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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罪中部分情节加重犯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的认定是一个人们长期关注而至今尚未得以系统解决的司法难题。本文从逐个分析的角度,对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持枪抢劫、多次抢劫等多发性、常态抢劫犯罪的情节加重犯进行了系统分析、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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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确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行为应当发生在正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于"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并不要求实际承载多数乘客;"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是公然实施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行为人对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还包括行为人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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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入户的目的,即入户抢劫是否限定为行为人入户之前即有抢劫(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的故意?且是否限定为入户时仅有抢劫(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的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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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抢劫罪的两个司法解释为切入点,重点探讨了“入户抢劫”中的“户”的认定和转化抢劫这两个问题。并就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两个争议点,提出了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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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进入“前店后院”式场所抢劫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应当考查场所内部生活和经营区域是否相对分离和行为时是否属于营业期间;对于模糊期间场所的功能特征原则上应以“过渡期”前的状态为基础加以判断。入户抢劫的“户”不应限于被害人的“户”,即使针对“户”中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人抢劫也属于入户抢劫。入户抢劫包括主观评价因素在内,其内容包括对“入”的意思支配和对“户”的认识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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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抢劫”犯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我国刑法的行为客观主义特征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文认为“多次抢劫”的每次抢劫都应当构成犯罪。而且,“多次抢劫”并非纯正的情节加重构成,其实质是抢劫的同种数罪,只是立法将其作为一种加重构成的情节予以规定。因此,“多次抢劫” 仅限于“多次基本抢劫”的既遂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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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为抢劫而携带枪支并不等于为抢劫而使用枪支,使用枪支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向对方显露抢支或开枪射击的行为。但如果行为人毫无针对性地将枪持在手中则不属于使用枪支,而是携带枪支行为。携带枪支而使用的情况实施抢劫,不能认定为持枪抢劫。被告人非法携带、运输枪支,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刑法理论,应以非法运输枪支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尊重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出发,法院只能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来认定,不宜改变指控罪名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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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方法是抢劫罪中最重要的手段行为之一,其在司法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如胁迫需要达到何等程度,不作为的胁迫是否能构成抢劫。本文试从这些问题入手,对抢劫中的胁迫方法作初步探讨,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抢劫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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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事后抢劫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对于事后抢劫的既遂、未遂的标准,是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得到财物为标准,还是一概认定事后抢劫都是既遂,在理论上存有争议。在刑法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解释前,应以事后抢劫行为中先前的盗窃行为的既遂、未遂作为事后抢劫罪的既遂、未遂标准,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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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具有债务纠纷因素的抢劫行为的界定,由于立法粗疏,理论界有不同的解说,司法实务中的处理结果也极不一致,本文分析了几类债务纠纷型抢劫行为的具体认定,并指出此类案件处理中可能影响定性的有关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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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人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不难看出,最高法对“入户抢劫”的理解是“先有抢劫之故意,后有进入户内抢劫之行为,或者在户内实行了转化型的抢劫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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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谋型与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入户抢劫"是目前抢劫犯罪中一种多发性、常见性的形态,一直是司法认定中存在较多争议的热点问题.本文基于最高法院有关"入户抢劫"的司法解释,将"入户抢劫"划分为预谋型和转化型两种类型,分别对预谋型"入户抢劫"中的"入户"和转化型"入户抢劫"的构成条件等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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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对白某某抢劫案中同案犯韩某是否构成抢劫的共犯分析着手,结合刑法中共犯的理论,提出事后抢劫共犯的认定条件:对于事后抢劫共犯的认定,应按照刑法总论关于共同犯罪的原理认定和处理,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二者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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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抢劫信用卡不使用的,不能定抢劫罪。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要根据是当场使用、事后使用,还是既当场使用又事后使用作不同的定性和处理。当场使用所抢得的信用卡的,应定抢劫罪;事后使用的,应定信用卡诈骗罪;既当场使用又事后使用的,则应定抢劫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