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从学理上讲,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作为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行为。理论界长期以来对行政作为行为比较重视,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研究却不够充分和细致,至今无法形成一个比较明确统一且为大多数人接受的定义。行政不作为案件与行政作为案件虽有很多共性,某些规范可以通用,但行政不作为毕竟不同于行政作为,需要对现有的立法和司法制度进行完善,有必要形成专门的立法规范和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2.
文章从界定行政不作为概念的角度出发,结合现行行政法律对行政不作为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思考如何科学合理地分配行政不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希冀对完善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行政不作为案件要进入诉讼程序,首先应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基于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特殊性,法院在对其进行司法审查时,不应受行政作为行为合法性审查模式的禁锢,既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要审查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新民诉法中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行政法规定中可以尝试建立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制度,以解决行政主体怠于行使诉权而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共有8项,其中第(4)、(5)、(6)项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第8款和“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笔者认为既可以是行政作为案件,也可以是行政不作为案件。上述规定表明,行政作为和不作为案件,各占法定要案范围的一半。从当前行政机关执法情况和群众反映看,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现象并不鲜见。按正常情况,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不作为案件应当占一定的比例。但是,从行政审判的实践情况看却不是这样,法院受理的行政不作为案…  相似文献   

5.
吴旭晖 《法制与经济》2010,(8):71-71,74
“行政不作为”在我国日益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数量也日益增多。但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理论体系尚处初建阶段,理论研究方面的缺失导致了诉讼制度的不完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现状,对如何完善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作了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6.
行政不作为诉讼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重要类型,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可以划分为行政作为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审判实践中,大多将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或拖延颁发、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职责,不发给抚恤金”的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在判决时,也大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来进行判决。然而,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相当复杂,实践中遇到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例也远不只以上三种。对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判决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行政责任的认定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7.
林岚 《法制与社会》2012,(34):124-126
我国行政不作为现象突出,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大量增加。行政不作为违法性、消极性、隐蔽性的特征,加之法制不健全、监督不力导致行政不作为在社会事业和民生领域都有存在,这一些使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挑战。本文就我国目前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受案范围进行了论述;指出其范围较窄:缺少抽象行政不作为与侵犯公共利益行政不作为;进而分析我国采取当前行政不作为受案范围的原因,并针对当下的法律规范提出行政相对人的可行救济方法。  相似文献   

8.
论课予义务诉讼——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形式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不作为对行政相对方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日益严重。借鉴域外经验,从诉讼经济原则出发,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宜适用课予义务诉讼。课予义务诉讼可分为不纯粹的不作为之诉和纯粹的不作为之诉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要件、审理方式和举证责任。对课予义务诉讼,法院可作出履行判决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相似文献   

9.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具有诉前程序作用巨大、案件主要集中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整体上呈现积极发展的趋势等特征。案件线索目前基本来源于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之中,以行政不作为案件为主,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案件所占比例很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主要是基层人民检察院,被诉行政机关主要为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整体上呈现出积极发展的趋势,但在如何与《行政诉讼法》衔接、如何定位检察机关主体地位、对行政不作为进行认定、诉前程序的定位等方面还面临一些问题。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需要科学认识合理的立法路径、诉讼形式上的直接起诉、案件范围的大与小和案件数量的多与少。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四个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实践已经较为成熟,目前已具备拓展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条件,且现行法律关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规定,属于开放式规范,拓展案件范围符合立法规范。建议通过特征描述和详细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和特征;选取典型案例推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拓展。同时,通过引入听证、社会调查等程序增强行政公益诉讼的说服力和影响力。  相似文献   

11.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共有八项,其中第(四)、(五)、(六)项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第八项和“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笔者认为既可以是行政作为案件,也可以是行政不作为案件。按正常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行政不作为案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主要类型。然而,目前我国行政不作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制度上还存在空白地带和灰色地带,致使法官们面对一些问题无所依从。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行政不作为案件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案件定性、原被告  相似文献   

13.
2022年以来,未成年人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不断拓展。未成年人监护权益保护作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的重要内容,使得未成年人监护监督行政公益诉讼存在适用空间。其适用不仅能够加强未成年人监护检察监督工作的刚性,还能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监督规定笼统化的问题。要明确未成年人监护监督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合理适用磋商制度,拓宽线索来源以发现较为隐蔽的监护侵害行为,同时注重监督与配合并重,实现与行政机关的双赢多赢共赢。  相似文献   

14.
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的展开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类型,其构成除必须具备行政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要求以行政作为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并具备作为之可能性、程序上逾期不为等主客观要件。展开对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的研究,对于深化行政不作为理论和正确认定行政不作为案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5.
本文由武汉市首例迟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引申出一个重要问题——内部行政规定能否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经过缜密分析,笔者认为,内部行政规定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将法律法规以及其它上位法律规范具体化的内部行政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既然内部行政规定可以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它们理应能够作为行政审判的依据。因为合法有效的内部行政规定属于行政规范即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而行政规范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依据。最后,笔者简要分析了与案件有关的行政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16.
将行政行为划分为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的本质意义是在于能够在实践中将此类行为区分开来以便明确地规定其处理方式,本文以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决定为切入点,探讨行为性质的不同对实践中案件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张莹莹 《法制与社会》2011,(35):162-163
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行为的研究多是从“作为”的角度出发,而对行政不作为缺乏研究。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作为一样,都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会对公民、社会组织和公共利益造成影响,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行政法学界的各种主要观点存在的缺陷,我们应该以程序和实体的双重标准来对行政不作为进行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18.
论行政不作为的诉权范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不作为诉讼是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行政不作为的基本问题,其中行政不作为的受案范围是所有不作为诉讼的焦点问题。然而,学者们探讨行政不作为受案范围时大多仅仅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一般问题出发,而在笔者看来这是制约此问题研究的重要因素。行政不作为的受案范围与其说决定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原理,还不  相似文献   

19.
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80个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表明,在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的把握上,人民法院业已形成了作为义务源自何处、有无现实作为可能以及是否已经作为的三重判断基准。这不仅修正了法律文本中义务来源单一化和不作为表现形态片面化的规定,而且通过个案特殊情境中危险预见可能性、避免损害发生可能性和公权发动期待可能性的权衡,建立了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判断标准。在行政不作为司法裁判方式的选择上,人民法院大体上形成了履行判决、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三足鼎立的格局。不同类型判决的具体适用,有助于妥善处理司法独立判断、尊重行政裁量及私权有效保障的三重关系。  相似文献   

20.
我国行政示范诉讼源于司法实践需要,缺少直接的立法依据和正当性基础,从而被质疑会减损当事人权利、影响裁判公正、程序构建缺少理论指引而呈现碎片化。证成行政示范诉讼的正当性,需应用共同诉讼理论和分析方法。根据行政共同诉讼分类的三分法,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具有诉讼的合一确定性,该性质与示范诉讼的程序设计相冲突,故不适用示范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职权型示范诉讼,以裁判的合一确定性为正当性基础,该性质确保了示范案件裁判确认的法律、事实问题可适用于平行案件,故法院可依职权启动程序、选定示范案件、依照示范案件裁判审理平行案件;普通共同诉讼适用契约型示范诉讼,其理论基础是当事人为实现诉讼经济而自主处分诉权、自愿承担诉讼风险,故程序启动、示范案件选择均需当事人同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