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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将工作限定为职业从属劳动的前提下,工作权意指劳动者所享有的,获得就业保障和职业安定的权利.工作权与劳动权并不是等同的概念,工作权是劳动权体系内的核心权利之一.工作权可以划分为未就业者的就业权以及已就业者的职业安定权.就业权是指未就业的劳动者在寻求建立职业从属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所享有的,获得国家就业辅助以及自主、平等就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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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物权的宪法保障——以宪法文本为分析对象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食物权是人人享有的获得适足食物的人权,该项权利已经得到国际人权宪章的承认。食物权之所以受到宪法保障是由宪法的地位和使命,以及食物权对有尊严的生活以及民主所具有的价值所决定的。从宪法条文来看,各国宪法对食物权保障可以分为政策目标型、权利宣示型以及权利推定型三种类型,它们对食物权保障具有不同的结果。就中国而言,食物权并非宪法明确宣示的权利,不过从相关宪法条款中可以推定出食物权的存在。中国要加强食物权保障,最好在宪法第45条中规定包括食物权在内的适当生活水准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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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经济社会体制下,崇尚个人自治,人人平等,这种自由竞争的状态会导致大多数的工作者在经济或者在社会上处于弱势群体。本文通过关注国际性人权公约对于工作权的规定,分析工作权这个社会群体得以生存获得发展的必要权利,是个人获得尊重的基础,更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前提,以及诠释国家对保障个人工作权实现的义务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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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既是消极人权又是积极人权,既是第一代人权又是第二代人权,同时也是可司法裁判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工作权包括工作机会权等以就业为主的权利和工作中的权利诸多内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工作权的保护有它的优点,但是也有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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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保障权是我国宪法保护的工作权的衍生权利。国际法对此权利的丰富内涵已有明确的标准。以这些国际标准为基准,分析我国现行劳动法对就业保障权的保护程度,并分别从反对任意解雇,限制固定期限合同,提高就业能力三方面对劳动法条文及其实践进行了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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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这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我国解放后的数部宪法都对居住或住宅问题作了相关规定。现行《宪法》关于住宅权利保障的规定包括:国家人权保障职责、公民住宅权利和住宅保障的基本政策和原则。但是,我国《宪法》关于住宅权利的规定并不完善,有待进一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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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性平等工作权实现的困境与法律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工作权是女性最基础的权利,我国女性工作权的实现遭遇诸多困境。现有的立法不仅无法提供女性平等工作权实现的条件和保障,而且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女性平等工作权实现的障碍。要确保中国女性平等工作权的实现必须完善现有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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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物权是国际人权法中的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一部分,是独立社会基本权.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的食物权的规定,而且对与食物权相关权利的保护也有疏漏.加强对食物权的保护,应当将食物权八宪并完善食物权保障措施.食物权的有效保障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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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辩护律师在场权是基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独立的主体地位所拥有的独立权利.辩护律师在场权的实行可以使辩护律师及时介入刑事诉讼,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有效地监督追诉权的行使,保障被追诉人人权.辩护律师在场权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推动我国侦查讯问方式的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中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应当确立以下内容:律师在场权的案件适用范围;律师在场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律师在讯问中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在场权的一系列权利保障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具体操作流程和技术规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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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的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工作权,并对其内容、实现方式、保障机制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我国仅在现行宪法第42条中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对其实现方式、义务主体等方面的规定也较为笼统。工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应被写进一国的宪法之中,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对其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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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是诉权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用以保障其实体权利的一项重要程序性权利。但目前,我国当事人的证明权还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使得当事人实体权利也遭到了损害。本文的目的在于明确当事人证明权与法官的职责,完善当事人证明权保障制度,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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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梅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1):13-24
公用事业基本服务权是一项人权意义上的权利。它要求公民有权获得合理、非歧视、可负担的公用事业服务,且负担能力有缺陷的公民能够获得最低程度的供应保障。作为一类经济社会权利,它具有政策性特征,在实现机制上受到国家可利用资源的限制。在公用事业后民营化改革时期,这一权利的提出,为国家公法义务的履行和政府规制体制的设计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
15.
骆梅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
公用事业基本服务权是一项人权意义上的权利。它要求公民有权获得合理、非歧视、可负担的公用事业服务,且负担能力有缺陷的公民能够获得最低程度的供应保障。作为一类经济社会权利,它具有政策性特征,在实现机制上受到国家可利用资源的限制。在公用事业后民营化改革时期,这一权利的提出,为国家公法义务的履行和政府规制体制的设计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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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及其矫正机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是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所享有的正当不服从的程序权利,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机制。我国应在行政程序法中赋予行政相对人防卫权,明确防卫权行使的条件与方式,并通过建立快速的无效确认机制与相对人主张无效的简单程序,保障其实现。防卫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超过必要限度的,可通过妨碍公务责任制度加以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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