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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长期困扰着法院,已成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一个重要障碍。“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法律尊严”是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正是我国为解决执行难而设置的刑罚措施,是所有执行措施中最严厉、适用效果最显著的措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它却极少被使用。是什么原因阻碍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又该如何克服这些障碍,使拒执行为无处遁形、罚当其罪,从而有效地捍卫司法的权威性和有力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以对拒执罪司法适用实证调查为基础,展开对上述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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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增设,有利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进一步细化和解决"执行难"的社会病,针对性强.作为新的犯罪,它们的构成条件如何理解?司法认定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刑法修正案(四)对它们规定相同的法定刑是否合理?在理论上,有必要对它们进行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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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设立对于依法惩处那些故意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该罪的犯罪主体、客观方面、追究程序和处断上均有不完善之处,制约了司法机关对这类犯罪的及时打击.本文拟对该罪中拒不执行行为起止时间的问题进行一个辨析,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运用该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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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个越来越大的负面因素。近十年的司法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强制执行率在逐年攀升,每年有一半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必须动用司法强制措施来执行生效的民商事判决,而且强制执行的效果也不令人满意。对于如何破解执行难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完善执行工作法制体系(一)加大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增强刑法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执行威慑机制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这项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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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法》第399条第3款关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在客观方面、犯罪对象上界定过于狭窄,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充分体现审判、执行领域出现的渎职犯罪特点,因此应完善相关立案标准,以根本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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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一种刑罚。拒执罪立足于解决"执行难"的社会问题,以维护司法权威和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为目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拒执罪在我国当前的适用率比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在设立该罪时存在些许立法和司法上的缺陷,理论观点和司法实践也存在不融洽状态。笔者就拒执罪的相关完善措施提出一点自己的观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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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于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有重大意义.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起不到以刑事法律惩治这类犯罪的应有作用.因此,本文认为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该罪,充分发挥刑法对民事强制执行的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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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危害不浅“执行难”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院的部分生效判决得不到及时执行,被人们戏称之为“法律白条”。“法律白条”的存在,极大地妨碍了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损害了司法的尊严和权威,削弱了人们对法律的信心。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还曾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审理程序等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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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法院形象的树立以及解决"执行难"问题,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其适用状况并不理想。在司法适用中,此罪具有很多障碍。完善此罪的司法适用,除了在罪名构成上完善外,还需要在司法环境上加以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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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执行工作改革-访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沈德咏副院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郑重地向全党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在一个法治国家,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能否得到顺利执行不仅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大局,而且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也事关国家法制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正基于此,羊年伊始,本刊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分管执行工作的沈德咏副院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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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释论上,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裁定经当事人申请后由作出裁定的审判机构执行,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的,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但是,从立法论的角度,此种裁定应当直接交付执行机构执行,既无需当事人申请,也不宜由审判机构执行。此种裁定的执行以行为为标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并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行为义务的"执行难"问题。从制度上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对间接执行方式的承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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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几乎每个基层法院都会遇到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如何解决这一困境,是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面临的一个难题。本文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的现行规定入手,论述了当前拒执罪追诉程序中存在的启动难、标准难以确定以及法院地位尴尬等问题,最后提出应以强制执行权理论为指导,引入和启动自诉补救程序,提高《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执行力,使绝大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受到刑事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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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金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3):116-129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并非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而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实务中,一般只要能证明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就认定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导致该罪的犯罪圈被不当扩大,违背了刑罚谦抑原则。《刑法》第313条中"情节严重"是指"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而"无法执行"是指永久性执行障碍,包括部分无法执行。判断判决是否达到"无法执行"程度,应当坚持穷尽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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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问题,原因固然复杂,但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追诉乏力甚至形同虚设不无关系。因此,进一步完善拒执罪的追诉程序,加大对拒执罪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实乃解决执行难的重中之重,当务之急。一、原因:拒执罪立案何其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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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的犯罪构成、查处及罪与非罪、相关罪名之间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以期对相关的司法认定工作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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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根据《刑诉法》规定,许多法院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大量移交公安侦查。因此,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的此类案件也急剧上升。但是,此类案件的批捕率却很低。究其原因:一是法院移交给公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卷,缺乏有无执行能力的证据及怎样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二是公安对法院移交卷宗中缺乏的上述两项证据,不予补查;三是公安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嫌疑人,均未采取拘留措施,不搞或很少搞讯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