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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古加锦 《海峡法学》2012,14(2):64-70
为了打击和遏制毒品犯罪,我国刑法应该保留运输毒品罪,应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准确区别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动态有位移的持有还是静态无位移的持有;主观上是为了流通还是吸食;毒品数量是否达到较大以上.运输毒品罪的主观要件内容:运输毒品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且大部分是间接故意;明知毒品包括确切地知道是毒品和很可能知道是毒品;运输毒品罪的行为人不需要明确认识到毒品的种类和数量.  相似文献   

2.
运输毒品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再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二人以上共同以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成立运输毒品罪的场合,行为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实行犯,毒品数量应分别计算。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走私、贩卖毒品的,行为的性质要具体分析。对于运输毒品罪本质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运输行为的物理意义和规范意义,只有毒品空间的位移具有实现和促进商品流通的意义时,才能认定为成立运输毒品罪。  相似文献   

3.
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的行为。运输毒品行为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为贩卖而运输毒品、为转移而运输毒品以及为吸食而运输毒品。并非所有的运输毒品行为都构成运输毒品罪,认定运输毒品时应结合其目的分别以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为吸食而运输的毒品数量较小则不作为犯罪处理。  相似文献   

4.
对于如何认定领取邮寄毒品或者指使他人领取邮寄毒品的行为,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是在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之间徘徊。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要件,特别是行为人对毒品的最终处理,进而作出正确的定性和相应的处罚。  相似文献   

5.
运输毒品罪虽然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相提并论,但是,相对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来说,运输毒品罪行为类型比较多,针对其不同的六种行为类型应当进行不同的定罪与量刑的分析,这能使运输毒品罪的定罪量刑真正做到合理、合法、合情。  相似文献   

6.
王磊 《法制与社会》2011,(9):257-258
运输毒品罪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犯罪,具有"严"和"厉"的双重性质。"严",即运输毒品罪的入罪门槛低,其成立不受毒品数量和运输方式的限制。"厉",即运输毒品罪的罪责高,其刑罚高至死刑。在运输毒品罪理论研究出现空白区的情况下,对其主客观要件进行深入地剖析显得尤为必要。为此,本文对运输毒品罪的主客观要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希望能有助于运输毒品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7.
对在运输过程中查处的持有毒品行为,是构成运输毒品罪,还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定性,因而导致同  相似文献   

8.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一种,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相比,罪行较轻。从该罪名的立法沿革来看,非法持有毒品罪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堵截式规定,隐含了对毒品持有行为这一客观事实在法律规范上的推定,这种推定同刑法规定的其他持有型犯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罪等罪的推定情形相比,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9.
运输毒品罪既遂、未遂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运输毒品罪是行为犯这一特性,运输毒品罪应以运输行为的完成(即运输毒品抵达目的地)为既遂。若行为人着手实行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运抵目的地,则是运输毒品罪未遂。鉴于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形式较为常见,其既遂、未遂问题应参照单独犯的标准予以认定。当共同犯罪是以共犯(狭义)和正犯方式组合,应以“二重性说”为基础来认定,当共同犯罪是以共同正犯形态进行,则应以“整体既遂说”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10.
在比较典型的国外刑法典上.运输毒品通常是作为走私、贩卖、非法提供毒品等罪名的一个方法行为。列入走私毒品罪、贩运毒品罪、非法提供毒品罪的范畴进行处罚。而我国则是将运输毒品作为独立的罪名予以规定,这种规定,对切断毒品从生产领域到交易领域再到消费领域的联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祖国大陆与我国香港地区毒品犯罪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毒品犯罪是全球性的问题,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如何减少和预防毒品犯罪,各国和地区都在作不懈努力。从香港地区毒品犯罪的历史发展,比较香港和大陆地区在持有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毒品原植物犯罪,非法提供麻醉品、精神药品罪等犯罪上的不同,及香港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疗措施的差异,有助于大陆和香港地区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大司法领域的合作,共同应付毒品犯罪。  相似文献   

12.
无论是天然毒品还是经加工或者合成的毒品,在最终进入市场、产生实际危害社会的结果之前,大多要经过运输这一途径,因而运输毒品是毒品犯罪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故许多国家将运输毒品行为纳入到走私毒品、贩卖毒品的行为中进行打击,亦有部分国家单独规定了运输毒品罪(但具体表述各不相同)。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涉毒犯罪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其中贩卖毒品罪在涉毒犯罪中占绝对比重。然而,理论和实践中在对贩卖毒品既未遂的界定、介绍毒品买卖如何定性、以运输方式参与贩卖毒品与运输毒品罪如何区分等问题还存在较大分歧,从而影响了刑法的正确、统一适用,也不利于有效打击贩毒犯罪。本文对上述三个问题予以探讨分析,以期能有利于司法实务。  相似文献   

