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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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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侯国云 《中国法学》2003,(1):180-182
1997年刑法公布之后 ,围绕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与处罚 ,有几个疑难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本文试就这几个疑难问题略述管见。一、何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如何界定交通肇事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一个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就此问题 ,最高法院在 2 0 0 0年 3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认为 ,“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另一种观点认为 ,“是指逃逸过程中再生事故致人死亡”①。笔者认为 ,这两种见解都…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并未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而是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交通肇事逃逸比一般交通肇事行为具有更严重的法益侵害性,所以刑法在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基本量刑幅度后又重点规定了“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两个与逃逸相关的量刑档次。尽管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对“逃逸”的内容和表现进行了相应规定,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些许疑问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3.
交通肇事案件是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作为一种过失犯罪,"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对于案件的定性和量刑都具有重大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行政法意义上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刑事责任认定的核心和基础,但基于行政法上的责任认定,是否能够直接作为刑法责任认定的依据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都还有诸多方面值得商榷.本文就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部分典型案件为例,从"肇事后逃逸"的核心价值追求和行政法上的责任认定与刑事责任承担之间的衔接的角度,阐述了对于"肇事后逃逸"的认识和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把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解为“逃逸过程中再生事故致人死亡”,是不正确的。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在交通肇事后因不实施救助行为而过失地致人死亡”。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与处罚,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定交通肇事罪适用刑法第133条第3档法定刑,而应结合行为人的罪过性质和其他有关情节,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分别做出不同的定性和处罚。  相似文献   

5.
修订后的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增加了一个量刑档次,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旨在严厉打击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然而,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节,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观点。概括起来,有以下两种(均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一...  相似文献   

6.
林沙 《法制与社会》2012,(34):258-259
在司法实务中,为了严控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存在着将逃逸的时空要件做扩大理解的情况。这种认定方式虽然在严厉打击交通肇事犯罪,抚慰被害方心理上有积极的意义,但实质上是一种不当的扩大解释,将原先不应属于逃逸的行为作为刑法意义上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予以评价。而且,基于逃逸对于交通肇事罪所具有的定罪、量刑上的双重意义,不当认定逃逸将直接致使不应被追诉的人受到刑事追诉或是虽应被追诉却遭到轻刑重判。本文旨在探讨逃逸情节应做时空要件的严格限定的理由,并对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类逃逸"行为寻求合法、合理的处理模式。  相似文献   

7.
析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新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就是新刑法增设的相对于原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但在如何理解这一加重结果的犯罪,如何诠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刑法理论本身也有两种较大的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  相似文献   

8.
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133条第三款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有不同的认识。一是行为在交通肇事以后,畏罪逃离现场,置他人生命于不顾,而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二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发生以后,为毁灭罪证,在逃逸过程中将被害人移入到其他人无法察觉的地方,致使  相似文献   

9.
论交通肇事后逃逸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把交通肇事后逃逸界定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不符合立法的原意和刑法原理。因为救助被害人之后再行逃跑,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此种情况下把逃逸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就没有道理了。正确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不能与是否救助被害人割裂开来。此外,还要充分注意逃逸的“假两面性”、“二重性”和“真实性”。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定性与处罚,要充分注意肇事者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否持放任态度。对于那些将伤者移入偏僻处隐藏或者佯装送往医院,途中抛弃后再逃逸的案件,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相似文献   

10.
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肇事是当前社会中一种常发的严重犯罪,1997年刑法对交通肇事条文进行了修改,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量刑档次,但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情况,司法实践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据以定罪量刑的结果也往往不同,法学专家对其理论分析观点暂未统一。笔者就基于国内外做法和专家学者的观点,综合分析、概括,并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相似文献   

11.
张莉 《政法学刊》2004,21(4):33-35
交通肇事案件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复杂,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认定,如果将此类案件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仅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定性处罚,不仅会放纵一些罪过深重的罪犯,而且是有违刑法基本原理的。  相似文献   

12.
李晓明 《河北法学》2020,38(4):46-63
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至今已整整四十年,"正当防卫"几经博弈甚至1997年刑法中的重大修改,但运行中仍然暴露出许多问题。尤其是山东"于欢案"的出现与发酵,透射着刑法第20条的亟待修改。通过对该案多层面的分析提出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立法上的一些缺陷与不足,包括对"不法侵害"的解读及修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的"绑定"关系,刑法第20条第1、2款"正当防卫"概念的歧义等。指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具有行为上的独立性与条件上的主导性,"造成重大损害的"应修改为"造成不应有重大损害的",建议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上增设"防卫行为"的上位概念,以厘定相关的刑法规制关系。  相似文献   

