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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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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国际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就是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对直接投资关系,即由于外国投资者(主要是法人和自然人)向本国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直接投资,进行生产、销售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调整。国家通过对这种关系的法律调整,使其符合本国经济利益和经济秩序,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我国外资国民待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外国投资(简称“外资”)在东道国的待遇标准实质上决定了外国投资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与东道国的权益,而且与国家主权、征收与国有化、外交保护、国家责任等一系列敏感的国际政治法律问题也密切相关,因而它又是国际投资关系中的先决条件问题。有鉴于此,世界各国都在其制定的国内法或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中对  相似文献   

3.
<正> 外国投资法属于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是关于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是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的重要形式之一。对投资者本国来说,它是资本输出。资本输出国为保护本国私人对外投资,都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制定有关法律规范,例如美、日、联邦德国等国家制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等。对接受投资国即东道国来说,它是资本输入。资本输入国为有  相似文献   

4.
任强 《北方法学》2016,(3):149-160
国际投资协定通过条约义务设定,促使投资东道国保护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则以保护东道国利益为宗旨,并为国际投资协定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认可。"国家安全例外"在平衡国际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利益中扮演重要角色,但该条款会为以保护东道国国家利益为名行投资歧视之实的行为提供"条约保护伞",对国际投资造成不合理限制。在国际投资协定由"重投资保护轻东道国保护"向"投资者与东道国兼顾"的转型中,我国拟在《外国投资法》中设置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做法正逢其时,并与"投资者—东道国纠纷解决机制"退出国际投资条约的呼声相呼应,将为投资东道国利益提供条约上的保护。但在国际投资协定尚未完成转型的时期,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国际投资时应兼顾考察所涉及的投资协定,以免国家承担可能发生的条约不履行的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5.
在国际投资条约及其仲裁中,如何在投资者和东道国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是目前国际投资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要合理平衡二者间的关系,应该在现行的投资条约中设置必要的例外条款,为东道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预留必要的空间;应改进和完善投资条约中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保护伞等核心条款的规定,防止或限制仲裁庭对其作扩大解释;应改进与完善投资条约仲裁的程序规则,使其能够满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的需要。  相似文献   

6.
和其他仲裁形式一样,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仲裁管辖权也必须建立在双方协议仲裁的基础上。东道国和投资者同意仲裁是建立投资仲裁管辖权的前提要件。实践中,投资者与东道国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协议、东道国的国内立法、投资者所在国与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议以及其他多边国际协定表示其对仲裁解决争端的同意。本文试从国际投资的角度对投资者和东道国对提交仲裁的同意的表现形式、范围、程序要件以及对同意的解释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  相似文献   

7.
在东道国对投资者行为采取限制措施而产生的国际投资争端的法律纠纷中,投资者对东道国提出仲裁请求,东道国则提出“投资行为违法”抗辩,其实质是投资争端中责任归属问题处理的法律适用。投资仲裁中对责任归属如何确定,不仅取决于投资者行为与东道国措施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且涉及东道国措施与条约义务及投资损失的关系,同时需要分析违法投资行为对投资仲裁请求的不利影响。理论上,应区分“投资产生的不合法”与“投资履行的不合法”,并允许东道国依据国内法对履行中的不合法行为进行制裁。  相似文献   

8.
投资者和东道国是国际投资秩序“平衡木”的两端.在新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下,传统的投资秩序侧重于投资者保护,然而,晚近东道国对国家规制主权空间的强调,使得二元主体结构间的冲突重回各界关注视野.中国作为资本输出、输入大国的“双重身份”,迫切要求处理好投资者保护和国家规制二元结构间的利益关系.一方面,政府需要继续实施投资体制改革、践行良好的规制实践,以保持引进外资的“制度引力”,防范国家规制违反国际条约;另一方面,投资者需要开展负责任的跨国投资,保持与东道国间的良性互动,防止跨国投资违反当地立法.对中国而言,在新形势下处理好投资者保护与国家规制的利益关系,有必要历史性地微观考察中国历年来投资协定的发展脉络,把握晚近全球投资争端和双边(区域性)投资协定的变迁、特征及发展趋势,进而探讨中国在投资保护与国家规制中的新范式.总之,对当前投资秩序中二元结构的考察研究,这对正在进行国内投资体制改革和参与国际投资秩序构建的中国而言,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9.
国际能源投资是国际投资的重要表现形式,世界能源理事会发布的报告称,仅2013年上半全球能源项目投资就达到了3420亿美元,占国际投资总量近50%。而国际能源投资中的征收是东道国以其公权力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外国投资者私人财产权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合法收益被东道国吞噬,从而增加在东道国能源投资的不确定性甚至引起投资国与东道国的投资摩擦。本文以东道国的当地救济、投资国的外交保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机制以及其他国际仲裁等方面出发,分析国际能源投资中征收风险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0.
周晓虹 《当代法学》2011,(6):118-126
主权财富基金对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以西方国家为主导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提出了挑战。作为受限制的投资者,它们比私人投资者面临更多的说服成本、更多投资审查和更高的政治风险。事实证明主权财富基金像理性的经济投资者一样为风险回报的目的而非政治动机所驱动。西方国家应放弃政治偏见,给予其公平待遇。它包括尊重主权财富基金的多样性、与私人投资者享有平等待遇和东道国政府承担相应的义务。实现其的公平待遇的关键是确保东道国以国家安全为由进行的投资审查不构成对其投资的武断的和隐蔽的限制。这很难在单个国家层面解决,所以目前最现实可行的机制就是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OECD关于主权财富基金的指南》。  相似文献   

