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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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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时能否直接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理论上存在否定论与肯定论的对立,否定论及其理由并不恰当。无论是单位实施单位犯罪,抑或是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单位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是其作为自然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与刑法是否规定处罚单位没有关系。因此,当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时,只要单位成员实施的行为能够作为自然人评价为犯罪,则必须将其作为普通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石磊 《现代法学》2006,28(1):108-114
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同时符合直接责任条件和主管人员身份条件。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积极地直接实施单位犯罪行为并对单位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单位成员。《刑法》第31条实际上是否定所有单位犯罪部分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3.
单位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 ,它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之一 ,而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又是单位犯罪研究的一个焦点和难点。目前 ,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存在着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对立观点。在肯定说中 ,其论证往往是建立在将单位成员的意志转嫁给单位自身的前提下来展开的 ,忽视了单位自身的特征。因此 ,在考虑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时 ,不能认为是和自然人同等意义上的实施作为精神、肉体上的活动的犯罪能力。而应从单位自身所具有的议事程序、组织结构、目标及行为机制等特征中体现的单位意志出发 ,寻找其谴责的根据。  相似文献   

4.
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在单位犯罪的场合 ,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只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而上述组织体中的自然人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中特定的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主要在于 ,其具备负刑事责任的基础和有利于抑制单位的犯罪。承担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只能是对该单位犯罪这一事实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在其具体范围的认定上 ,因单位领导体制不同而应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5.
国家机关不应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将国家机关作为犯罪主体,是一个危险的抉择。宪政排除了国家机关犯罪的可能;国家机关的运行排除了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司法实务否定了国家机关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  相似文献   

6.
王岚 《天津检察》2009,(1):43-44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老年人犯罪问题呈现出许多新特点、新形势,对这一领域的研究逐步进入人们的视线,有关我国刑法是否应设立刑事责任年龄上限问题的争论应运而生。肯定派观点认为,刑法对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作了明确规定,也应当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上限,即超过法定年龄的老年人,犯罪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否定派观点认为,不宜在刑法中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  相似文献   

7.
赵锋  宋岚 《山东审判》2005,21(4):109-110
在犯罪自首制度中,单位能否自首,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否定论者认为,法律上规定自首的主体是“罪犯”,故自首很难直接适用于犯罪的单位;我国目前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都未提及单位犯罪的自首问题,现有的自首制度都是针对自然人犯罪而言,要确立单位自首于法无据,单位无所谓自首。肯定论者则认为,刑法并无明文规定单位犯罪不可以成立自首,因而自首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对所有犯罪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单位犯罪作为一种法定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同样也应享有自首并得到从宽处罚的机会;单位自首体现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笔者认为,既然单位已经成为与自然人并列的法定犯罪主体之一,我们对自首制度的理解就不应拘泥于自然人自首,而应将单位亦视为自首的法定主体之一。  相似文献   

8.
检视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我国现行的刑法典中,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摸式有三种:单位成员承担单位犯罪的全部刑事责任;单位成员承担与自然人犯该罪同等的刑事责任;单位成员承担单位犯罪的部分刑事责任。单位成员承担单位犯罪的部分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应成为一个原则,并应在立法形式上进一步完善。在单位犯罪中,对单位成员配置死刑缺乏刑罚的正当根据,单位人格刑事责任的本质决定了在单位犯罪中不应对单位成员配置死刑。  相似文献   

