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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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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叶海燕 《法制与社会》2012,(17):286-287
我国保险法在2009年修订时增加了不可抗辨规则条款,使我国保险法与国际惯例接轨,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该条款的规定与保险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本文试对不可抗辩规则做一个梳理和总结,并针对不足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使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问题在理论上更完善、更系统.  相似文献   

2.
对我国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适用问题的研究,应围绕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与告知义务制度价值冲突的协调、在合同复效制度中的适用、例外情况的研究等问题而展开.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保险类型的理论依据、如何协调与告知义务制度价值冲突问题、复效后保险合同的性质问题、申请复效时告知义务的理论依据、如何在合同复效制度中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以及对不可抗辩条款例外情况的应然分析是不可抗辩条款在实际适用中会遇到且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在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法的先进规定和惯例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客观而言,引入该条款对于规范保险人的行业经营行为、限制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的稳定,以及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还应该看到,由于我国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过于粗漏和简单,需要我们对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时存在的问题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4.
保险法上的不可抗辩条款作为最大诚信原则严格适用的一个例外,有助于平衡保险合同各方利益进而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目前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过于狭隘,仅限于年龄误报。2009年2月再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进行了大幅修订,大大扩展了其适用范围,较为完整地设立了该项制度,但相关规定仍有一定的商榷余地。  相似文献   

5.
朱洁 《法制与社会》2012,(2):236-237
不可抗辩条款是人寿保险契约中一个独特的规定,国外保险发达国家一直以来都将该条款作为保险合同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我国的新《保险法》中也加入了该条款,这是我国保险立法与保险实践的进步.本文从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沿革切入,并探究该条款的理论基础,研究最大诚信原则对其理论支撑作用,以及该条款对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理期待权具有重大作用.同时对于我国新加入的该条款所存在的不足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6.
不可抗辩条款,亦称不可争条款。不可抗辩是指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的误告或隐瞒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契约无效或拒绝赔偿。该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所约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一般为2年),保险合同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解除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具有先进的立法意义,我国现行保险立法对不可抗辩条款采取肯定的态度,在保险法中明确将不可抗辩条款列为对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却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两年的时效起算点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本文在此就上述规定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7.
关于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保险法》修订案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不仅能够规范保险人行为,保护投保方利益,更能重塑保险行业的诚信形象,改善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本文分析了新《保险法》引入的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问题,认为该不可抗辩条款置于一般保险合同部分,且没有规定适用例外情形,可能会给保险从业人员带来困惑,并引发一些保险赔案纠纷,文章最后提出以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不可抗辩条款。  相似文献   

8.
不可抗辩条款是否适用于投保欺诈,在理论上是一直有争论的问题,在司法审判中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试图在分析不可抗辩条款的演变和理论基础之上,借鉴国外立法例,探寻在投保欺诈情形下立法是否应该赋予保险人寻找救济的途径。  相似文献   

9.
不可抗辩条款是人身保险中的一种特殊条款,它通过限制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期限来制约保险人,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该条款具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已经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我国最新修的<保险法>也增了不可抗辩条款.此举虽然时我国保险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但是在明确该条款的适用以完善相关制度等方面,我国仍需要进一步努力.  相似文献   

10.
我国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颁布后,其中一些重要的改变在保险界和法学界引起了巨大争议。争议最大的当属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此条款属于泊来品,国外的法律规定能否适合中国的国情有待实践的检验。本文对此条款进行了阐述,并对不可抗辩条款调整对象规定的疏忽以及实践中具体时间点运用产生的问题进行重点论述。  相似文献   

11.
本文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保险从业的实务经验,分析不可抗辩条款中关于"2年期间"的法律性质,并指出该条款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如适用范围的模糊性,操作性不强等,针对于此提出一些拙见并对该条款进行重新设计,予以完善不可抗辩条款。  相似文献   

12.
保险合同是最典型的诚实信用合同,它要求合同双方以最诚实信用为基础签约及履行。在保险合同双方均缺乏试信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为侧重进行裁决。此外,尽管我国立法尚未全面规定不可抗辩条款,法官在审案时,仍可依据有关保险法理论予以斟酌裁判。  相似文献   