11.
作为具有亲投资者(pro—investor)性质的风险管理工具,稳定条款被普遍运用于国家契约,但学者学说、国家实践及国际仲裁法理在其法律效力问题上争议极大,由于脱离国家契约可能的准据法而主要依据抽象且不确定的法律原则导致结论迥然不同。稳定条款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严重损害了国家契约关系乃至国际投资法制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因此,基于合理衡平东道国国家主权和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考虑,从准据法的角度建构国家契约不得稳定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2.
对外投资与吸收外商投资并重,是我国对外开放进一步走向成熟的标志,构成了我国国际投资合作的完整格局.有鉴于海外投资关系的诸多方面均受法律调整,故对外投资同吸收外商投资一样,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因而进行海外投资活动,在讲究经济策略的同时尚须讲究法律策略.在某种意义上说,后者比前者更重要,因为任何经济活动都须沿着法律轨迹进行,任何经济目标的实现都需要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投资决策策略——以法律为导向海外投资决策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包括对投资区域、投资方式、投资企业形式、投资行业以及投资规模等的决策.海外投资决策以法律为导向,是指在作出这些决策之前,首先对海外投资项目所直接或间接涉及到的各方面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本国的和东道国的),进行调查了解、分析研究和论证评估;然后在顺应或者遵循这些法律规范指引的前提下和在这些法律规范设置的框架内,进行投资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和论证;最后在项目既具有经济可  相似文献   

13.
国际投资仲裁是当前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主要法律方式,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际投资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资本输入国和上升最快的资本输出国之一,投资者在海外遭受东道国不公正待遇的情况呈上升趋势。自2007年“谢业深案”开创中国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先例以来,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舞台上日渐活跃,表现出海外求偿案件多、被诉案件少、被告国覆盖面广、仲裁发起主体多元、管辖权争议突出、实体法律问题尖锐等特征。针对我国推行“走出去”战略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海外中资利益缺乏有效法律保护问题,我国应加强对本国海外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意识培育、构建资金及法律援助等配套措施、调整对外投资条约体系及外资立法,从而推动投资者更为积极地利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刘笋 《法学研究》2011,(4):196-208
国际法的人本化要求国际社会不仅要关注跨国经济交往带来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的增加,而且要关注和解决经济活动所伴生的环保问题和人权问题。现有的多数国际投资条约,无论从实体法还是从程序法视角来考察,都无法适应人本化的需求,也无助于与投资相关的人权、环保等社会价值的实现,因而导致了近年来一系列的相关改革。改变现有投资条约过分偏袒投资者而忽略东道国管辖权及与投资关联的各种社会价值的立法导向,强化投资者的社会责任,给予东道国政府及其国民直接依据国际法追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权利和机会,将是未来国际投资法革新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5.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简称ICSIQ,以下简称“中心”)是根据1965年3月18日的“华盛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世界银行发起而建立的一个解决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争议的国际性专门机构。“中心”设立的目的旨在给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与其投资者提供一个解决投资争议时相互信任的良好氛围,从而增加投资者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投入,以此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中心”以30年的实践证明,其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吸收投资的大国,我国政府不断地通过经济、行政、法律上的各种…  相似文献   

16.
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潮流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跨国公司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活动,从而形成垄断。由于其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且实行全球经营战略,其活动在有力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同时,势必会给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一些消极影响,会在跨国公司子公司与东道国间、子公司与母国间、东道国与母国间,产生种种矛盾与冲突,尤其表现在对东道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影响上。针对这些问题,各国纷纷出台系列政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活动进行规制。国际社会亦采取相应立法对跨国公司的活动加以规范。我国在面对全球化趋势时,也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予以应对,如修订相关法律,实施有关政策,来解决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种种问题。  相似文献   

17.
李凤琴 《政法论丛》2010,(1):100-106
当前,国际投资条约和投资仲裁已经给人权保护带来消极影响。在投资者与国家间的投资争端中,仲裁庭对投资有关的人权问题可以行使管辖权。人权规则也已经被仲裁庭适用于界定间接征收、确定征收补偿数额等问题。当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机制挑战东道国的人权保障措施时,东道国可能会援引国际人权义务抗辩投资者的主张,此时,仲裁庭应当适当考虑东道国的人权义务,而不是任由投资规则践踏人权规则。  相似文献   

18.
沈伟 《比较法研究》2024,(2):191-208
国际投资法的传统范式是在资本输出国的推动下向着投资自由化方向发展,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同时忽视东道国对外资的规制权,形成了向外国投资者倾斜的结构。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资本输出增长显著,发达国家也受到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案件的困扰,东道国规制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以自由化为特征的全球投资治理体系在地缘政治背景下更加陷入困境,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固有平衡被打破,矛盾愈显突出。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陷入正当性危机的同时,双边投资协定通过投资目标内向化、嵌入企业社会责任、扩张安全例外等方式,实现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益和东道国经济主权利益之间的结构性转向(re-orientation)。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双重身份的混同,促使我国在双边投资协定升级的基础上,探索高标准的投资者保护与灵活的东道国规制并重的新结构进路。  相似文献   

19.
中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之一。这一战略在实施过程中,必将遭到东道国甚至国际社会的各种法律风险。中国政府及能源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规避法律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国家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相似文献   

20.
BITs作为国际投资领域最为活跃的法律规范,发展迅速,特别是其中的争端解决条款。ICSID作为解决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争议的重要场所,必然关注BITs的发展。BITs与ICSID的发展与协调为解决他国国民与东道国投资争议这一国际投资争议中的难点,创造了一个良好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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