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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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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占有改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军蒙 《法学论坛》2000,15(3):46-51
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方式之一,它带来了交易上的便捷与灵活.占有改定在让与担保、买卖合同和抵贷返租中得以适用,但在质权设定、金钱占有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却受到限制.由于占有改定这一交付方式使第三人无法从外部征象上知晓物权变动状况,从而打破了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方法的传统物权法原理,于公示不利.本文将在界定占有改定内涵的基础上就占有改定与有关的物权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作一探讨,以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物权而不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物权法》的出台将善意取得制度从动产物权扩大到不动产物权,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个重大突破,但在我国法学界对不动产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依然存在很大争议。因此本文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实践研究,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3.
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被合并做了同一性规定,适用几乎相同的构成要件,学界对此做了较为充分的研究。结合已有研究成果,作者运用比较法资料,在制定民法典物权编的时代背景下,特别针对物权法上善意取得的制度构建,在综合分析了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原理与构成要件异同之后,提出了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应相互独立的观点,探讨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未来物权法编的具体位置安排,并拟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相关法律条文。  相似文献   

4.
梅燕 《法制与社会》2014,(1):282-283
对于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予以分析。当初设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快速和便捷。在了解制度背景以及分析主要观点的不足之处之后,采取一个折中的方法应该更合理,即只有当最后善意取得人实际取得了动产,占有改定才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5.
周湘华 《政法学刊》2002,19(1):9-11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关于所有权取得方式的一项重要制度。建立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已被普遍接受,但一般学术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不动产及部分特殊动产、赃物和遗失物均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不仅可适用于动产,不动产及部分特殊动产、赃物和遗失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此外,适用善意取得还应符合其他方面构成要件。并将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作一归纳,为建立我国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6.
浅谈我国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善意取得制度是世界各国物权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随着《物权法》的通过,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也在法律层面上得以确立,使得善意取得制度更加完善,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信赖保护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善意取得制度恰恰是该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2008年《物权法》的颁布,对于物权的善意取得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范围作了扩充,即善意取得不再局限于动产,这是对我国传统观民法理论的突破。但是在实践中,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在一些规则的适用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物权法》将二者一概而论,就导致两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很多的难点。本文通过分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理解不动产物权适用的难点,进一步加深对不动产权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  相似文献   

8.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仅限于在动产领域适用,而以登记作为公示的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则不适用此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显得非常必要,它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活动的稳定和安全。我国正式生效施行的《物权法》中的第106条对善意取得适用条件的基本规定突破了传统理论将善意取得局限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普遍看法,明确将不动产所有权纳入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从而使我国在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方面有了新的突破。本文在理解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探究其与不动产转让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挖掘其深层次的价值,并就完善该制度提出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9.
2007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一体规定了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如果说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为众望所归,则不动产善意取得就凝集了过多的争论。虽然《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但相关条文的理解适用与完善仍成为研讨对象。本文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应然属性出发,并以此为基础分析《物权法》第106条。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物权法的规定并没有平息关于善意取得的争论,反而使争论更加激烈。善意取得制度既应适用于动产也应适用于不动产,既应适用于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也应适用于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第三人善意的时间应为一个时间段而非一个时间点。善意与非善意的证明责任应由否认第三人善意的人为之。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应认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有效。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取回,但所有权人应给善意第三人以补偿。  相似文献   

11.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物权这一观点不同,该条款统一规定了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2.
善意取得为物权法的重要制度 ,由于以牺牲原所有人的利益为代价而维护交易安全 ,因此 ,善意取得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近代以来 ,随着善意取得制度的不断完善 ,其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文章认为 :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不仅限于动产 ,不动产亦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权利不仅包括所有权 ,还可包括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定限物权 ;受让人取得物之占有不仅限于现实占有 ,而且可依指示交付而为间接占有 ,但不得依占有改定方式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3.
论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毅坚 《河北法学》2000,(3):115-120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本文基于对各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探究,论证了立法的必要性,进而从其含义,历史沿革,存在基础,构成要件,受损方的法律救助等方面论述该制度,并详细分析了动产的范围,分类探讨各种动产在不同情形下如何适用该制度的问题,同时提出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基础是法律回应社会需要以及法理念转变;“受让”需为有偿交易行为;对“善意”的界定和占有人因欺诈、轻信而丧失占有时取回占有委托物的法律建构等全新的观点和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浅谈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既确定了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也确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这对中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重大的完善和突破,有利于促进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如何正确适用是很重要的问题,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时,应以不动产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明确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从而完善我国交易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第24条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规定,属于“合意主义”的规范模式(规范类型),即这些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不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特殊动产的物权(及物权变动),系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交付不是特殊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实际上仅对这些动产的所有权让与有适用意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规范意义上,本质地不同于“不得对抗第三人”。其所称“善意第三人”,原则上只能是善意取得物权或善意取得物权优先顺位的人。关于该物权的善意取得,以取得人已完成该“公示程序”为构成要件。作为动产物权公示方法意义上的“占有”,系指“直接占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在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多说成是“交付”,而不说“占有”,但两者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对于“让与返还请求权”和“占有改定”,不应适用善意取得。特殊动产的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和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以取得人已登记为所有权人或抵押权人为必要。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物权法》和《公司法》均未对股票是否可以善意取得作出相应规定。学界普遍认为,因无记名股票被视为特殊动产,可以适用《物权法》关于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但记名股票不能发生善意取得。以发行记名股票为主的日本,为适应实务发展需求,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记名股票采用无记名证券的交付转让方式,并规定股票可以准用支票法的善意取得规定。我国现有理论研究未能从股票作为资本证券的流通性本质出发来探讨无记名股票与记名股票的善意取得问题。为了促进股份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对于无记名股票,应以立法形式规定可以准用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对于记名股票,应先从理论上明确可以准用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待时机成熟时再以立法形式加以规定。此外,可从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股份统一的视角对股票的善意取得制度作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善意取得制度是世界各国物权法所确立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随着《物权法》的通过,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也在法律层面上得以确定,使得善意取得制度更加完善,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善意取得是善意取得制度应用于不动产交易的具体体现。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仅以动产为限,善意取得制度是否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并且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亦存在不同见解,我国理论界观点也不统一。本文以我国《物权法》的106条规定为基点,介绍不动产善意取得,分析其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总被引:58,自引:1,他引:57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依学界通说,该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  相似文献   

20.
<物权法>在106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使得传统上只适用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突破了原有的界限,丰富了我国物权法内容,但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及理论基础仍存在一定的误区.本文试从这两方面探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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