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论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取得时效被物权法草案否定纯粹是基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认为取得时效应与诉讼时效“接轨”,不应单独规定在物权法中。然而,两种时效所依据的事实状态、时效期间的确定因素、两种时效的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分配、时效期间计算、法律后果等均不同。据此,两种时效制度应当分立,无法“接轨”。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均不能取代或遏制取得时效的适用空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所有权得适用取得时效,各种用益物权也是取得时效适用的重要领域,担保物权由其特性所决定难以适用取得时效,知识产权、人身权则无适用取得时效的余地.在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关系及其立法模式问题上,分立并存制的立法体例应为最佳选择,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对取得时效制度进行系统、完善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取得时效作为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民法理论中长期处于被否定的地位,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中没有对取得时效制度进行规定,然而现实社会中取得时效制度却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本文从剖析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入手,讨论取得时效的构建,接着阐述理论界对取得时效构建与否的争议态度,最后提出取得时效构建的功能及意义,即取得时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未确立取得时效制度之所失及补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种种原因,《物权法》未确立取得时效制度。这不利于财产秩序的稳定、交易安全的维护、与遗失物等制度的衔接以及时效制度的完善。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以补《物权法》之不足。未来民法典对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应采分立并存的立法模式。知识产权和已登记之不动产不应包括在取得时效的客体范围之内。占有人之善意不应作为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但可影响时效期间的长短。未来民法典应明确规定取得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与中断。并处理好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5.
论知识产权不应适用取得时效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69条、第70条规定了动产与不动产的取得时效,即“以所有人意思,10年间和平、公然、连续占有他人动产者,取得他人动产的所有权……仅适用于可转让物”。①与此同时,第72条规定了所有权以外的财产取得时效的准用。梁慧星等物权法领域的学者断言:“取得时效”完全适用于专利、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②但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衡平性与知识产品的公共性决定了其不能适用取得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6.
取得时效作为一项古老且成熟的法律制度,蕴涵着广泛的理性价值并且在物权法体系中存在独立的逻辑空间,但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却仍旧是一项空白。取得时效具有的效率、公平、安全的价值理念及独立于不动产登记、善意取得和诉讼时效的制度定位,可以打破部分学者对该项"绿色制度"的"黄色误解",并对我们更深入地理解这一制度及将来相关法律的完善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7.
8.
关于是否需要在我国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争论随着物权法的颁布施行而尘埃落定,然而取得时效制度并非仅适用于所有权,其他财产权利也同样可适用这一制度。本文就在开荒土地承包经营权中适用取得时效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制度设计,以解决农村中关于开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引发的纠纷问题。 相似文献
9.
10.
本文从各个方面论证了知识产权不应适用取得时效。指出取得时效的客体主要是物权,知识产权的特征和性质决定了适用取得时效将会带来一系列的弊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可以解决权利人和使用人以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平衡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为行使某权利占有他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间后,取得该权利的制度。尽管我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立法理由中,明确将包括商标权与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解释为应适用取得时效的客体,但笔者认为,其理由值得商榷,因为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不可能适用取得时效。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2.
论取得时效制度在人身关系法和公法上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研究罗马法中的统一适用于人身法和财产法的取得时效制度入手,扩展研究了近现代欧美民法人身法和刑法中残留的身份占有制度,得出了有必要恢复取得时效制度在人身法上的适用的结论,据此研究了取得时效在我国民法人身法和公法上可适用的情形,提出了在未来民法典总则中规定取得时效,把取得时效理解为跨部门法的制度的主张。 相似文献
13.
甄增水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1):151-162
起源于罗马法的取得时效制度,被近现代民法广泛继受的根本原因在于取得时效制度的功能。维护占有和权利合一的秩序、弥补交易无效瑕疵、权利证明是不同时代共有的社会需求。对取得时效制度构成要件的加减是一国继受取得时效时的自由,在这个增减的过程中,重要的不是技术因素,而是价值判断。善意取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取得时效的功能,不过其程度还没有达到废弃取得时效的境地。 相似文献
14.
15.
作为完整时效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取得时效制度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民法承袭。但就我国而言,除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昙花一现,它还只是一个学理层面上的范畴。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最后对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构建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6.
17.
18.
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应当包括知识产权。首先,知识产权客体的“共享性”与“非唯一性”特征决定其既不能满足物权法上“占有”的要求,亦不具备“准占有”要求的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为真实权利人的“外在权利表征”。其次,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不会形成“权利真空状态”期间,且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制度可以避免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及因此造成的资源浪费。适用取得时效会使知识产权人与非权利人利益失衡,不利知识创新。建议将长期使用且被人熟知的老字号适用取得时效制度取得商号权作为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19.
取得时效制度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弥补了我国只有诉讼时效,没有取得时效这样一种立法缺失的现象,但对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等问题并没有明确。本文从取得时效的历史沿革、我国的立法现状、确立这一制度的意义,特别是关于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探索,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是否适用取得时效这一争议很大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相似文献
20.
时效取得制度滥觞于罗马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发展出不同的模式。在确定时效取得制度的要件和法律效果时,应当对这一制度背后的理念进行把握。时效取得制度是所有权人承担社会义务在私法中的折射,维护的是法律的秩序价值,其最终目的是促进公共利益。时效取得制度在知识产权法上有适用的空间,行为人通过时效取得的是知识财产使用权。时效取得与权利失效在构成要件、法律理念等方面存在差异,在知识产权法上有其独立的功能与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