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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某某日晚伙同刘某,郑某在陈某家中吸食毒品。郑某因注射毒品过量而昏迷。陈某、刘某二人见此便将郑某平放在地上用手掐人中,用双手压胸部做人工呼吸。后,陈某、刘某再次吸食毒品海洛因。期间,郑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次日凌晨1时许。陈某、刘某二人发现郑某嘴角有点血,陈某用纸擦掉后,将郑某抱到刘某的踏板摩托车上,陈某骑摩托车带着刘某欲将郑某送回租房处,行至环城路一批发市场时,陈某驾驶摔倒,将郑某摔下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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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郑某在某酒吧内向刘某购买手枪一支,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3500元。郑某当场支付刘某现金2100元,提出能否以1.7克左右冰毒(甲基苯丙胺)冲抵余款14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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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某某天上午到某浴池洗澡,进入单间后,发现浴衣箱内有他人遗忘的一台松下ZK-2069H传呼机,当即藏匿起来,这时,失主刘某返回该室来找,问张,张回答说没看见。刘因寻找不到只好离去。事后张因赌博输了钱,便将该机抵押给赵某,赵又抵给田某,田又以800元价格卖给李某。在此期间,失主刘某根据传呼台提供的线索,将卖主李某带至派出所,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将张某抓获归案,并把传呼机追回。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机价值95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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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副部长郑某卸任并退休后,依然兼任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下称协会)会长,检方指控郑某在担任会长期间收受港商刘某20万元构成受贿罪,指控郑某在此期间为某企业向海外推销产品而在境外受赠的15万美元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对此,协会会长职务是否具有受贿罪的主体资格自然成为本罪能否构成的关键问题。同时,郑某是否利用该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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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2年4月26日,杜某在某机关办公楼走廊地面拾得信封一个,内有户名为刘某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存折和取款密码。当晚,艾某在中国建行某办事处的自动柜员机上输入密码后取款100元。随后,杜某将该卡可以取款的情况告知艾某,两人共同在本地另三个银行营业处的自动柜员机上先后用该卡取款共计14600元。15日后,失主刘某发现装有龙卡及存折的信封丢失,挂失时被告知卡内存款已经被人支取,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半月侦查将两人抓获,追回被提取的现金14700元并发还失主。公安机关对杜某与艾某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实施逮捕。 [审判] 本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杜某、艾某犯诈骗罪。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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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3年2月9日下午,居民张某在马路上捡到一张存单。次日,张到邻近一储蓄所寻找失主,在被告知该存单可能已被失主挂失而作废后,张某将存单放在柜台上便离开了。营业员王某将存单揉后扔于废纸篓中。稍后,该所另一营业员赵某发现存单为5000元活期且未加密,遂与王某商量找人试试看能不能取出钱来。王叫来隔壁门市部的李某,经过密谋,由李持存单到开出该存单的某信用社将该笔存款冒领出来,后三人分肥。失主刘某得知张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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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霍邱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审结一起探望子女权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每周的周日上午8时由郑某将其子从刘某处接走,同日下午6时前送回。郑某与刘某原系合法夫妻,婚后生育一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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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今年第5期登载的《捡拾他人办公桌下的存折并提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的案例,之所以出现争议,笔者认为是因为对案件中“存折”应如何认定以及对张某在他人办公室抬得存折之行为是否具“秘密性”的界定发生歧义所致。支撑本案第一种观点即不当得利的依据是,案中“存折”应为遗失物而非遗忘物。遗失物是指失主丢失的财物,一般而言,离开失主的时间较长,失主多不能记住丢于何处,拾得者不知也很难找到失主。本案中,郑某(存折所有人)在行为人张某捡拾存折的“当天下午”就问其是否见到她丢失的存折,存折离开失主的时间并不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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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3年11月期间,周某、马某、黄某、刘某伙同张某、老三等人,在东莞厚街、沙田以嫖娼为由抢劫卖淫女及男友3宗9人,财物价值9500余元,并致郑某死亡(以下简称犯罪事实①)。2004年4月20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死刑,马某死刑,黄某有期徒刑13年,刘某有期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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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平在2005年5月20日《世界新闻报》上撰文说,美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有许多不同于中国之处:1.捡到钱包必须收酬金。前不久,我去了一趟美国。有一天,我在美国的一条商业街上捡了个皮夹。打开一看,里面大约有1000美元,还有一张IC卡。我把皮夹交到一家失物招领中心。大约过了一周,一个美国小伙子敲开了我的门,说他是那个皮夹的失主,从失物招领中心的网站上知道了自己失物的下落,特地来拜访我。他一再向我表示感谢,接着便拿出100美元要给我。我再三推辞。可他却很着急地说,“请你无论如何也要帮帮我,收下这100美元。”说着他拿出一张电脑打印好的单子说:“您收了酬金,在上面签了名,我才能从失物招领中心取走我丢失的东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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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郑某,中共党员,2004年4月任某县某乡派出所所长。
2005年9月,郑某的朋友付某说,他有两个朋友的身份证因经济纠纷被扣了,要郑帮忙重办身份证。当地政策规定用营业执照可以办理小城镇户口,付便将借来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他两个朋友的照片以及4000元现金交给了郑。郑某知道付某交给自己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找到在县公安局户政科任副科长的老同学谢某帮忙。谢某考虑到郑是自己的老同学,又是派出所所长,便在未对办证材料进行审核的情况下,为2人办理了套用营业执照上姓名的假户口和身份证。付在取身份证时送给郑6000元现金。除去办户口、身份证的700元费用,郑某实得现金93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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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7月10日,王某经朋友夏氏介绍与刘某相识,后王、刘口头协商决定将目前王某居住的一间私房卖给刘居住。在夏氏的参加下,双方议妥价格为6000元,并言明房款分两次付清,每次3000元,王某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9月11日和11月7日,刘某按协议约定两次将购房款6000元交给王某,款付清后,王某将房屋腾出交由刘某居住,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自己的私章交给刘某,以自己工作忙为由让刘某自己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刘某发现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是王某的二伯父,便向王某提出异议,王某即向刘某讲明了其二伯父的赠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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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张某系社会闲散人员,因为无生活来源便窜至和平区某洗浴中心寻机盗窃。后张某看到被害人刘某正在洗浴中心大厅睡觉,遂上前叫醒刘某并告知自己是该洗浴中心服务员,因为交接班登记,需要看一下刘某更衣箱手牌,刘某将自己手牌交给张某查看,张某趁其不备,将自己的手牌与之互换后还给刘某,刘某当时并未发觉。后嫌疑人张某用刘某的更衣箱手牌将刘某箱内物品全部盗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00余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