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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2):97-107
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背景下,捕诉合一的合理根据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整合、办案权限的下放以及追责机制的强化。捕诉合一的实效在于提高办案效率、强化侦查监督、保障审前辩护、减少审前羁押和强化监督制约。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定倾向性问题。对此,完善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关键在于:优化捕诉关系,进一步开展逮捕案件司法化审查,细化对侦查的引导机制,平衡检察机关的办案节奏,明确检察官依法履职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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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羁押是指逮捕(抓捕)犯罪嫌疑人后经由法庭或法官审查批准后决定的羁押,我国的狭义羁押指的是侦查机关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和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羁押。羁押的启动应当是在充分遵循羁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羁押启动条件,并经过必要的司法审查的刑事诉讼程序。各国在捕押分离的前提下对羁押的条件和司法审查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完善我国的羁押制度,保障人权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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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捕诉合一还是捕诉分立逮捕是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重要对策和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它又总是同人身自由、人权保障等联系在一起。逮捕权由提请、批准、执行三种权能构成。本文中“捕”专指批准权。本文中“诉”专指刑事公诉权,它是国家主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一种刑罚请求权。捕与诉皆是国家权力,两种权力能否合一,是否可以确立捕诉合一工作体制?这个问题,目前存在两种对立观点:主张捕诉合一观点认为,捕诉合一体制是指现行法律框架内,由检察机关内部同一职能部门依法承担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并履行法律监督的办案工作机制。其实质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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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2):92-97
在逮捕适用扩大化的背景下,外来犯罪嫌疑人被普遍羁押难以避免,“依法逮捕”中的不合法现象不容忽视。针对片面把握逮捕的法定条件、非羁押措施适用困难等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依法。为此,一方面应完善法律——增强非羁押措施的效用、实现非羁押措施与羁押措施的衔接、明确社会危险性的法律指向、赋予犯罪嫌疑人对逮捕的抗辩权等,确保逮捕权的依法、正当行使。另一方面,在现行法律规范下,遵循逮捕的法定条件、实施非羁押风险评估也将有效地实现羁押与非羁押的分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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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逮捕、羁神以后,可以依法转为取保候审。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同时也规定了公安机关是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但是对于应由哪个司法机关来行使捕后转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刑事诉讼法却未做明确规定。对此,笔者认为,除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逮捕的应由人民法院决定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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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构成逮捕审查制度的中国模式,其理论基础是检察监督理论。定量分析表明,逮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普遍适用,有违法定逮捕要件,对公正审判与有效辩护造成不利影响;定性分析表明,逮捕被普遍适用的根源在于,享有批准、决定逮捕权的检察机关实为追诉机关,其执行的实体标准、审查程序及"快捕快诉"的追诉性指导思想,挤压了取保候审等羁押替代措施的适用空间。解决逮捕普遍化问题,应依据"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确立法院审查模式,由法院统一行使逮捕决定权,即在检察机关初次审查的基础上,增加法院审查程序,以制约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的追诉权,更好地实现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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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对于降低捕后羁押率、防止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这项制度不断深化,检察实践中也遇到一些现实问题。如怎样界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监所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应该是程序性审查还是实质性审查?依申请进行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如何适用法律?对法院决定逮捕羁押的案件检察机关如何行使检察监督权等等。在当前各地、各级检察机关认识不一致、实践不统一的情况下,有必要厘清和探讨这些问题,达到规范审查工作机制,提高检察监督效果的目的。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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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邱霖胡玉鸿 《中国检察官》2021,(11):33-36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改革至今,审查方式、审查程序等方面已日益完善,审查效果进一步提升,但由于理念更新不够、规范性指引缺位、权利救济虚设等问题,导致审前羁押率较高的现象仍未得到有效缓解。在“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更新理念、完善制度、权利救济、机制融合等途径,发挥主导责任,减少不必要逮捕,合理降低羁押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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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一规定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加强了检察机关对羁押执行的监督,是我国现行逮捕羁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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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2004年捕后轻刑代判决案件分析——兼谈羁押逮捕措施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逮捕是检察机关、法院对那些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嫌疑人,决定实施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于逮捕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错误实施或实施不当,就会伤害无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给其社会生活带来消极影响,因此正确适用羁押逮捕措施,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机关的执法权威和尊严意义重大。本文试通过对我区2004年捕后判缓刑、拘役、单处罚金案件分析,发现司法机关在羁押逮捕措施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及困惑,并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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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之规定,逮捕权应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同时,《刑事诉讼法》第60条又对逮捕措施的使用条件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法院行使逮捕权的现状存在一定的弊端,应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并期望人们能藉此对其对策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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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不批准逮捕实质上是通过法定程序使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羁押.根据刑诉法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司法实践中,不批准逮捕存在对逮捕证据把握过严、较少考虑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而存在"构罪即捕"等问题.应当在完善立法、加强内部监督、建立不捕说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以保障不批准逮捕权的正确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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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对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并非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由于其涉及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所以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随着司法文明的进步,各国对于实行逮捕、羁押之类的强制措施都很慎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强调应当降低逮捕率,对于"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宜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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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类型结构发生变化、技术管控能力显著增强的背景下,我国近年来启动了新一轮逮捕与羁押制度改革。实证研究表明,2020年以来,我国逮捕率与审前羁押率均持续降低,但是依然存在逮捕率下降不均衡、逮捕条件适用不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效果不彰等问题。域外关于审前羁押的合宪性辩论、基本原则与改革方案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深化逮捕与羁押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审查逮捕准确化,防范逮捕率过快降低造成“两重风险”;风险评估数字化,将风险程度与监管措施准确匹配;羁押决定民主化,建立完整的审前阶段权利保护体系。在制度与技术方面,应以构建本土化的风险量化评估机制为中心,推动考核制度、替代措施、电子监控、羁押听证等相关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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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司法改革探索中,各地相继推出了一些新的改革举措,但是,有一些举措却不合时宜,甚至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捕诉合一就是众多其实践中一例,予以效仿。捕诉合一并不是新生事物,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做法。捕诉合一,主要是将检察机关的负责审查批准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与负责审查起诉的公诉部门合并,负责审查批准逮捕的承办人将负责该案的公诉。这种做法,一方面,有效地整合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加快了批捕起诉一体化的节奏,缩短了办案周期,防止了错捕错诉,提高了办案的质量,但是,另一方面,却带来很大的弊端,而且违反了立法的本意和精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