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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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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妍 《北方法学》2010,4(6):71-79
在商法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商事登记审查制度也不断发展变化,我国在此方面表现得尤其明显。2006年1月1日修改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商事登记审查制度由原来的实质审查制转变为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制,这虽然是历史的进步,但却为法官提出了在司法实务中如何确定商事登记证据效力的难题。法院为维护自身证据规则的统一,必然要面临形式审查状态下的商事登记的司法证据效力与商事登记公信效力冲突等问题。在以形式审查为主要审查制度的状态下,法院在民商审判实践中应该以司法独立认定和司法认定独立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禁止反言”原则或“自食其果”原则等确定商事登记的证据效力。  相似文献   

2.
李明发 《法律科学》2005,23(6):66-71
加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是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统一,并逐步向法院统一管辖过渡。不动产登记行为本质上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对不动产登记应采实质审查制,以强化登记机关的责任。不动产登记错误属民事侵权行为,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更正和补救。设立赔偿基金,以完善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3.
赵元成 《法治研究》2012,(2):119-125
实践中因登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登记机关未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导致登记错误的情形较为常见。由于存在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只有在受害人的损失无法通过民事途径获得赔偿的范围内,才属于受害人在行政赔偿中的实际损失。这种观点和司法实践不利于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按照登记机关在损害中的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确定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的直接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4.
论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国外大多数国家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我国实行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相结合的立案审查制度。这种制度存在很多弊端,有人主张废除该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度。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对现行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相结合的立案审查制度进行改良而不是全盘否定,似乎更符合我国的国情。  相似文献   

5.
著作权的对世性决定了我国设立著作权变更登记制度之必要.在著作权变更登记制度阙如的情况下,我国法院就案情相似的"一权多卖"案件作出不同判决,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我国法律关于著作权变更登记的规定寥寥,且存在诸多问题.未来我国完善著作权变更登记制度时,在立法上应采登记对抗主义,并设立登记辅助措施.  相似文献   

6.
钱进 《中国公证》2006,(2):26-29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立法例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公示手段,很多国家就登记机构专门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法或不动产登记法规,或者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如《日本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登记事务,以管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或其支局,派出所为登记所,而予以管辖。”《德国土地登记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地方法院(不动产登记局)统二掌管。不动产登记局对本区域内的土地有管辖权。”在瑞士,依瑞士民法典及州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通常为各州法院。在英国,统一管理城乡土地权属于登记的机构,为“政府土地登记局”。这一机构是英国现今统一从事不动产所有权的审查、确认,、登记、发证及办理过户换证的部门。  相似文献   

7.
考察了中国"船舶挂靠"现象所导致的船舶的登记船东与实际船东不一致的问题,以及这样的登记船东和实际船东在香港的对物诉讼中会遇到的法律问题,结合2000年至2006年分别涉及香港的高等法院海事庭、上诉法院及终审法院的几个判例,分析香港不同等级的法院及不同的法官如何认定"船东"一词所指为谁及他们有否及如何考虑在涉及"船舶挂靠"关系时登记船东与实际船东究竟谁是香港法律中所称的船东,并提出香港的法院应根据事实而非登记册认定真正船舶所有人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考察了中国"船舶挂靠"现象所导致的船舶的登记船东与实际船东不一致的问题,以及这样的登记船东和实际船东在香港的对物诉讼中会遇到的法律问题,结合2000年至2006年分别涉及香港的高等法院海事庭、上诉法院及终审法院的几个判例,分析香港不同等级的法院及不同的法官如何认定"船东"一词所指为谁及他们有否及如何考虑在涉及"船舶挂靠"关系时登记船东与实际船东究竟谁是香港法律中所称的船东,并提出香港的法院应根据事实而非登记册认定真正船舶所有人的观点。  相似文献   

9.
公司登记机关在公司登记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一个国家选择何机关作为公司登记机关,以及如何构造该机关的内部体系,应当遵循统一、权威、方便、服务和专业化等原则。从世界范围看,关于公司登记机关之选择与设置主要有三种模式,即行政机关主管模式、法院主管模式和商会主管模式,我国应坚持行政机关主管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公司登记机关,但必须重新构建其内部体系,要实现的目标是保持公司登记机关体系的独立性,淡化其行政色彩,凸显其公共服务功能。  相似文献   

