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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6年公司法修订时首次明确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对于目前该制度在各国实务操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并没有作相应规定,如原告股东的和解权限、和解程序等。本文试借鉴日本关于该诉讼之和解问题的学者观点及相应立法变迁浅析对该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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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台湾地区现行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做了较为详尽的评论,分别从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立法背景、动产抵押登记采取的立法主义、具体的登记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其在立法例上采取的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对登记的对抗力予以必要的限制以及登记机关的设置上均有值得我国《担保法》吸收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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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公司法为保护股东权益,鼓励少数股东积极行使监督权而创设的一项制度,它又称为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机关成员如董事、监事、发起人等实施不当行为侵害公司利益,需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却怠于通过诉讼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代公司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具有恢复公司财产损失和加强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功能。~①该制度由英美法首创,继而被众多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日本、德国、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在成文法中都确立了该项制度。近年来,我国也有许多学者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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