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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商业言论的宪法地位--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言论一般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而提议进行商业交易的言论。关于商业言论是否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从上个世纪4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相关判例来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立场大致上经历了从绝对排除到绝对保护再到中等保护的转变。至今,商业言论已经被纳入言论自由的范围,但其受保护的程度仍然弱于政治性言论。商业言论对于市场经济运作和言论自由制度的积极作用是商业言论宪法保护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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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离不开宪法视角,解释宪法需要考虑文本、结构和历史。我国宪法言论自由条款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既相像又有所不同。美国宪法文本没有规定言论自由应承担的宪法义务,但由最高法院划定言论自由的界限;我国宪法文本规定了言论自由及其界限。美国采用"不得立法"模式,禁止立法剥夺,法院可直接援引宪法;我国采用"经由立法"模式,先将宪法言论自由具体化为法律,然后法院援引法律。美国宪法属于"差别保护",公共言论的保护优于私人言论;我国宪法承认这一区分,但具体化为法律后消除了这一区分。中美两国宪法均承认人民主权,这为我国言论自由条款的重新解释提供了可能。民法和刑法有关言论的规定应予以重新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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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宪法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言论自由是一种绝对的、不受制约的权利。言论自由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具有其应有的边际,在必要时需要受到法律上的约束。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问题是,言论自由权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受到约束以及如何约束,因为,确立言论自由权边际的根本意义还在于更好的保护言论自由。在陈平福案这一真实的案例中,充分体现了宪法在当今社会中对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与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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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与言论自由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因特网上的内容是言论 ,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范畴 ;在因特网上 ,限制言论自由的基础发生了变化 ,限制言论的可行性问题显得极为突出 ;因特网上言论自由的保护应当考虑一国国情 ,加强对网络技术的研究和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 ,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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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竞争边界的模糊性与商业言论边界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之间存在模糊难决的空间。不正当竞争边界的模糊性易导致不正当竞争规制过宽,仅依据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有关商业言论行为可能会导致基本权利价值受到损害。商业言论边界的不确定性使得欧美至今未能对商业言论进行准确的界定,也未形成统一的商业言论保护的原则和标准,其仅受到有限保护。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宽泛性与商业言论自由的有限性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二者发生冲突。对此,欧美所进行的立法及实践表明,商业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当商业言论涉及不正当竞争规制时,只有商业言论事关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可能受到宪法保护。其立法和实践显示出法院根据不正当竞争法和宪法进行双重审查的特点,而依据宪法的基本权利价值进行考量是平衡二者冲突的关键之所在。这些立法和实践为我国商业言论保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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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恰当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是现代宪政精神的体现,但是当前网络言论自由权限制的缺位带来了权力滥用的严重后果.如何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和多元化的同时对网络言论中的违法现象进行有效的规制,是网络立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主张网络立法要实现全方位和明晰化,在给出互联网言论规制的原则性指引的同时,更要将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暴力的界限尽可能地具体化.在实体层面,网络言论自由应以不侵犯法律所保护的正当利益为边界,在形式上则应当结合网络平台的特殊性对禁止性言论作出列举式规定.如此才能为网络言论自由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充分发挥言论自由的积极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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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思想、自由表达思想是找到和传播政治真理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对自由的最大威胁是民众的无动于衷.言论自由是当代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价值体现,那么就有必要弄清楚什么是言论自由的“言论”和“自由”,言论自由的边界在那里,言论如何才能自由?本文从言论自由中“言论”的界定出发,指出言论自由的双重性质,并通过学习和借鉴美国司法实践中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解释的历史,设想一种在言论内容区分基础上的言论自由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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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与言论自由的保护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新形式,因特网对传统的言论自由保护原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基于因特网的发散性、互动性和难以辨认性,传统上限制言论自由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实践中限制言论自由的难度也有所增加。为此,各国普遍建立了专门的因特网管理和协调机构,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以规范和保障因特网上的言论自由。在因特网时代,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应当适合各国的国情。当前,我国正处于信息化的浪潮之中,为了迎接因特网的冲击和挑战,我们应当加强对因特网技术以及因特网与言论自由保障问题的研究,政府应直接参与因特网上言论的交流,并加强言论自由保护方面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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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失范的实质是公民或组织在网络空间的言论超越言论自由限度,违反网络言论规范,并对现实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失范网络言论可以区分为不良网络言论和违法网络言论两种类型.网络言论失范的原因涉及法律法规、政府网络治理能力、网络行业自律、网民素养等方面的因素.因此,治理网络言论失范不能依靠单一主体和单一措施,而是需要立法机关、政府部门、自律组织等主体开展多中心治理.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评价网络言论中的作用,提升政府对网络的科学治理能力,明确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的依法治网基本原则.对于侵犯私人权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甚至触犯刑法的网络言论要根据失范程度给予不同处理,对于网络言论失范入罪的法律适用则应慎之又慎.只有贯彻“网络表达以保护与引导为主,惩罚为辅”的多中心治理原则,才能通过治理网络言论失范达到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目的,进而推进中国民主政治持续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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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网络言论不再仅仅是一种虚拟空间的存在,而是越来越多地对现实生活产生了积极与消极的影响。在刑法视野下平衡言论犯罪惩治与言论自由保护,从而合理的确定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对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具有重要意义,而刑事立法有待紧跟时代步伐,相关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应有所不为有所为是实现二者平衡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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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征性言论作为言论自由实现的方式之一,具有特有的工具性和目的性的双重价值,理应受宪法保护.同时,象征性言论与纯言论和附加言论相比,构成上较为特殊,它同法律所追求的其他价值更易产生冲突.应当设定合理原则以消解这种冲突,并通过限制对其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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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法上,将言论自由所保护的言论区分为意见表达和事实陈述,并根据二者受保护的价值基础分别提供不同程度的保护,这不仅是德国宪法处理言论自由保护问题的基本架构,而且是其他下位阶法律处理言论自由与其他权益保护之间冲突的出发点。以此区分为基础,德国民法上的名誉保护规则也基本上是按侮辱对应意见表达、诽谤对应事实陈述的方式建构起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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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是人类思想和情感最重要的表达交流方式,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一项基本权利。近年来我国公民"因言获罪"的案件频发,言论自由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公民的言论自由受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没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不构成诽谤罪;发生了"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也不一定构成诽谤罪,只有达到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法定条件时,才可能构成"诽谤罪";诽谤罪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才能适用公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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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言论自由同样也存在其必要的限度,要厘清言论自由保护的限度问题我们就必须搞清楚其产生的原因以及言论自由与其他权益的冲突与平衡问题,并了解几类受到严格限制的低价值言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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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而政治言论自由则是言论自由最核心部分,各国宪法都对其加以确定和保障,我国宪法也不例外。通过与美国对政治言论自由保障的比较分析发现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明确性,这使得我国公民的政治言论自由得不到有力保障。要切实保障公民的政治言论自由,首要的是完善宪法对政治言论自由的规定,在法律中明确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范围、种类和限度并尝试在立法中对言论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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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互联网上的一种延伸,是宪法所保障的一项基本公民权利.它极大地丰富了传统言论自由表达的形式,拓展了人们表达言论自由的空间.由于网络技术起步较晚,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与限制的价值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制度的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