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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的缺陷及其对策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气候变化立法存在着一些较为明显的缺陷,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的实施。目前,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大国际环境问题。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战略是《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确立的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根本举措。我国应当按照《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法律要求,健全和完善气候变化立法以进一步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从而为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应对做出更大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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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已正式生效。作为《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或将会影响我国环境立法尤其是气候立法。本文从《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出发,提出用立法来应对气候变化以及议定书生效对我国带来的挑战和压力。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气候立法变化的体系进行了简要概述,并对完善我国现有气候变化法律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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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生效周年述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年前的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该议定书设立了三个具有灵活性的机制,即排放额度贸易机制、共同履约机制以及清洁发展机制。然而,由于居世界温室气体排放量首位的美国拒不加入该议定书,其实施效力和发展前景遭到了质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议定书生效后的第一阶段并未承担明确的控排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可以完全置身事外,该议定书对于中国意味着巨大的挑战,同时也为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即可以通过其中的“清洁发展机制”促进中国国内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能力的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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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变暖这种气候变化的影响是全方面、多层次的,急需我们的特别关注。《京都议定书》是第一个国际性限制排放温室气体的法规,它标志着国际社会在应对日益严重的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迈出了自救的第一步。纵使《京都议定书》的意义非凡,但是气候变化问题所牵涉领域的广泛性、利益的复杂性以及议定书自身的局限性为"后京都时代"的发展带来了重重困境,只有国际社会共同参与,承担起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才能为地球筑起生命的防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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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机制已成为国家、区域和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议题时的一个重要手段.<京都议定书>所开创的GHG交易市场就是以市场原理为基础,这一交易市场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此外,新型的TGC交易市场也成为温室气体减排的主要机制,TGC交易市场是按照与GHG交易市场一样的市场机制机理加以设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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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是各成员国为应对全球变暖达成温室气体减排承诺的环境协议,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谈判的第三阶段将面临减排的压力,温室气体减排主要取决于相关行业的发展和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情况.企业的环境责任作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在理论上刚刚兴起.培育企业环境责任意识,完善企业环境责任理论,探索企业环境责任承担相应机制以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与社会环境效益的双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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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它体现了国际社会通过多边磋商和行为来解决温室效应,保护全球生态环境的一种努力。作为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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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温室气体排放正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随着全球经济复苏、世界船队规模的扩大,国际海运温室气体排放量已和一些负有减排义务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当。但由于国际海运未被包括在《京都议定书》中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统一管理,目前,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仍仅停留在纸面上。本文从对船舶温室气体减排的形势分析入手,论述了船舶温室气体减排可采取的政策与措施并最终对可实施的减排原则和模式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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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行结构和核心内容的分析,并结合其下的《京都议定书》对排放限制的相关机制进行了阐述,随着排放贸易的开展,认真理解该《协定》的相关运作机制,对确保未来我国的经济安全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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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制度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8年日本颁布了第一部专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法律——《地球变暖对策推进法》。为实现《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目标,让日本国内企业积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相关知识与经验,日本政府提供补贴,鼓励企业自愿参与国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这种不采取命令控制模式(command-and-control),而是以自主参加与补贴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制度,有效地降低了减排温室气体所需的管制成本。目前,我国虽然不承担减排义务,但我国政府提出了自主减排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借鉴日本这种柔性立法范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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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的气候变化已经发生并将持续。除了减缓对策外,适应已经成为公认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措施之一,气候适应制度的发展构成了气候变化制度发展的必要部分。但是,自国际气候变化制度正式建立以来,其早期的发展仍主要是以减缓气候变化为轴心展开的,两者相较,气候适应制度更显滞后。随着《京都议定书》后新一轮温室气体减排政策的逐渐展开,减缓必然再次成为气候谈判的中心,然而,在国际气候变化制度应当为全球性适应(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贫困人口的适应)提供更充分支持这一点上其实同样迫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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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气候环境是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海运业作为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行业之一,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构建海运减排法律制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体现了分配正义且为《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所确认,应为构建海运减排法律制度的基石。国际海事组织依据《京都议定书》授权制定海运减排机制,但在其最新通过的"新船能效设计指数"和"船舶能效管理计划"两个强制性能效标准中背离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力图在市场机制构建中重回此原则。中国应在海运减排谈判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适应强制性能效标准的过程中增强自身海运减排能力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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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法律应对实证分析——从国际公约到国内法的转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冬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3):41-51
气候变化问题的全球性决定了构建应对气候变化对策必须集合各领域的通力合作的,法律应对机制是必不可少。以往,我们常常将关注点放在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领域的基本问题研究上,而未真正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进行认真剖析,找出其目前和未来发展阶段的不足之处;更没有在国际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做出完整的法律构架,实现国际法的国内法转化,使气候变化的应对能真正落到实处,毕竟《京都议定书》的实现需要各国知之践行;尽管有必要强调共同但区别原则,但是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有必要提升“道义责任理念”,从自身内部法律实践做起,为温室气体的减排落实真正尽一份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