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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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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邓蕊 《行政与法》2014,(10):108-113
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的强制缔约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危急患者”或者“危重病人”的就医请求,这一制度通过对医疗机构缔约自由的一定限制实现了对弱者的保护.本文对强制缔约制度的法律内涵、制度功能、具体表现进行了介绍,分析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对制度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说明,探讨了违反强制缔约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类型.  相似文献   

2.
根据强制缔约规范的不同法源和强制缔约义务所适用的不同订约阶段来划分强制缔约规范的类型,其法律意义主要是能够明了强制缔约的义务主体和强制缔约义务的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缔约义务的适用具有单方面限制公共海运承运人的缔约自由的法律效果,使其有义务以核准订舱单的方式对于托运人的要约作出承诺。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缔约制度具有彰显契约正义和调节公共海运资源的效能,以及充分满足国际贸易需要的效率价值。  相似文献   

3.
论先契约义务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整个契约过程所涉及的义务有两种形态,即契约义务和先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是契约生效前缔约双方当事人所负的附随义务,它包括了缔约上的过失,但又不仅限于此,还包括契约成立后生效前这一阶段缔约当事人所负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生,其根源则是诚信原则,即对缔约对方信赖利益的保护,以及缔约当事人从缔约开始到合同生效前负有的特定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4.
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在缔约时造成意思表示瑕疵,会给消费者带来消费风险。强制经营者以信息披露义务是较合理的规制方式。它要求经营者缔约时应向消费者提供缔约相关的事实信息,否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  相似文献   

5.
先契约义务的扩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般认为,所谓先契约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互相接触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对该义务的适用范围则界定在要约生效后至合同成立前,并认为该义务的保护对象为缔约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为缔约过失责任。随着合同法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中对交易安全维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因"120"医疗急救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虽然"120"医疗急救服务法律关系是医疗服务法律关系的一种,但人们对"120"医疗急救服务法律关系的认识较为模糊。本文就"120"医疗急救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及其特征作一些探究。"120"医疗急救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医疗急救机构和危急患者,内容是医疗急救机构和危急患者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客体是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医疗行为过程,特征有医疗急救机构承担更高的强制缔约义务和危急患者的法律权利受限制。  相似文献   

7.
医疗不作为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医疗不作为是医疗损害的表现形式之一,既包括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即拒绝接诊的行为,也包括接诊后怠于救治的行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行为应属于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可追究其侵权责任;接诊后怠于救治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可由患者选择追究医方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我国相关法规倾向于追究医方的侵权责任。医疗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特殊性,宜采相当因果关系说,赔偿范围及标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无主病人、欠费病人救治问题也应纳入医疗不作为的研究视野。  相似文献   

8.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实施。新始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全面完整的规定成了一大特色,本文试就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与适用略抒管见。一、缔约过失的由来缔约过失理论由德国法学家耶林首先加以研究。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4卷上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c他认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的范畴,其因此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尽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  相似文献   

9.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缔约责任或先契约责任,是指缔结契约的当事人在缔结契约过程中违背先契约阶段应负的互相注意、保护、协助、通知等诚实信用义务,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因缔约过失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  相似文献   

10.
本文拟探讨患者自决权和医疗机构强制医疗权之间的关系,检视和定位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拥有强制医疗权。首先从2007年1月发生的北京“李丽云家属拒绝手术死亡案”和2010年12月初的“广州医生强制剖宫产事件”入手,分析当前患者对自身身体健康的自决权和医疗机构基于人道主义考量而可能直接不经患者同意而采取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继而厘清强制医疗的概念、特征以及当前我国存在的强制医疗的类型。最后寻找患者自决权和医疗机构权利的平衡,得出以尊重患者意愿为主,以医疗机构具有有限度的强制医疗权为例外的结论。  相似文献   

