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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可否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1984年4月26日联合作出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据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立法规定,有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一是犯罪主体单一,即犯罪主体通常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二是犯罪对象单一,即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男性不能成为强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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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同性强奸,女性强奸男性等强奸行为已越来越多的呈现出来,强奸主体的增加,强奸行为的多样化,使我国现行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的立法比较,分析我国强奸罪的立法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强奸罪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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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6条第2款罪名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好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此款可作两种理解:一是对好淫幼女的行为定好建幼女罪,按强奸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一是对奸淫幼女的行为定为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采取了前一种理解。理论界对此亦表赞同。笔者认为,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罪名是强奸罪。尽管这不是新观点,却有着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意义。好淫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其意实指好淫幼女在法律上被视为强奸妇女,对奸淫幼女的行为按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数年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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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下社会上出现越来越多男性受到性侵害的案件,由于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犯罪对象的规定只能为女性,正是这一漏洞使得男性受到性侵害的犯罪得不到有效的规制,从而"从强奸罪立法上保护男性性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已经到达了无可避免而急需及时扩大其犯罪对象的范围,因此对男性纳入我国《刑法》强奸罪犯罪对象进行系统的研究已显得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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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的强奸罪,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民主权利罪中的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这种犯罪不仅直接地侵犯人身自由权利,而且也破坏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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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新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模式及其完善●武汉大学法学院孙昌军蒋羽扬一、我国新型法典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模式我国新刑法典颁布以前,对单位犯罪采取的立法模式是单行刑法、司法解释和附属刑法,明显存有日本立法模式的痕迹。实践证明,这些法律规定是较为成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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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是刑法学术界及司法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婚内强奸及其犯罪化存在有没有、能不能和应不应这三个层次的问题,只有严格地将其区分并抓住每个层面问题之关键,才能使得问题的探讨变得清晰而深入。婚内强奸现象在实然层面是客观存在的,但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强奸罪,而且在现阶段也没有必要通过正式的立法修改使之犯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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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 2 30条第 1款的规定 ,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包括暴力手段、胁迫手段和其他手段三种。作为强奸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的手段行为 ,直接影响到认定强奸罪的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因此 ,正确理解强奸罪的手段行为 ,把握其法律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 ,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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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立法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传统的强奸罪只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女性,由于时代的不断发展,在强奸犯罪的领域出现了女性强奸等各种不同的新情况,而我国强奸罪的现行立法面对这些新情况则没有回应。本文通过对强奸罪的女性主体、男性犯罪对象、婚内强奸以及强奸罪的"自诉"化等问题进行探讨,指出: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也可以是男性;对未成年人应特别保护;强奸罪的一些情况可以纳入"自诉"案件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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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男性对女性的性侵犯。然而,随着社会发展,"男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这类同性性暴力的案件日益增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刑法原则,上述两类案件都构不成强奸罪,原本应该受到刑法严厉制裁的行为人却得以规避法律。因此,填补同性性侵犯的立法空白、扩充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和对象显得极其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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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世界各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我国也不例外。传统的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男性,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但是,随着男性强暴男性、女性强暴男性等情形的不断出现,我国现行刑法236条规定的强奸罪相关规定已明显呈现出滞后性,呈现出打击不力的问题。本文基于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男性强暴男性、女性强暴男性等案件,对刑法强奸罪的主体、对象进行反思,进而提出重构强奸罪的必要性,以及如何重构的设想,以讨教方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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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遭受性侵害案件频发。刑法应该将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扩大到男性,取消强奸罪主体和对象的限制是刑法平等原则的要求。在刑法罪刑体系内,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统一修改为猥亵罪。嫖宿幼女罪对强奸范围之外的部分主观上确非强奸的性侵害犯罪予以特别规定,有其特定的价值意义,关键是要正确处理该罪与奸淫幼女犯罪的关系,使我国刑法规范的性犯罪形成相互协调又错落有致的罪刑阶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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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强奸是一种严重侵害妇女身心健康的行为,现代西方各国,无不将其作为一种主要犯罪,并以刑法明令禁止。当然,其实质都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和阶级利益。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各国的法律模式有不同的系别,法律学说中有不同的学派,因而对强奸罪的认识和立法不尽相同。这些不同点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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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刑法上强奸罪之比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英国自上世纪中叶至本世纪初对强奸罪做过多次修改,当今英国强奸罪的概念与过去相比已有本质上的区别。从纵向评析英国强奸罪概念的发展过程,横向比较中英两国强奸罪的概念和构成,有助于深入探讨我国有关强奸罪法律所存在的问题。例如,强奸罪受害人是否仅限于女性,性行为指向是否仅限女性生殖器,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立法保障男性免受鸡奸等行为的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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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犯罪化:能与不能--一种法解释学的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婚内强奸及其犯罪化存在有没有、能不能和应不应这三个层次的问题,只有严格地将其区分,才能将这一问题的讨论引向深入。婚内强奸不能按照现行刑法认定为强奸罪,而应当在立法上予以犯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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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强奸”妻子不能构成强奸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根据刑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刑罚处罚原则 ,王某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客观地说 ,不论是现行刑法 ,还是 79年刑法 ,对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没有排除 ,也没有规定 ,而外国一些国家的刑事立法明确规定 ,丈夫强奸妻子不构成强奸罪 (因为丈夫与妻子强行发生性行为 ,丈夫与其他妇女强行发生性行为 ,性质和社会危害性都是不同的。因此刑法上规定的违背妇女意志 ,不能等同于违背妻子意志 )。例如德国把强奸罪的对象限制为无夫妻关系的女性。虽然我国的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夫妻之间有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但事实上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存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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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发展,对外开放的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男性性权利受侵犯、婚内强奸等问题不断凸显,我国现行强奸罪的规定正面临挑战。为适应这种新形势,必须在认清并把握强奸罪本质特征与犯罪客体的基础上准确定位该罪。这对完善我国刑法、有效降低强奸罪的犯罪率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