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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是一部对世界格局影响深远的杰作。本文分析了美国宪法制订的背景,以及美国宪法运作成功的重要因素——其自身蕴含的平衡机制。在美国宪法制订过程中,宪法制定者们最重视的就是各种因素之间的平衡,其核心是参议院与众议院之间的平衡,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平衡、州与联邦之间的平衡,其中这一切平衡都以人民主权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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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3):52-71
林肯总统是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宪法解释者,他对建国宪法的解释结束了纵贯美国早期宪法史上的路线之争,解决了1787年制宪者"合众为一",却未"定于一"的建国不彻底的问题,由此成为新宪法秩序的奠基人。回到内战这场宪法危机所规定的宪法解释场域,林肯认为联邦共同体是永续的,因此南部蓄奴州无权单方面退出;由国父们所开创的立宪共和国是一场试验,而共和国是否有能力对抗内部敌人而维持领土完整,将是由战争结果加以裁决的问题;林肯是宪法的"维护者、保护者和捍卫者",护宪的前提在于护国,因此"拯救联邦共同体"是林肯这位战时总统至高无上的目标。一方面我们要在早期宪法史中发现林肯。另一方面,林肯可以成为我们进入美国宪法史的一种方法,丰富我们对于这段"漫长"而又"拥挤"的美国早期宪法史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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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的三个逻辑起点与其制度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权利、民主和偏私分别是美国宪法的价值起点、制度起点和人性起点。这三个逻辑起点决定了美国宪法的制度选择和设计:在纯粹的民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之间选择了共和政体;在小共和国(邦联中的州)和大共和国(联邦)之间选择了大共和国;在集权政府和分权政府之间选择了分权政府。美国宪法之父们的这种思考给后人留下了可供借鉴的宪政法权运作的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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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特律破产案,在本质上是联邦和州之间主权划分的问题,即哪些问题属于联邦问题,哪些问题属于州主权的问题。2013年7月19日,美国密歇根州英厄姆县巡回法官罗斯玛丽·阿奎丽娜向底特律市政府和密歇根州政府下达禁令,命令其在解决雇员福利问题之前,不得向联邦政府提起破产诉讼。对此,密歇根州政府随即向州法院提前上诉。7月23日,上诉法院的3位法官一致裁定,支持初审法院的判决。至此,底特律破产案演变成美国宪法史上的重大案件,成为考量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中"联邦—州权利边界"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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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译者按:这里译出的两篇论文,即威廉·L.马伯里的《论宪法修改权的限制》(The Limitations upon the Amending Power)与威廉·L.佛雷尔森的《论美国宪法的修改:答马伯里先生》(Amending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A Reply to Mr.Marbury),可以说是美国宪法学说史上第一次就修宪权限制问题展开的直接交锋,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马伯里是美国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市的一名律师,主张修宪权存在内在的限制,宪法的修改不能有违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佛雷尔森乃是当时美国助理司法部长,主张除了宪法的明文规定外,不存在对修宪权的其他限制。值得一提的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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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美国现行联邦宪法是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制宪会议上通过,后经州议会批准而生效。虽然一百多年来一共制定了二十六条修正案,对个别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但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结构没有重大变化。这在世界宪政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因此,美国政府竭力宣扬其宪法的稳定性,以此向全世界展示其法律的优越。在距离联邦宪法颁布200周年的日子(1987年9月17日)还很远的情况下,就着手准备并有计划地开展各种纪念和庆祝活动,以期达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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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和谐的生活哲学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宪政属于宪法哲学范畴。宪法哲学属于哲学 ,属于法哲学、生活哲学、未来之学 ,属于科学。在宪法哲学的上述不同层面 ,宪政分别聚焦于对“宪法·人民·政府”、“权力·法律·权利”、“宪法·生活·政治”、“传统·现实·理想”、“正义·科学·效益”等相互关系之本源和应然的追问。对此 ,我们的回答是 :宪法是作为国家权力所有者的人民与作为国家权利行使者的政府之间的“契约” ;法治的精义在于通过对公权力廉洁性和完整性的“保障”而实现对人权的保障 ;宪政既以民主为基础又对民主的某些性格保持着警惕 ;宪政的理想可以激发完善现状的热情 ,历史的评判则可防杜社会的倒退 ;宪政同时结晶着科学、正义、效益三种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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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首先使用了"了解权"(The right toknow)一词,从此,在美国,"了解权"就被作为"保护和扩大‘出版自由’权利的理由"而广泛沿用。然而,了解权究竟是什么呢?哈罗德·克劳斯认为,了解权意味着"公共事务乃公众事务"。顿·丕姆则评论说,了解权是一个"以共含混不清而邀宠取胜的词藻。"有些学者曾试图从美国宪法及其第一条修正案的涵义中探寻了解权。当盖尔翰论证说了解权原则是"如此广远而玄妙以致于它不可能运用于裁决讼案"时,了解权就已经对法官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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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斌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6):129-140
宪法是一个政治结构。美国宪法诞生于18 世纪,对它来说,如何能够合众为一,将十三
个分散的“主权人民”联合为一个统一的“美国人民”是从独立之后一直到内战期间的核心问题。联
邦主义是这个政治结构的核心。对于美国宪法中任何特定的制度,包括司法审查制度,都必须以这个背
景和框架作为基本的出发点来进行理解。只有从联邦主义的角度出发,我们才能够真正明晰司法审查
在制宪后大约一百年间的美国历史和美国宪制中所处的位置,即维护联邦的统一,约束各州的离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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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州宪法对以一般财政收入为担保的一般责任公债及以公债项目自身收入为偿债来源的收入公债都有一定控制。但是,由于政府职能扩张,州宪法公债控制的实效并不理想。州、地方政府往往通过设立公共机构并以种种借口规避州宪法的公债控制。美国州宪法公债控制的方式与实效告诫我们:我国《预算法》修改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应以构建地方税收立法权和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为制度环境;《预算法》应当对地方公债的发行主体、公债种类、举债上限、用途及发行程序等实施全面控制;为有效治理公共机构乱举债行为,《预算法》修改应明确所有公共机构举债都应纳入公共预算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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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曼在区分宪法政治和常态政治的前提下,通过分析美国宪法史上的重要事件,根据二元民主的宪法理论指出:美国宪法政治时期的宪法变革经历了发出宪法改革的信号、提出宪法改革方案、决定宪法改革命运的程序、宪法改革方案的批准和宪法改革成果的巩固五个阶段。阿克曼关于宪法变革的历史学与社会学观点,不仅消解了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对立,他还进一步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人民主权动议"和"活宪法"的宪法修正理论。阿克曼的宪法变革理论虽具现实性,但却有着不确定性的缺陷。因此,阿克曼所要解决的,恰恰是理性与经验之对立所造成的不确定性这一法律理论的永恒主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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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Ⅰ钱端升(1900—1990)先生是我的前辈。我与他也无甚交往,仅在个别会议上有幸与他得识,讲过一些寒喧的话。但我在抗战时期上大学读书时就已知道他是一位著名的政治学家、法学家;那时我学宪法课用的教材就是由王世杰与他合编的《比较宪法》一书。1949年初我在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开过一门“比较宪法”的选修课,也指定上述《比较宪法》作为教材。1954—1957年间我在北京大学法律系主讲《国家与法的理论》课时,有时也将《比较宪法》作为备课参考材料之一。以后我在撰写《美国政治制度》一书(1980年商务印书馆出版)时曾参看该书。在我近年来发表的《比较法研究》(1998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在比较法在中国的历史发展”这一标题下曾讲过,在民国时期,“在有些大专法律学校中,也开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