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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日益金融化的今天,金融成为经济的核心。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法律体制严重滞后,使得农村现有的各金融机构之间法律属性不明、职责不清。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和法律地位重新定位。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应定位在政策性功能、合作性功能、商业化服务功能等方面;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民间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农业保险机构的法律地位也应重新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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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一、农村金融机构谱系:现状与缺陷二、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三、农村金融机构变革与创新的对策建议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近年来,因循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谱系也进行了重大革新。一方面,由于农村市场客户较为分散且业务金额小,商业银行基于理性经济人的考虑,纷纷撤离农村移转城市,引发农村金融领域的系统性负投资现象;另一方面,农村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的改革与调整,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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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农村金融体系变得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重构农村金融体系已经是迫在眉睫。本文指出市场化改革使农村金融供给变得严重不足,要想解决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需要发挥市场及法律的作用对农村金融体系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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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方针,将"三农问题"摆在了现代化发展的最前沿。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外农村立法的经验,提出在我国应构建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融资相结合的金融架构形式。在完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应走综合立法与分业立法相结合的道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应尽快实现稳定发展,竞争适度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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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一、农村金融: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二、农村金融现处困境的深层原因探讨三、农村商业性金融改革的路径选择一、农村金融: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对于我国的新农村建设而言,金融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新农村建设的有力支撑,是农村社会经济得以发展的血脉。2008年10月12日在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亦明确指出,农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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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的步伐也在不断地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研究如何建立符合现代农业特点和农民需求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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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信用联社是一个模范支农单位,受到广泛好评。该社的具体作法及取得的实效,令当地金融业界刮目相看。一是牢牢巩固了农信社经营阵地。伴随着农村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金融同业市场竞争加剧,农村信用社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农业银行重新定位县域经济、邮政银行挂牌开业、村镇银行跃跃欲试,都想在农村这块土地上开花结果。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扎根农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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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4):63-75
与中国农村金融"政策推进、行政主导"的改革模式相比,美国《农业信贷法》浓缩了100年来美国人应对"农村金融"这一世界难题的实践理性、法律智慧与立法技术。作为美国农村金融发展的"顶层设计",美国《农业信贷法》以统一立法的联邦法典模式,通过"立法拟制",创设农村金融机构,加强农村金融监管,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稳定农村金融市场,保护农民借款人权利,确立以调解为主的农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最终将纷繁脆弱的农村金融关系调整成为符合立法目标要求的主体明确、运营高效、市场完备、监管科学、执法有力、司法有效的系统独立的农村金融法律关系体系,堪称"科学立法"的典范。深化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必须"站在巨人肩上",树立法治意识,完善顶层设计,加快推进农村金融立法,贯彻"目的明确、程序科学","一以贯之、循序渐进","制度协调、形式理性"的科学立法总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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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融资制度创新及其法律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我国农村金融实践的产物,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起步形态。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及政策支持的不足,目前农村资金互助社普遍面临着融资困境,主要表现为难以获得金融许可证,处于银监会监管下的正规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步履维艰。针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制度中存在的法人财产权属制度模糊和融资方式低效两个缺陷,应赋予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财产制度合作金融特征,实质性拓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融资方式,并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制度创新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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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市场退出监管的制度建设尚处于探索初期,在实践运行中也暴露出诸多弊端。因此,在建设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背景下,对比总结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与资金互助社在经营管理和支农方式上的异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差别化的市场退出监管制度设计,无疑对回应新世纪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实践、完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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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5):79-86
低收入群体组建或者参加合作金融组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便利的金融服务,而不是资本收益的最大化,这是合作金融组织与商业金融组织相区别的特质之一。因此,社员金融服务权利的保护成为合作金融立法的核心。合作金融组织为社员提供的存款、贷款、金融理财和教育培训等服务,构成了社员金融服务权利的基本内容。现代国际合作金融立法已经放宽了服务对象的范围,可以为非社员提供部分金融服务。但对于我国合作金融的发展趋势而言,合作金融组织可以为非社员提供存款服务,但不得为非社员提供信贷资金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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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界对农村信用社的物的要件的研究主要着墨于出资方式与股权配置等几个方面,而对社股财产的法律地位及其构成的探讨几近空白。为此,法律有必要通过对社股财产的法律地位及其构成作出明确规定,使农村信用社能够恪守合作本性,又能够谋求商业发展,以求得规范与发展之间的平衡,从而秉持为农民这类弱势群体所需的信用构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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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政府有限监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作金融与政府监管存在内生的冲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独立自主性决定了政府对其监管应当是有限的。除非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由政府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监管,互助社的设立、管理与运行应当主要留给社员自行决定。实际上,农村资金互助社通过其自主制定的章程,依靠当地的习惯规范以及互助社自身的特有优势,可以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因此,就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模式改革而言,我国当前银监会的监管职能需要收缩,监管的范围要改变,同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自我管理能力也需进一步加强,但这些均需纳入法律的框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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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的盈余分配涉及到对社股财产的分配正义的问题。为此,法律有必要通过对盈余分配的控制来有效遏制农村信用社的商业扩张,又能与公益主体划清界限,以求得规范与发展之间的平衡,从而秉持为农民这类弱势群体所特需的信用构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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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6):14-21
国际合作社联盟于1995年发布的《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对合作社原则作出了经典意义上的界定。社员组建或者加入合作社以获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为其利益诉求,与公司股东谋求资本收益最大化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中国农村信用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合作金融组织已经出现引入"股东"的作法,欧洲和北美地区也出现了投资股社员的实践。中国合作金融制度应当确定投资股社员的法律地位,采取资格股社员和投资股社员并存的模式,但应当对投资股社员享有的权利进行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的限制,以确保资格股社员享有合作金融组织的剩余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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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已成为一项战略任务,而完善农村合作经营体制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通化市农村专业合作经营组织主要有能人带动、部门领办、龙头企业、农民自发和社区消费五种类型。但是,在这一组织中存在成长缓慢,思想认识不足,法律地位缺失,外部环境不佳,内部机制不完善等因素,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因此,只有强化思想认识,推动立法进程,落实扶持政策,加强合作组织自身管理,才能在新形势下完善农村合作经营体制,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