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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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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龚向和 《河北法学》2005,23(10):23-26
受教育权的可诉性及其程度受到两个层次的理论和实践的深刻影响,一是国际法关于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划分,二是国内法关于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的区分。受教育权作为宪法权利,在自由权层面及形式平等方面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具有可诉性;但在社会权层面,只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升学权和免费就学权具有可诉性。受教育权作为法律权利,其可诉性程度大大提高。平等主体之间的受教育权纠纷可由双方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但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起的行政诉讼则同样受到被侵害的受教育权性质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社会保障权是公民普遍享有的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或遇到其他社会风险引致生存危机时要求国家予以帮助的权利,以及享有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旨在提高生活质量的服务的权利.其是自然权利现代演绎的重要呈现,不仅属个人权利,也是一种带有请求权性质的社会权利,属于主观公权利体系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权与生存权、劳动权、平等权、自由权和社会权密切相关,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3.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国际人权文件对受教育权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受教育权是纯粹的权利而不是权利与义务的附合体.本文从社会权和自由权的二元区分角度出发,分析了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而具备的基本权能以及其实现方式,并着重分析了受教育权对于国家和个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温辉 《法学杂志》2006,27(2):103-105
文化教育权利已列入国际人权法所保护的目录之中,并成为部分国家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虽然从分类角度说,文化教育权利属于社会权,但文化教育权利是一种复合性权利,既具有自由权的特点,又具有社会权的性质。文化权利和教育权利分别具有不同的内涵,不是简单的种属关系。  相似文献   

5.
社会权的概念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龚向和 《河北法学》2007,25(9):49-52
当前国际和国内法律以及学界关于社会权的称谓、概念有九种之多.这种混乱现象造成社会权学术交流困难和社会权实现受阻,也是社会权一直不能获得与自由权同等法律地位的重要原因.社会权应为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对其物质和文化生活积极促成及提供相应服务的权利.这一概念具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与自由权既有紧密联系又有严格区别.  相似文献   

6.
社会权与自由权区别主流理论之批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龚向和 《法律科学》2005,23(5):21-27
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之间存在明确而具体的区别,但它不同于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区别。主流人权理论所谓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义务区别”、“冲突区别”和“效力区别”都是虚构的、错误的。每一项权利都与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相联系;相应地,与社会权一样,自由权之间也存在相互冲突;社会权对国家不仅产生政治和道德约束力,也产生与自由权同样的法律约束力,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产生可由司法裁决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7.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国际人权文件对受教育权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受教育权是纯粹的权利而不是权利与义务的附合体。本文从社会权和自由权的二元区分角度出发,分析了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而具备的基本权能以及其实现方式,并着重分析了受教育权对于国家和个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人权两公约中,A公约与B公约分别关注自由权与社会权,二者集中体现了两类权利的差异.在权利内容上,二者关注的具体权利有所不同,即使两类权利涉及统一领域,也关注不同的方面;在国家义务上,A公约要求国家承担积极作为义务,B公约要求国家承担尊重义务与保护义务;在权利救济上,B公约要求国家对自由权负有救济义务,而A公约并未要求国家负有救济义务;在权利限制上,两类权利均由适格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加以限制,但B公约对自由权的限制更为严格,规定也更为具体.自由权与社会权均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均需各国予以保障实现.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转型期的劳动权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权的性质具有自由权与社会权之分,本文论述了西方国家劳动权的发展历程,并阐释了我国建国后的劳动权性质发展变化,特别论述了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社会转型时期劳动权的性质演变,即自由权侧面迅速发展,并且逐渐形成了自由权侧面和社会权侧面并重的局面。  相似文献   

10.
残疾人就业难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各方面的专家学者们都在此方面不断研究分析。劳动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重要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本文把研究视角放在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性质分析与权利实现的问题上。  相似文献   