11.
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一方因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随着时代的发展,缔约过失责任显得越来越重要。本文就从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立法现状出发,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探讨,以期对缔约过失责任在立法实践中探讨完善之途径,旨在以法定责任形式尽可能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存在前契约义务的漏洞,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2.
孙清白 《中外法学》2024,(1):241-260
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大型平台企业积累了海量数据资源,与中小市场主体之间形成“数据鸿沟”,一些中小市场主体需要大型平台的数据支持方能持续经营。但大型平台为了维护竞争优势,会拒绝中小市场主体合理的数据交易请求,而数据爬取又因受到法律约束,无法满足中小市场主体的数据获取需求。由于适用反垄断法框架下的“必要设施原则”和“拒绝交易责任”无法有效破解“数据鸿沟”问题,为平衡大型平台的数据权益及中小市场主体的发展权益,应回归民商法路径推动大型平台开放数据,建立大型平台数据交易强制缔约义务制度。在构建大型平台数据交易强制缔约义务制度时,应当谨慎设置适用条件并明确制度内涵,防止该制度过度适用造成负面效果。  相似文献   

13.
武毅  刘丽萍  郝晓琴 《证据科学》2004,11(4):308-315
本文以《医疗事故条例》与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冲突为切入点.首先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着手分析,将医疗事故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拓宽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着重强调医疗机构的谨慎注意义务.缩小了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其次,经过分析认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在实践中应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区别对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同时指出了赔偿范围与标准以及医疗事故鉴定的不足.批驳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错误观点,论证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适用的可行性.提出了医疗事故网上鉴定的设想。最后为了强化对患者的司法救济,分散医疗机构的风险,消化医疗机构的损失。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构筑完整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体系,对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除外责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提出医事法律应借鉴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医疗责任保险做出强制投保规定的设想。  相似文献   

14.
贾翱 《行政与法》2015,(3):114-120
强制缔约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强制缔约,通常从合同自由的限制视角进行理解。强制缔约在限制一方当事人缔约自由的同时,也扩张了另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自由,在此视角下,强制缔约的边界得以厘清。本文依据缔约义务主体的不同,对强制缔约的类型进行了重新划分。  相似文献   

15.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自罗马法开始直到 19世纪,一直是立法及学者们讨论的重大问题,但缺乏系统的论述。 1861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正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他提出,契约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致不能成立时,有过失的一方应否就他方因信赖契约成立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呢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他是持肯定观点的。他认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  相似文献   

16.
【裁判要旨】作为向社会公开揽货的国际班轮公司,具备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的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法律特征。当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代表货主向班轮公司提出订舱、提箱等合理请求后,班轮公司应履行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交易。班轮公司封杀某些  相似文献   

17.
强制缔约制度作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手段,已被各个国家法律予以承认,我国现行法中也有关于强制缔约的规定,但仅仅限于交通运输领域、保险领域和某些能源供应领域,但是在当今社会中,强制缔约制度的规范范围不应该只限于此,很多其他服务企业对人们的生活同样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满足广大民众的生活需要,维护广大民众的利益,法律也应当规定这些企业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相似文献   

18.
王钦清  沈鸿伟 《证据科学》2001,8(4):213-215
医疗自主权是一项专属于患者的民事权利,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在医疗服务领域的延伸,它的正确行使有赖于患者知情权的实现。在患者因客观原因不能行使医疗自主权时,法律得授权他人代行使,并应本着有利于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患者的及时治疗的原则,正确解决医疗自主权代行使的冲突。医疗自主权并不是绝对的,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征询义务是以免除。侵害医疗自主权与医疗事故虽时有交织,却不能相互替代,既不能以未构成医疗事故为由免除侵害医疗自主权的民事责任,也不能仅以未履行征询义务而认定为医疗事故。无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侵犯医疗自主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9.
在医疗伦理损害责任背景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具体履行医疗告知义务时、患者(特定情况下其近亲属)知情不同意时、以及面临具体法之局限性时,常常陷于对患者的知情权、生命健康权、自主决定权、乃至自身的法律责任风险进行个人抉择的伦理困境。尽管导致伦理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法律视角来看,制定明确、规范的医疗伦理行为指引,建立解决医疗伦理困境的常设机构,健全医疗风险规避、医疗社会保障和医疗伦理督察制度,应是现实可行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20.
张旺 《政法学刊》2011,28(1):29-32
在网络交易的信息交流和传递中必然会产生很多风险,风险披露是网络交易参与各方规避风险负担的有效方式。网络经营者应承担的风险披露义务包括合同的附随义务和缔约前的注意义务,网络服务商应承担将监测到的安全隐患风险及时告知消费者的风险披露义务,而认证机构应承担的风险披露义务是其特殊职业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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