10.
林馨 《河北法学》2000,(5):119-120
本文对台湾地区现行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做了较为详尽的评论,分别从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立法背景、动产抵押登记采取的立法主义、具体的登记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其在立法例上采取的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对登记的对抗力予以必要的限制以及登记机关的设置上均有值得我国《担保法》吸收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11.
夫妻共有的房屋产权仅登记在妻子一方名下,在妻子出国期间,丈夫与她人一起冒充房主的名义,骗取了公证手续,委托他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妻子回国后发现此事,立即申请撤销了公证委托手续,并且与买房人因房屋产权登记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发生了行政与民事的连环诉讼。因此而引发的房屋权属行政登记案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连环诉讼,经北京市两级法院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两案两审审理,于2011年5月20日终于有了答案。  相似文献   

12.
文章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中国房地产登记的模式,房地产登记机关的统一.登记公示公信原则的确立与限制,总登记与初始登记的区分与建立,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登记,建立房地产登记专业代理人制度,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的保险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  相似文献   

13.
非登记地役权效力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采用了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实际生活中的非登记地役权效力究竟如何值得研究。非登记地役权欠缺绝对性、对世性,其对第三人的效力非常薄弱。为使法律关系更趋于简单明了,应统一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14.
我国香港房地产登记制度有许多经验值得借鉴,他们注重登记制度历史发展的连续性,查阅服务全面且方便,积极探索登记制度的改革,登记机构的设置注重服务功能,财政安排具有强烈的激励性,法律责任明确、责任财产清晰。我国大陆应当分析借鉴这些经验,从而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发挥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经济发展和维护权利方面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金眉 《法学》2012,(6):133-139
造成登记离婚违法的原因是多样的,它既可能是因为婚姻登记机关的过错,也可能是因为婚姻当事人的过错或者二者的共同过错造成的,但都涉及到登记离婚的法律效力问题。对于"被离婚"案件,法院认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因一方当事人诉前死亡而不撤销离婚证,从而导致合法有效的前婚成为无效婚姻的判决是有待商榷的。决定婚姻是否成立、是否有效的法律不是行政诉讼法,而应该是婚姻法。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分别具有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意义,依此可以判定后婚无效。在重婚案件中,必须是重婚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善意且无过失时,后婚的效力才能予以维持,否则就只能维护前婚有效。  相似文献   

16.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统一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但如何统一则存在由法院、行政机关、中介机构充任等多种选择方案。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选择应坚持有效性、可行性和效率原则。从不动产登记的目标和我国一直由行政部门登记的国情出发,先以土地、房产登记为基础设立独立的不动产登记局,再逐步统一整个不动产登记是当前的合理选择。不动产登记局的设立应从登记机构及其人员设置、登记机构的职责、对从登记机构的监管等方面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7.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房屋并办理了登记,真实的房产权利人主张撤销房屋登记,而第三人主张善意取得相关房产权利时,善意取得制度在房屋抵押登记行政案件中是否适用、如何适用,是法院在处理本案中所考虑的主要问题。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理论基础、事实条件、法律依据是什么?  相似文献   

18.
《法庭内外》2010,(6):57-57
法官:我与丈夫于1995年登记结婚,2006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登记在丈夫名下。最近一两年,我俩的感情开始恶化。我的一位朋友亦告诉我,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为主,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谁该房屋就归谁所有。因此,我非常担心一旦我俩离婚该房就会被法院判归丈夫所有。请问: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就属一方所有吗?  相似文献   

19.
沪家解忧     
我和丈夫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育一女,2009年购置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及女儿三人名下。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已诉讼离婚,但不知法院会如何分割该房屋?  相似文献   

20.
朱炯 《法制与社会》2011,(6):117-117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房屋已成为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复杂性,导致发生登记错误的情形在所难免。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对处理不动产登记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存在较大分歧,需要探索建立更为有效的不动产登记的司法救济途径,更充分地保护公民私有不动产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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