为行政法规违宪与行政命令违法。行政处分瑕疵可能导致行政处分无效以及行政处分可撤销两大类。行政存在瑕疵时,刑事法院是否有审查权、环境犯罪如何处理,外国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当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法院对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具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适法性应当具有审查权。行政规范欠缺时环境犯罪的处理可以在立法技术上通过反面规定的形式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5.
在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已经获得全部实现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没有必要对公益诉讼案件(继续)进行实体审理。但是,在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形下,检察机关丧失请求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的利益,并不当然意味着其同时丧失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确认的利益。为了及时救济遭受损害或威胁的社会公共利益,引导被告尽早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根据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的时间,设计不完全相同的规则。  相似文献   

16.
通过比较、分析国外刑事法律对犯罪组织特征的规定,犯罪组织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人数较多;(2)以谋求经济利益为目的;(3)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暴力性;(4)组织程度高。而秘密性和腐蚀性不应当成为犯罪组织的法定特征。我国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的规定不合理,应当加以修改。  相似文献   

17.
应将法律监督作广义和狭义的划分,不宜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笼统地称为法律监督,甚至简单等同起来;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定义为: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采用诉讼手段及其他手段,对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性的检察以及督促纠正违法的专门性国家活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它法律监督相区别的两个本质特征是程序性和权威性;检察改革应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坚持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和带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特征的法律监督权性质.  相似文献   

18.
应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对刑法第362条进行分析,认可发现该条所规定的“通风报信对象”不应包括“违法行为人”,而只应是“犯罪的人”。这样的理解有助于刑法与行政处罚法相衔接。同时,由于时代的变化,刑法第362条对特定行业的限定应该得到修改或者取消。  相似文献   

19.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机关作成行政行为时应遵循一定程序法规范,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正确与公正,并提高行政效率;同时藉由程序的规定,使人民在行政机关作成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得以参与、表达意见与沟通,进而确保人民程序与实体上权益,并增进人民的信赖。因此,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具有确保依法行政、保障人民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及增进人民对行政机关信赖的功能。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于2001年1月1日实施,在该法的引导下,各行政机关已经在许多行政程序单元上有常态性的实践经验,包括电子化政府或整合政府公报等配套制度的建制,也提供行政程序法实施的配套条件。研究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当时的立法争议问题,对于大陆《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20.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其特殊的内涵;借鉴 刑法罪数形态理论,可将"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即"一事")分为五类;不同种类的税务违法行为应适用不同的税务行政处罚;"一 事不再罚"原则适用也有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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