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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浙江省东阳市主动适应矛盾纠纷发展新常态,通过重组资源架构、壮大调解队伍、疏通矛盾堵点等方式,探索构建多部门协同办、多行业特色办、多机制融合办的矛盾纠纷多元调处新格局,取得较好成效。2020年,全市各乡镇调解组织共成功调处纠纷2746起,化解率达99.49%,各调解组织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853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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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是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把调节、控制、排解矛盾或纠纷的社会活动,作为全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一种规程。目前,在我国普遍施行的调解制度中,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必须肯定,这三种调解制度的实施,对排查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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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掌握延吉市社情民意,排查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将不稳定因素遏制在萌芽状态,延吉市司法局以司法所为枢纽,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骨干,在全市基层司法行政组织中建立社会舆情动态汇报分析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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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司法局,是全县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先进集体。为了切实有效化解诸多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和谐,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创建了"平利县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取得了显著成效。2012年,调处重大矛盾纠纷12起,全县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 582起。其做法值得关注和借鉴。一、健全组织网络,形成调解强大合力。该局坚持着力构建三级调解网络和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大调解网络体系,在县上成立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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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纷繁复杂,涉及的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越来越强,有效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需要创新社会管理,在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主导,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结合的联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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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行政居间及其司法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政府的行政行为中,行政居间行为十分广泛。行政居间行为与行政职权行为性质不同,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不仅未将两者加以明确区分,还将大部分行政居间行为纳入行政诉讼,从而使有的民间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难以得到合理保护。为此,本文就行政居间及其司法救济问题作些分析探讨。一、行政居间行为的性质及其范围本文所称行政居间行为,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充当中间人,对民间发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以下简称民间纠纷)进行调处或者对民间可能产生争执的事项进行确认、证明的行为。其中,对有关民间纠纷进行调处的行为包括对纠纷各方进行调解和在调解不成时作出裁决、处理决定或仲裁等。目前,对于行政机关调处民间纠纷在调解不成时,作出裁决或处理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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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的业内解决是指对涉及保险合同的纠纷,保险纠纷业内调处机制是在进入司法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之前,在保险行业协会内通过非诉讼的替代性方式予以解决,是司法程序之外的一种保险纠纷调解处理方式。这一机制的建立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发展及完善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和经验,总结我国保险纠纷业内调处机制的实践,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纠纷业内调处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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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诸多新情况、新特点,矛盾纠纷的多发性、复杂性和群体性使矛盾纠纷的化解难度越来越大,单一的调解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通过分析对比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优势与不足,找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之间的互补性。并针对我国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功能优势及其存在的弊端,通过建立:"诉前引导"对接机制、"诉中委托、参与调解"对接机制、诉后联动对接机制、联合调解机制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制度优化及资源整合,进一步发挥其功能优势,实现功能互补、资源共享,达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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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指出,要积极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努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调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并立足司法调解,着重提出了加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有机结合的具体意见。《若干意见》的出台,将有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调解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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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纠纷一般是指纠纷持续时间长、情况复杂、涉及的当事人多,反复调解难以达成协议的民间纠纷。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纠纷经过多次调处,当事人仍各执已见,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二是纠纷经过调处达成调解协议,但在履行时一方或双方反悔,诱发新的纠纷。疑难纠纷如果调处不当或不及时很容易引起纠纷激化,酿成刑事案件或自杀案件。因此,预防和减少疑难纠纷,重视和正确调处疑难纠纷,显得十分重要。我们不但要掌握调解纠纷的基本方法,而且还要研究调处疑难纠纷的策略。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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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纠纷多种多样,涉及的人员和调解适用的法律千差万别,调解矛盾纠纷的方法也千变万化,不可能存在一种公式化的调解模式。但是,调处矛盾纠纷也有一些普遍适用的基本方法,掌握这些基本方法,对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本文试就调解矛盾纠纷的基本方法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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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调联动” 促进社会和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罗干同志明确指出,要注重发挥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尽快形成多种调解并举的机制。他说,要处理好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关系。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在调处社会矛盾中,各自发挥独特的重要作用,二者紧密相连,不可替代。凡是经人民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性质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避免和减少这些非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进入司法领域,节约司法资源,缓解诉讼压力,同时要处理好司法调解与其他调处矛盾主体的关系。肖扬表示,要抓紧研究和摸索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的新思路,尝试和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发挥工会、妇联、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交警队、派出所等与当事人联系密切的单位和部门在解决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激活调解资源,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当前,各地在探索构建三种调解衔接配合工作体系中的具体做法很多,湖南省实施“三调联动”就是其中之一。“三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有的做法已经比较成熟,有一定借鉴意义。有的做法尚需进一步研究探讨。现将湖南的主要做法简介如下,供各地参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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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随着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我国社会出现人民内部矛盾多发多样状况。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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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调解员的职能在于能否在第一时间及时、果断的调处矛盾纠纷,而要真正将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则需正确把握调解依据、灵活运用调解方法,提高一线服务质量。望江街道调委会近年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