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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法关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在离婚时的分割规定得不够全面。离婚时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若双方就股权分割达不成协议,则应由法院判定暂时按比例分配,然后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相关程序。离婚时夫妻双方均持有同一个公司股权,若协商分割不成,则双方均分二人的股权总额。离婚时"夫妻公司"的股权分割,要考虑到公司分立或变更为一人公司的法定程序和限制条件。离婚时一人公司股权的分割,要注意一人公司债务的推定连带性,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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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当事人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学界争议颇大,法律依据缺乏。本文结合案例,围绕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股权以及股权分割与股东资格取得之关系如何等几个关键问题展开探讨,试图理清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的基本思路,并在法理上进行系统分析,为完善相关立法和指导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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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离婚缘由,夫妻双方对分割一方或双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发生争议并伴之工商局因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瑕疵而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进而引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这样的案件实践中大量存在,需要我们根据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法律关系,厘清《公司法》、《婚姻法》及《行政处罚法》的适用环境从而作出准确判断。笔者结合正在办理的一起案件,提出相关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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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离婚案中股权分割问题引发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离婚案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的关键在于:非股东配偶能否取得股东配偶的一半股权从而进入公司成为股东?如果可以,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的法律基础是什么?笔者认为,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没有法律基础,且违背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本意和违反了公司法的法理;非股东配偶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中只能要求股东配偶一半的股份价值;由于非股东配偶在分割股份利益时的信息不对称和对财产掌控的弱势地位,法律应当给予其特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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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股权已成为逐渐占据公民财产中的一定比例,因此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也具有现实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立法上对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并未有相对完善的规定,加上股权分割将涉及企业利益保护问题,实际操作较为困难,本文探讨的范围限于以夫妻共有财产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仅一方配偶为公司股东的情况下,离婚时股权分割难点及其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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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经济的发展,使因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走进了家庭财产,它也就当然的成为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对象。但是股权本身不同于传统的财产,其所具有的多种属性对离婚财产分割提出了挑战,因而从股权特性角度出发探寻涉股权离婚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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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具有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这与意大利足球联赛中球员共有制度下的球员相类似。因此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若夫妻仅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当双方就股权分割迭不成体议,可以借鉴球员共有制度的规定,进行密封竞价确定股权归属。同时股权的分割并不是单纯的平分股权,而是按股权的人身性与财产性进行分割,一方获得股东身份,而另一方获得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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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离婚诉讼中的一个重要事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股东权益逐渐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表现形式。随之而来的是在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纠纷所占比重逐年增加,尤其是在涉及富商的离婚诉讼中,那些数目惊人的股权分割往往会成为人们的谈资,不难看出,市值股东出资份额已然成为离婚诉讼中双方争夺的核心利益点。因篇幅关系,本文研究仅以有限责任公司为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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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因其具有便捷的操作性和转让价格的不易确认性,时下已成为夫妻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重要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因配偶一方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在涉及股东权的离婚案件中最为常见。这种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确认后,离婚诉讼中公司股权该如何分割?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是分割公司股权还是分割股权的价值?都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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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讲,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构成不同,其范围也不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夫妻关系的紧密性,两种财产往往会出现交叉的情况,这就使得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之间的划分变得更为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二者的分割处理难度。在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问题通常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如何分割夫妻财产,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本文首先对夫妻财产构成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着重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分割标准进行了探讨,以期对规范离婚审判提供必要的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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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解除关系的条件上。离婚案件可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离婚;调解不成时,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标准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而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则具有唯一性,只要涉论查实,就一律判决予以解除。二、在共有财产的分割上。这一问题最易混淆。具体地讲,在这方面有“四个不同”。一是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非法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虽然都属于共同共有,但当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即夫妻离婚和非法同居关系解除后,非法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为一般共有,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则为夫妻共有。二是共有财产的界定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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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1,(5):16-26
理论及实务界有关股东婚内所持股权是否为共有财产以及能否单独处分问题的讨论,远未达成共识。夫妻单方处分名下股权的效力认定,必须充分虑及《民法典》婚姻财产法规则与商事外观法理价值取向的根本差异,以寻求家庭场域下交易相对人、持股方及非持股方之间交织的婚姻利益与交易利益得以妥当协调和均衡保护。股权转让协议于转让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但股权变动与否得依公司法及婚姻财产共有规则而论。持股方单独所为之股权处分行为无效,但构成善意取得之场合除外。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实际履行不能时,交易相对人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抑或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股权处分行为因适用善意取得而致股权权属移转时,非持股方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抑或离婚时要求持股方赔偿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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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进行财产分割时,经常遇到这样的一个棘手问题,离婚当事人中的一方指责另一方或双方互相指责对方损毁、转移、隐匿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物,如金器、存款、衣物、家具等,要求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并判明归属。由于缺乏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提供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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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离婚案件中对房改所购住房的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我国的房改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大多数人都购买了原承租的住房或新建的公有住房。由此产生了一系列以房改所购住房(以下简称房改房)为标的的纠纷。如何处理好这些纠纷,是人民法院目前面临的一个问题。本文拟就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房改房如何处理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大家。一、产权取得的依据众所周知,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要进行分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一方所有。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如果是夫妻共同的财产,自然应进行分割;如果属于夫妻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就归一方所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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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夫妻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从事生产、经营、理财、消费等民事交易行为,共同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相关问题也日益复杂多样。离婚的夫妻,基于其自身利益考虑,对夫妻债权分割以及债务承担经常发生争执。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和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已成为妥善处理离婚诉讼案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一、夫妻共同债权的认定和处理案例一:孙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孙某起诉谢某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谢某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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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应当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在离婚判决中进行分割,这应是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笔者试从有关规定和法理中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能促进立法的进展。股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股权是财产权股权的主体是股东。进入家庭关系,股东作为自然人,在夫妻关系中属于婚姻关系存续的一方。如果没有关于股权归属的夫妻特殊约定,作为一种财产权利,按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意味着持股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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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之情形下,公司法与婚姻法等相关民商事法律规范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争议。一旦在共有之基础上还涉及继承等问题时,情况就更为复杂。从总体上看,司法实践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优于公司法之倾向,其要害在于股权利益结构被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为了维护被继承股东之配偶的财产利益,对于股东资格确认问题也就不得不进行“捆绑式”处理,由此难免危及公司人合性。坚持股权利益的可分离性,能在尊重公司人合性的同时维护相对人利益。股权共有及继承的客体是股权的财产利益,而股权的人身利益之享有仍需经过公司意思形成程序。进而股东之配偶原则上取得股东资格的基础关系是继承而非共有;至于在遗产分割时其先获得之“分出的一半财产”指的是股权的财产利益,取得该利益的基础关系是共有而非继承,故其所对应的股权之处理应当适用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则。未来公司法的修订宜就此予以系统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