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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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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践中对拒执行为的追诉率极低,严重损害了拒执罪的威慑力,放任、加剧了更多的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拒执行为。完善拒执罪的犯罪构成、简化该罪的追诉程序,由法院直接将事实材料交人民检察院,启动公诉程序将更有效率且不违反程序公正。  相似文献   

2.
杨少婷 《法制与社会》2013,(35):285-286
在法院‘执行难”的社会现状下,‘椎执罪”的适用率仍然居低,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思考。本文从“拒执罪”的罪状表述、诉讼程序以及思想意识等角度阐述了这种怪状的存在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希望走出“拒执罪”追究难困境,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戴乔 《法制与社会》2011,(23):130-131
有效利用刑事法律手段来应对各种非法抗拒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执行的行为是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普遍规律,也是解决我国当前"执行难"的有力手段,对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新风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拒执罪处于众多部门法的交界点上,实践中对该罪的追诉存在"立案难、查案慢、起诉少"的现状,从效果上看并未达到设立该条犯罪和追诉程序的预期。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根本上还是对强制执行权的认识及执行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所致。  相似文献   

4.
当前,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判决“执行难”,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直接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这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工作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无视法津的尊严,有执行能力而无故拒不执行。《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保证判决、裁定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在实践中,以沈阳市为例,去年两级法院审结后未能执行的案件有1737件,而以拒执罪迫究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仅有1件。人们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是否为拒不执行判决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成立的条件存在分歧,影响了法律的运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拒执罪成立的条件进行研究探讨。笔者认为,“以暴力、威胁方法”不是拒执罪成立  相似文献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一种刑罚。拒执罪立足于解决"执行难"的社会问题,以维护司法权威和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为目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拒执罪在我国当前的适用率比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在设立该罪时存在些许立法和司法上的缺陷,理论观点和司法实践也存在不融洽状态。笔者就拒执罪的相关完善措施提出一点自己的观点意见。  相似文献   

6.
“执行难”长期困扰着法院,已成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一个重要障碍。“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法律尊严”是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正是我国为解决执行难而设置的刑罚措施,是所有执行措施中最严厉、适用效果最显著的措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它却极少被使用。是什么原因阻碍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又该如何克服这些障碍,使拒执行为无处遁形、罚当其罪,从而有效地捍卫司法的权威性和有力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以对拒执罪司法适用实证调查为基础,展开对上述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7.
许雪峰 《人民司法》2023,(1):75-78+85
“有能力执行”是认定行为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前提条件。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义务而隐匿行踪、下落不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此类案件数量庞大,且大多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是造成“执行难”更为突出的原因之一。本文结合社会危害性理论、犯罪客体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公法理论,对被执行人隐匿行踪逃避执行行为入罪的相关法理进行了探析,并提出了明确被执行人住址、行踪等基本信息报告义务,规定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而隐匿行踪情节严重的构成拒执罪,明确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调查义务,强化公、检、法机关办理拒执罪案件的监督制约等方面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柜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法规定出发,分析了拒执罪的概念及构成,分析了我国柜执罪的司法适用低的原因,并从行为类案件的特点入手,提出了问题的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9.
司法实践中几乎每个基层法院都会遇到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如何解决这一困境,是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面临的一个难题。本文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的现行规定入手,论述了当前拒执罪追诉程序中存在的启动难、标准难以确定以及法院地位尴尬等问题,最后提出应以强制执行权理论为指导,引入和启动自诉补救程序,提高《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执行力,使绝大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受到刑事评价。  相似文献   

10.
王俊杰 《中国审判》2021,(5):102-1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一-H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对拒执罪的处罚分为两个刑罚量度,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应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但缺乏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相关规范,没有充分发挥对司法实践的指引作用。因此,有必要从行为方式和结果损害程度、行为的时间跨度及次数。  相似文献   

11.
日前,北京市平谷法院刑一庭协同执行局共同调处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这也是该院首例拒执自诉案件。自诉人孙某某诉称,2013年其在被告单位北京诺缘建筑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受工伤致十级伤残,经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相似文献   

12.
李松杰 《犯罪研究》2022,(3):88-100
《刑法修正案(十一)》就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即应通过核准追诉程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作出决定。与通常的刑事案件核准追诉程序相比,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核准追诉因被追诉主体身份的特殊性而带有自身的独立价值。可将涉罪未成年人的核准追诉程序分为准备、实施、执行三个环节。其中,准备环节需要满足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危害结果要件;实施环节则需要明确实施的时间、实施的机关、实施的方式等内容;执行环节主要是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决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阶段中予以贯彻。在建构涉罪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程序的过程中,应注意其与认罪认罚从宽、特殊不起诉、刑事辩护等制度的协调配合。  相似文献   

13.
日照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打击"拒执罪"专项活动成效初显2014年11月20日,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召集区检察院、公安分局联席会议,出台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的会议纪要,形成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截至今年1月19日,该院共出警78次,拘留11人,限制出境1人,对4人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共执结标的额347万元,震慑了"老赖",维护了法律尊严。  相似文献   

14.
定帆 《中国审判》2014,(12):65-65
2012年以来,湖北省武汉市两级法院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把严厉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维护法律权威,破解“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手段,加强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统一认识,强化五条协作线,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5.
1 主体范围不尽相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既包括公安人员、检察人员,也包括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罪的主体只能是承担民事、行政审判职责的审判人员,而不是其他司法工作人员。 2 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①枉法追诉。即明知是无罪的人为徇私而使他受追诉;②枉法不追诉。即明知是有罪的人为徇私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③徇私枉法罪只要求行为人具有徇私杆法追诉、徇私枉法不追诉、徇私枉法裁判的行为,即可以构成犯罪。法裁判罪的客观方  相似文献   

16.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对该罪的追究,毫无疑问成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得以较好贯彻落实的最后也是最有力的带有惩罚性的法律保障措施。因此,对该罪的追究是否准确、及时,对全社会形成义务人自觉履行人  相似文献   

17.
杨曙光 《人民检察》2017,(13):53-56
虚假广告罪适用难具有普遍性,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利用广告虚假宣传是实施欺诈类犯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对于已经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等危害结果的,一般认定为诈骗等欺诈类犯罪,无虚假广告罪的适用空间;因行政法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违法责任的规定,与刑法的责任要件相悖,无法适用虚假广告罪对其进行惩处;立法设置虚假广告罪的本意是借助刑法的提前介入,惩治利用广告虚假宣传的行为,但追诉标准却错误地按照结果犯规定入罪标准,造成应适用、能适用的行为亦无法适用。  相似文献   

18.
对徇私枉法罪一些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的区别现行刑法中徇私枉法罪是由 1 979年原刑法中的枉法裁判罪发展演进而来 ,研究这个发展过程 ,是探索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区别的根本途径。1 979年颁布的刑法第 1 88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的” ,处以刑罚。过去将此条的罪名定为枉法裁判罪。在贯彻执行中出现两个问题 :一是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 ,可以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 ,而枉法裁判则仅指审判活动而言…  相似文献   

19.
<正> 一、关于“拒罪”的成立我国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就明文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下称“拒罪”)。  相似文献   

20.
美国第五修正案规定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集中体现了国家与个人在追诉犯罪活动中的基本权力/权利-义务关系:尽管个人负有协助国家追诉犯罪的一般法律义务,但是,国家不得强制个人协助国家追诉其本人的犯罪行为。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在现代法治社会,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础性原则之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被赋予了与无罪推定原则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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