13.
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其目的系针对保险条款格式化及附和性之弊端 ,而为在交易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所提供的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机制 ;在适用上其位阶只能是在运用其他方法对模糊词语解释后仍有两种以上理解时 ,才扮演“最后出场的角色” ;其适用范围和前提为定型化格式保险条款 ,并需考量具体合同的被保险人的交易能力 ,判断其实际上究竟是否属交易上的弱者 ,而对个别议商性条款不得适用 ;至于经保险主管机关核准后的基本条款 ,可适用该解释规则。鉴于我国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以及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上的滥用现状 ,应当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3 0条的立法目的出发作限缩式解释 ,以公平合理地保护保险当事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4.
软件许可合同中的"禁止反向工程条款"法律效力问题是软件产业发展的面临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关于"禁止反向工程条款"效力的争议颇多,并通过诸多案例形成了不同的司法观点和理论依据。我国对"禁止反向工程条款"的效力问题尚无具体完善的法律适用,建议在结合美国等发达国家司法实践与法理依据的基础上,对我国立法进行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15.
将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构成要件的异化,归结于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堵截条款的立法规定,是一种虚假的表象性认识;在适用中司法人员对堵截条款的曲解才是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异化的实质.是故,对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异化的限缩应立足于司法而不是立法.教义学的分析路径可以在司法适用中实现对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异化的限缩.基于《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教义学视阈下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司法适用的具体限缩,应从“违反国家规定”、“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和“情节严重”三个方面展开.虽说“网络水军”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将其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有违罪刑法定之嫌.  相似文献   

16.
王静 《法律适用》2013,(1):63-67
格式条款的突出特点在于缔约相对方只有接受与否的自由,鲜有就具体条款内容讨价还价之余地。为防止经济上之强者假借契约自由之名,压榨消费者,各国立法均对格式条款严加规制。此种规制,通常在格式条款之订立、内容及解释三个层面进行。现代保险业早已完成了保险合同的格式化经营,各国保险法均对格式化的保险条款有着严格的规制,我国《保险法》之特别规制具体  相似文献   

17.
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前半段未解除保险合同不得直接拒赔的规定的理解,应体现保险法第十六条蕴含的最大诚信与利益平衡目的。认为解释第八条前半段不解除不得拒赔的规定适用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所有情形,将使《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后半段以及第四、五款保险人拒绝赔偿权的规定成为具文。主张可以选择适用保险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来解决超过二年不可抗辩的客观期限问题,将使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限制保险人解除权的规定虚置。因保险受益人故意拖延不报保险事故超过二年解除不可抗辩期间的,保险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附解除条件合同的规定,主张对方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合同失效。  相似文献   

18.
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和对比标准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鹏  崔国振 《知识产权》2009,19(1):61-67
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德国、日本等国家予以适用、在美国亦存在与之功能类似的相关制度.我国目前通过的"专利法"修正案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现有技术抗辩制度,这是我国专利确权制度单独设置模式的一大进步.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结合理论探讨,当前在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以及对比标准上存在一定的误读.在我国当前国情下,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应当是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对比标准应当是新颖性标准.  相似文献   

19.
李秀芬 《法学论坛》2008,23(1):52-57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只作了一条简单的规定(即保险法第31条),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常将该原则适用于合同的一切争议,误用于一切类型的合同条款,并将该原则视为保险合同解释的单一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是有其条件的,一方面,保险合同条款确实存在"歧义";另一方面,只有在用尽其它解释原则仍不能解释保险合同疑义时方可适用该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的范围只限于由保险人拟定的条款,而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的特约条款和法定保险条款不宜使用.当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总体谈判实力相当,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均为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也不应当使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相似文献   

20.
<专利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现有技术抗辨"制度不仅抗辩模式比较模糊,而且与外观设计权利条款和宽限期条款有冲突.该条款应当在"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模式中择一立法,同时外观设计权利条款和宽限期条款也应作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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