13.
刑法语境中的"致人重伤、死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典多处使用了"致人重伤、死亡"的表述,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在规范性质上,具体表现为结果犯中的构成要件结果、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和情节加重犯中的严重情节;在刑法价值上,既影响定罪,又影响量刑;在罪过形式上,又有单纯故意、单纯过失、故意与过失相混合三种类型。并且,刑法中的"致人死亡"不应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情形。  相似文献   

14.
Liu FQ  Zhao CX  Chen QJ 《法医学杂志》1999,15(4):222-223
就鉴定案例中肇事精神分裂症病人与一般精神分裂症群体、其他肇事精神病人群体的资料进行比较,结果显示:精神分裂症群体的肇事率、凶杀率远高于其他精神病群体;肇事精神分裂症病人的诊治情况明显差于一般精神分裂症群体,且再婚率低,家庭支持系统不力等。提示:加强对精神分裂症病人的社会监管和治疗,是防止肇事行为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措施。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地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个人拥有机动车辆的比例迅速攀升 ,随之而来的形形色色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行为也层出不穷 ,原有的 1997年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相关内容已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为此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文将就该解释出台后所引发的一些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16.
郑才城 《政法学刊》2007,24(1):69-72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往往采取逃离事故现场,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行为,致使无法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情况,给追究事故当事人责任带了极大的障碍,增加肇事者的侥幸心理。解决的对策是改变交通肇事罪中单纯适用过错责任的沿袭,对于违背现场保护义务人应适用严格责任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严格责任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允许当事人自证其无过错以阻却其刑事责任,量刑应从轻。  相似文献   

17.
楼伯坤 《河北法学》2008,26(1):106-113
刑法第133条第二段和第三段规定的两处"逃逸",在罪刑理论上意义不同。各处"逃逸"的法律属性及功能应根据交通肇事基本罪的成立与否来决定。当基本罪成立时,第二段的"逃逸"属于加重处罚情节,第三段的"逃逸致人死亡"是基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其中,在基本罪无死亡结果情形下的"逃逸"又导致死亡结果时,为基本罪的(行为结果的)复合加重犯。当基本罪不成立时,第二段的"逃逸"是以交通肇事行为为基础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具有被独立评价的地位;第三段的"逃逸致人死亡"是以第二段"逃逸"为原因力的结果加重犯。现行的立法规定是以"逃逸"为重叠要素的两个加重结构的简化形式。  相似文献   

18.
黎宏 《法律科学》2003,(4):124-封三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修改了现行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交通肇事罪中,具有共同犯罪的形式;责任的认定,应从刑法处罚的立场出发;"交通肇事后逃逸"不仅是定罪情节,也是量刑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中,包括对他人死亡有认识的情况;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的行为是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行为.  相似文献   

19.
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过渡期条款是基于成员方参与规则建设能力的差异,在平等适用规则的前提下,成员方通过谈判,在特殊时间段内对成员权利义务实行差异化配置的规则类型。这类条款来源于多边贸易体制在发展进程中逐步体现出的包容性,在根本上来源于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间的重大差异,也体现了发展中成员维护自身国家经济安全的迫切需求。基于功能主义视角,过渡期条款产生和存续的法理基础主要体现为,这类条款在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修正制度缺陷、呼应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以及促进多边贸易体制内的公平互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鲜明的二元结构特征决定了过渡期条款在未来尚有继续存续的空间。  相似文献   

20.
目的采用撞击器模拟棍棒形成的颅脑损伤,建立颅脑钝性损伤动物模型。方法 26只大白兔分为重度损伤组(10只)、轻度损伤组(10只)和对照组(6只),采用第三军医大学设计的Ⅱ型卧式生物撞击器,撞击参数设置为重度损伤:550k Pa/cm2,轻度损伤:450k Pa/cm2,撞击深度(10mm)。撞击后在相同时间内,观察各组家兔临床症状和体征、解剖学及组织病理学变化,组间进行比较。结果对照组未见明显的病理变化。轻度致伤组除轻度的皮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线性骨折外,未见其它损伤,符合AIS评分轻度损伤标准(≤2分)。重度致伤组有明显的骨折、脑挫裂伤和颅内出血,符合重度损伤标准(≥4分)。轻、重度致伤组都未见明显的皮肤挫裂伤。结论本实验建立的重度和轻度损伤模型差异明显,且符合相关标准,该动物模型可以应用于相关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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