9.
本文围绕单位成员在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中的地位这一主题,着重分析单位成员在单位犯罪中处于责任者地位,从而决定单位成员在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中处于依附于单位的地位,并最终认为当犯罪单位成员与单位分离时应当根据此依附性来决定单位成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单位犯罪的“嵌套责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7,(2):110-122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单位犯罪不应理解为单纯的以单位为主体的单一犯罪,而应是由单位与直接实施犯罪的单位责任人员为主体共同构成的、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并列的嵌套式共同犯罪。在这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态中,一方面是单位本身因为其存在赋予了单位成员以单位特有的犯罪能力而成为犯罪主体,另一方面则是单位相关主管与责任人员因其个人以违反刑法要求的方式履行职责而成为嵌套在单位之内的与单位共同实施犯罪的自然人主体。所谓"嵌套",是指尽管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均因其各自的犯罪行为而承担着独立的行为责任,但在这种犯罪中,单位与其成员的意志与行为均互为表里,在客观上看似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在单位犯罪中应承担相对独立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在形式上就只能依赖于单位这个外壳才可能在刑法中独立存在。法律将满足这种条件的两个犯罪结合在一起规定为一个"单位犯罪",因而单位和单位成员的独立行为责任又是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分担的结果。这就是单位犯罪的嵌套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论单位成员承担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单位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立法表现97年刑法对单位成员(指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有种类多样的规定 ,归纳起来 ,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 ,单位成员承担与自然人犯罪相同的刑事责任。这主要存在于单位与自然人均可构成的犯罪中 ,不仅单位受罚金处罚 ,而且单位成员因单位犯罪所受的刑罚处罚(包括刑罚种类、幅度)与自然人犯该罪所受之刑是完全相同的 ,这通常称为单位成员与自然人同罚。例如刑法第201条的偷税罪 ,自然人犯该罪最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对自然人并处偷税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  相似文献   

12.
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司法确认与否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实践面临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确认与否定的难题。应严格按照刑法第30条界定“单位”,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存续的、具有一定组织机构、能够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组织。单位的分支机构或部门能否成立单位犯罪须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加以具体审查,不可一概而论。刑法对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处罚规定的差异性是确立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定制度的制度诱因。该制度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思想为基础,符合刑法固有原理,具有特定的制度蕴涵,其适用范围原则上不应限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场合。“单位”被否定之后,对有关涉案人员是否以自然人犯罪处理还需要结合案情,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等刑法原则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3.
我国首次确认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法律,是1987年颁布的《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中的有关规定,其后又有我余部单行刑事法规也对单位犯罪陆续作了规定。但就总体而言,对单位犯罪的定义尚不明晰,规定也过于分散。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忡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次从刑法典的高度对单位犯罪作了明确而系统的规定。《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相似文献   

14.
台湾刑法学者对法人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和探索.其中,主要研究了法人有无犯罪能力,可否成为犯罪主体,应否负刑事责任等问题.由此形成了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三种对立的理论观点.  相似文献   

15.
谢治东 《河北法学》2004,22(6):140-142
承认单位犯罪是共同犯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其必要性,使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在理论上也符合单位犯罪的本质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相似文献   

16.
周振杰 《法治研究》2011,(12):63-69
通过回顾、分析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本文指出,就为单位谋利的目的、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范围等问题,现有立法与司法解释并没有提供明确的答案。从单位处罚的目的与刑事政策的需要出发,本文建议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单位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组织责任,而非个人责任;在为单位谋利而实施个人犯罪的情况中,单位应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以日本刑法中的正犯理论与监督过失理论为依据,划分直接责任人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谋利的目的不得同时作为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适用。  相似文献   

17.
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的本质是什么?它与自然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有无区别?第二,刑事责任的主体是一个还是两个?第三,如认为刑事责任的主体是一个,那么单位中的自然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为何要受到刑罚处罚?如认为刑事责任的主体是两个,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为何在某些犯罪中仅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解决了这三个问题,我们就可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一、单位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本质我国刑法学界对刑事责任的本质,大体上可分为三…  相似文献   

18.
诈骗罪在刑法中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诈骗行为,公诉机关认为应当直接追究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既然是单位行为,如果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那么也不能追究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笔者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9.
陈伟 《当代法学》2012,(1):98-104
单位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类型同样具有人身危险性,这是单位累犯成立的实质根据和解决单位累犯实践问题的基点。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变动,不能改变单位的整体性人格实体,只要单位主体的人身危险性无根本性消减,单位累犯的成立就有正当根据。单位犯罪的整体性与刑罚承担的独立性,是理解单位累犯刑度条件以及前罪刑罚是否执行完毕的关键。单位累犯之下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缓刑与假释适用,应当根据其人身危险性的现实情形另行审慎判断。  相似文献   

20.
单位犯罪条文、罪名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既然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那么,在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中必须反映出单位是犯罪行为主体.最典型的表述有两种形式:其一,在具体条文中明确而直接地规定单位犯罪主体以及单位刑事责任.其二,在具体条文中先规定自然人犯罪和自然人刑事责任,再规定单位犯罪和单位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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