11.
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规控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而反就业歧视法制相当落后。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法律禁止就业歧视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平等就业权并实现社会正义。在市场化就业背景下,反就业歧视必须正确处理用工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这对“轴心”权利的相互关系。我国应当以正面赋予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作为反就业歧视的权利基础,以准确界定就业歧视作为反就业歧视的中心任务,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逐步建立健全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控体系。  相似文献   

12.
劳动权的平等保护及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庞铁力 《法学杂志》2012,33(3):118-123
目前我国社会就业歧视现象愈演愈烈,劳动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内在包含的就业平等权要求禁止就业歧视,因此禁止就业歧视是劳动权的题中之义。本文将以劳动权的平等保护为出发点,界定就业歧视的概念和主要表现形式,论述禁止就业歧视的必要性。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存在不足,应从立法、执法、司法三方面完善禁止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3.
离退休人员就业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劳动力人口年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的离退休人员成为劳动力市场一支主要力量。但是,我国劳动力市场现行法律制度只是针对初次就业的劳动者,缺乏保护离退休人员就业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使离退休人员就业权受到侵害。因此,我国应构建保护离退休人员就业权的法律制度,使其在公正平等的前提下参与就业竞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4.
施晓琳 《河北法学》2005,23(5):66-69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农民就业权保护的宪法基础。但农民真正实行就业平等权还存在现有法律制度、社会等级制度、城乡户籍管理制度等现实障碍。应通过制定无差别就业政策、改革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完善诉讼制度、将在城市就业的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和建立促进平等就业的机构来加强农民就业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自由是人类固有的权利.实现自由从来都是人类的理想.正因为自由是一种普遍精神,内在地具有自主性、客观性、能动性、选择性、历史性,以及自发地从事认识、实践和发明创造的性质,具有社会道德和多元价值的含义,因此马克思终生酷爱自由,憎恨剥夺人民群众自由权利的行为,把全部身心都奉献给无产阶级解放事业,以使人类获得真正自由的本性.  相似文献   

16.
黄蕾 《行政与法》2010,(9):108-110
《劳动合同法》首次明确了在合同订立阶段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高校毕业生的知情权仍然受到用人单位的侵犯。因此,保护他们的知情权,对于改变劳动力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促进劳动就业权的实现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高校毕业生应通过《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的学习,增强自我维权意识,通过社会和法律救济手段切实保护他们在就业中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17.
论平等就业权的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雄 《河北法学》2008,26(6):66-72
平等就业权在西方的实践路线主要是禁止就业歧视和推行平等就业政策,受各国不同文化和"意思场域"的影响,平等就业权很难在西方语境中探究其直接而完整的概念支撑体系。在我国,当平等就业权研究还未达成共识的时候,创设制度层面的反就业歧视法制,无疑是非常困难的;保护平等就业权一般被简单地解读为禁止就业歧视。由于平等就业权具有保障生存权的积极功能和价值承载,回归其本来的面目,具有正本清源的作用;平等就业权的界定是重构其理论体系的基本前提。平等就业权准确界定的关键,是依法规制平等就业权与用工自主权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18.
农民平等就业权在《就业促进法》中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丁大晴 《北方法学》2010,4(3):81-90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及其排除各种就业歧视的权利,它既是生存权的延伸和具体化,也是劳动权体系的起点和基础。对农民平等就业权进行立法保护,既有可靠的宪法依据和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我国《就业促进法》首次规定了农民平等就业权,但它在具体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没有涵盖农村劳动者;反就业歧视的规定缺漏较多、可操作性差;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备、不匹配。为了有效保护农民平等就业权,必须全面贯彻城乡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反就业歧视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9.
王天玉 《时代法学》2009,7(2):56-62
《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以此强化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但同时却没有对劳动者的辞职权进行合理的限制。这种制度设计没有充分照顾到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平衡,忽视了“和谐”的内涵。为此,应当修正目前劳动者辞职权制度对劳动关系矫枉过正的规定,减弱法律的刚性,实现劳动关系的动态平衡,使“和谐”与“稳定”的价值追求相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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