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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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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犤案情犦2001年11月27日,原告施某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支行申领了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580643896811849,随卡附有6位数的密码。原告在牡丹信用卡个人申请卡中申明,保证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履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同。此后,原被告按约进行多笔交易。2001年12月25日,原告委托本单位会计张某存款,因张某事先知悉原告的信用卡号,凭此卡号,存入原告信用卡现金15000元。2002年1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王府井支行某储蓄所凭压卡号为4580643896811849的牡…  相似文献   

2.
1994年5月被告王荣华由被告尹东担保,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工行)申办一张牡丹信用卡。同年6月至8月,王荣华持卡数次透支,总额达人民币21562.96元。之后,厦门工行通过止付系统控制透支,并用信函向持卡人寄发了透支通知书,但未通知尹东履行担保责任。1994年11月,原告厦门工行向厦门市中级法院调解中心起诉要求还款时王荣华不知下落,也找不到尹东。由于管辖权问题,厦门中院要求原告另行起诉。原告遂撤诉,并持续向王荣华发出催款通知,但未通知尹东有关王荣华透支的情况。原告于1997年3月18日向厦门市开元区法…  相似文献   

3.
原告张某系北京市某福利厂职工,被告陈某系北京市某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2001年6月13日,原告从某农贸市场被告所经营的摊位购得蔬菜。回家后发现购买的蔬菜份量不足,即找到被告理论,二人在争执过程中,言辞愈加激烈,被告随手拿起自己挑菜用的扁担打向原告的右腿,扁担刚好击中原告右腿假肢,原告随即倒地,其右腿假肢破损。原告张某诉至北京市某法院,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其损失。  相似文献   

4.
[案情]1999年11月30日,灵璧县某农村信用社与被告张某、程某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某信用社向张某发放贷款1.5万元,贷款期限自1999年11月30日起至2001年12月20日止。被告程某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约定,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与贷款期限相同。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某及程某均未向原告某信用社返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2003年6月,原告某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借款本金  相似文献   

5.
一、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系同一村村民。为方便居住生活,双方于2001年期间,口头达成“换地建房协议”。此后,双方仍未能履行“换地协议”。不久,被告陈某以其本人已与原告张某协商换地为由,使用了原告张某以前的旧房地,在此地上堆放石料、塔建简易猪栏及瓦房等,为此,双方发生宅基地纠纷。原告随即向当地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同年底,该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张某与陈某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认定张  相似文献   

6.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张某系某投资公司职员,被告王某系某银行职员。1999年6月7日,张某起诉王某,称1997年6月8日,原告委托被告代理购买山东美华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并给付被告人民币现金10.6万元,但被告取款后未给原告购买股票。请求:被告返还股票代购款;赔偿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张某提供了述两份书证: 1999年初,王某为张某补办一份书面材料,内容是1997年6月8日,经张某委托,代购美华股票3万股,股金10.6万元整;1999年4月30日,王某通过电报发给张某一份函,通知张某共同购买的美…  相似文献   

7.
基本案情2001年2月14日,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甲方)与被告张某(合同乙方)签定劳动合同一份,张某接受该公司聘用从事业务工作。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1年元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签定合同时,乙方的所在单位或亲属盖章,签字担保,在乙方不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并承担责任时,担保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担保条款的担保期限为本合同有效期再延长6个月或到乙方在甲方手续结清止。”当时,被告徐某作为担保方亦在该合同上签字。另按商贸公司要求,张某向该公司交纳押金3700元。之后于2001年3月至11月,张某在担任原告商贸公司业务员期…  相似文献   

8.
朱永红  张苏敏 《河北法学》2004,22(8):152-155
~~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朱永红$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张苏敏$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①例如,据2003年12月5日《南方都市报》报道,2001年9月,广东省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开庭审理李某状告张某夫妇等4人借款1万 元纠纷案,原告李某持有被告张某夫妇的借条,被告辩称借条是被李某持刀威逼所写,但被告不能就此举证。经审理,莫兆军作出判决, 认为借条有效,被告应予还钱。2001年11月14日,张某夫妇在四会市法院门外喝农药自杀身亡。随后公安机关传唤李某、冯某两人, 两人承认借条系他们…  相似文献   

9.
2012年8月1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金融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被告肖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诉称,被告肖某向原告申请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因透支逾期,经多次催要仍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肖某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肖某辩称,其确实办理了该信用卡,但在检查对账单时发现产生了69美元在芬兰消费的费用,因其从未消费该笔费用,故不同意  相似文献   

10.
但纯 《法人》2009,(3):12-13
2月22日凌晨,中国工商银行开始进行牡丹信用卡系统升级,新修订的《牡丹信用卡章程》正式实施,牡丹信用卡全额罚息规定也随之取消,这是国内银行首次打破信用卡部分逾期全额罚息的通行惯例。  相似文献   