14.
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标准存在着开始制造说、制造成功说和制出成品说的争议。本罪的保护客体仅为单一的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而不包括公民的身心健康,是否制造出成品不能说明对保护客体的侵害。本罪的典型可罚时点不是毒品制造出来而是制造毒品的行为结束。本罪中的毒品不是说明客体受到侵害的构成结果,而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行为结果。因此本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制造毒品的行为实行终了。  相似文献   

15.
李远桃 《法制与社会》2011,(19):76+78-76,78
非法持有毒品,特别是非法持有新型毒品(如摇头丸、麻古等)的构罪数量问题一直以来存有争议,司法实践中也有按照纯度折算后再考虑是否达到构罪数量的做法。本文从某省部分司法解释出发,探析立法原意,提出毒品含量只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而不影响定罪。文中认为实践中按照纯度折算后再计算毒品数量的做法有突破立法之嫌。  相似文献   

16.
合成毒品中间体是合成毒品制造过程中的中间产物。不法分子为规避刑法适用细化分 工进行分段生产,这是毒品斗争面临的新形势,也对毒品刑法理论和刑事治理提出了新考验。在当前 法律框架下,合成毒品中间体的法律属性不明,司法实践中定性困难、同种行为不同罪或同罪不同罚、 罚不当其罪等现象时有发生。应首先依照法定程序将其作为制毒物品列入管制,对此类犯罪以非法生 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或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量刑;从长远看,应通过修改相关刑法规范、增设新罪 名加以有效规制,阻断可能引发的新型毒品犯罪蔓延。  相似文献   

17.
毒品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是毒品再犯还是毒品累犯我国刑法第 356条规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 ,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 ,从重处罚。”对该条所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是理解成一种新的特殊累犯即毒品累犯呢 ?还是理解成狭义的再犯 (不包括累犯的再犯 )即毒品再犯呢 ?在我国刑法学界是有分歧的。主要观点有二种 ,一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的是毒品再犯 ,笔者称之为毒品再犯说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的是毒品累犯 ,笔者称之为毒品累犯说。目前主流观点是毒品再犯说 ,但笔者认为不论是毒品累犯说还是毒品再犯说 ,均犯了一个简单化的错误 ,…  相似文献   

18.
毒品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是当代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废止进程中的焦点问题.应从立法与司法上采取积极的措施,以努力促使毒品犯罪死刑废止这一应然目标的早日达致.为此,可在即行从立法上废止运输毒品罪之死刑的同时,在司法中摈弃针对毒品犯罪之“严打”政策,着力统一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数量标准,客观分析并慎重对待毒品再犯、累犯对于死刑适用的消极影响,积极发挥立功在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中的限制性作用.  相似文献   

19.
《政法学刊》2021,(6):49-57
在司法实践中,查获毒品种类、查获毒品数量、坦白、认罪认罚、再犯、运输方式、运输起点、案发地点等因素对毒品运输行为人是否被判处死刑具有影响能力;查获毒品种类、查获毒品数量、主体身份、毒品流通、国际贩毒、运输方式、运输次数等因素对毒品运输行为人的死刑执行方式具有影响能力。但是,查获毒品种类的因素影响能力被毒品折算过程稀释而只能间接体现,毒品因素的影响结构在事实上仍然是单一化的。另外,人身危险性因素的实际影响能力与理论预想之间存在差距,社会危害性因素对"死刑圈"和"死缓圈"入圈影响程度的倾向性也存在偏差。为优化运输毒品罪的死刑裁量,应从三方面进行。一是使查获毒品纯度具有影响能力,建构复合型毒品基础性情节考量模式;二是增加"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随行运输毒品"为从重处罚情节,夯实多元化法定因素影响能力结构;三是提前进行逻辑层次设定,区分同一性裁量因素对两次入圈的影响程度。  相似文献   

20.
近两年,有关毒品犯罪的审判实践和理论研讨中出现了几个新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一、运输毒品罪是否可有可无有一种新的观点认为:为了走私、贩卖而运输毒品的,目的行为可吸收手段行为,以走私毒品罪或贩卖毒品罪定罪,在量刑上从重即可;其他如转移运输毒品或吸食者购买后运输毒品的行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即可,故运输毒品罪可有可无,存在的价值不大。我们认为,运输毒品罪有其独立的存在价值,在现阶段不宜废除。运输毒品的犯罪活动使毒品从生产领域进入到消费领域,它极大地促进了毒品的非法交易和非法消费,在中间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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