11.
上林县两个女农民因水田灌水发生纠纷便大打出手,被打伤的农民张某住院后趁机治自己的其他病,然后向另一农民周某索赔5982.40元。10月27日,经上林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张某在住院治疗间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周某自愿赔偿给原告张某500元,原告张某自愿放弃对被告周某的其他经济损失5982.40元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12.
案情简介2001年5月,原告吴某(甲方)与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签订了购买某商品楼131号房的协议书。协议规定甲方向乙方预购131号房,售价154900元,甲方必须先预交定金;如果甲方在售房期间退回预定房间,所预交定金不退。乙方必须确保甲方预定房间层号,必须确保建筑尺寸和装修规格,并且必须确保在2001年9月30日售房,否则每天向甲方交纳延误费50元。协议书签订后,吴某交纳了8万元预购定金,并办理了其他预购手续。被告出售的商品楼预定2001年9月15日竣工。施工中因承包工程队负责人意外死亡,导致工程延期,于2002年1月30日才竣工通过验收。2002年2月20日,被告开始办理售房手续。在办理售房手续时,被告按吴某填写的单位电话多次联系,均未通知到吴某。在通知不到吴某的情况下,被告于2002年3月4日将吴某预购的131号房以145409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张某。张某于2002年3月10日搬进131号房居住。原告吴某得知自己的住房被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后,多次找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履行购房协议,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认为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是施工队负责人意外死亡导致工程延期,不是其不履行合同,故不同意承担民事责任。况且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通知吴某,均联系不上其本人,才将131号房屋出售给张某。吴某存在较大过错,其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协议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承建施工队负责人意外死亡,导致工程延期,合同不能按期履行,不是自己不履行合同,要求原告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不成立。现原告吴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延期履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造成无效的过错在于被告,被告与第三人应当相互返还各自取得的对方的财产,并且被告应当赔偿第三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02年6月30日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原、被告于2002年7月31日前办理131号房的售房手续,原告交清房款,被告交给原告131号房钥匙,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000元,更换新的抽油烟机和电子打火煤气灶具。二、第三人于2002年7月31日前迁出131号房,将131号房交付原告;被告负责另行安排第三人购房。本案来源房地产买卖与租赁案例精析[法律直通车]  相似文献   

13.
原告张某,9岁,某小学二年级学生。被告李某,9岁,某小学二年级学生。被告:某小学。案由:损害赔偿。1997年10月30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课间休息时间,被告因玩耍不慎用石头砸伤原告张某的左眼,经诊治无效致左眼失明,法医鉴定属八级伤残。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余元。法院受理此案后,在认定由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意见不一,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应由学校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李某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其理由是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后,原有的监护责任转移到学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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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上海市首起微信证据案。张某是原告——深圳某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是被告——上海某投资中心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上海某投资中心汇款人民币5万元,并在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写上"借款"字样。"借款后,被告于7月11日写了一张借条,然后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给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庭审中,原告方律师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照片,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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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合同理念下公司僵局诉讼机制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案例提示案例一: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2001年11月订立合作协议共同收购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中张某和李某双方各占50%股权,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财务经理,李某担任总经理,公司注册登记资料中未设监事。但其中收购的费用实际均由张某承担(对此,张某有充分的证据)。公司经营1年后,被告李某以方便公司经营为由要求原告张某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转由其担任,在张某同意后,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不久以后,李某就免除了张某所担任的财务经理职务,并拒绝张某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拒绝交出财务章,原被告双方处于僵持之中。2003年3月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1.解除合作协议;2.追索被告李某应承担的收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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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某均属珙县烟草公司洛表烟草管理站职工,被告孙某某系该站仓库保管员。原告刘某系该站营销人员。2001年10月15日原告刘某受烟站领导的指派与司机罗某某,本站职工邓某某一同从被告孙某某处拖运2500条红甲秀香烟到兴文县德胜烟站调换2500条黄什梅香烟。原告刘某向被告孙某某出具了NO:0171035号卷烟配送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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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2004年1月5日,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市电信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电信)签订注册长途电话续费单一份。约定原告交纳100元190注册预付费,主叫号码6621162。后原告用6621162小灵通手机拨打190,未能接通,双方引起纠纷。2004年2月27日原告以郑州电信及河南电信为共同被告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之间签署的长途190通信业务合同,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交纳的长途190业务费用200元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2004年8月13日,金水区法院作出(2004)金民一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解除原告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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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永贵  倪松石 《证据科学》2002,9(4):201-202
案情简介 患儿张某,1995年8月10日出生.1997年1月1日晚因吐泻由父母送至医院儿科急诊处理,值班医生临床诊断其为肠炎,予1 %庆大糖浆 100 ml,3ml tid.药瓶瓶体上刻有10格,容量为100 ml,同时注明每日3次,每次服用1格,这实际是成人剂量.同年1月20日,父母发现张某听力减退,后带其至多家医院检查,确诊为双侧感音性耳聋.同年的5月26日张某、张某父母诉至法院,认为张某按药瓶上的标示服药,因超量而导致张某耳聋,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住宿及房租费、护理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伤残用具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原告张某及父母精神损害赔偿费、残疾赔偿金合计1 065 770元.被告医院认为,医院对原告张某诊断正确,用药合理,剂量恰当.导致耳聋的因素很多,药物不是耳聋的惟一原因 ,庆大口服不吸收或极少吸收,不可能引起耳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各自的主张,原被告均向法院提供了大量证据,法院也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因果关系鉴定,审判历时16个月,最后法院认定被告自行配制庆大糖浆合法,被告对原告张某用药正确且剂量合理,原告张某耳聋与被告治疗之间无因果关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及其父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 982元由原告负担 5 000元,应由原告负担的其余诉讼费法院予以免交,鉴定费人民币3 000元由原告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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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工程,2001年8月2日被告与原告某冶金建设公司于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制作工程所需三层钢梁,并分别于8月15日、25日和9月5日前将一层、二层和三层钢梁安装完毕。后由于原告制作的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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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北方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方爆破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利达公司)一审结案日期:2001年9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案日期:2002年4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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