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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实证分析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撤回起诉(简称撤诉),是指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或不能将被告人定罪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决定撤回起诉请求的诉讼活动。撤回起诉是一种刑事诉讼过滤机制和诉讼程序补救机制,与公诉机制共同彰显诉讼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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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公诉事关国家刑罚权的放弃或调整,事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职权配置与相互关系,影响到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与实现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益紧密关联。但是目前撤回公诉制度在立法和实践层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应在总结我国撤诉经验和目前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立法上重构撤回公诉制度,完善撤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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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变更制度是现代公诉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刑事公诉变更权包括撤回公诉、追回公诉和变更公诉三项权能。撤回公诉(以下简称“撤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撤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撤回公诉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处理公诉案件的方式之一。但由于立法缺失,司法解释简约,导致撤诉实践做法不一,直接影响刑事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鉴于此,本文试在分析我国刑事公诉撤回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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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公诉撤诉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撤回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我国现行刑事公诉撤诉权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着立法规定缺失,撤诉性质、事由不明确,撤诉时间规定不合理,撤诉后的处理及处理程序不明确,撤诉后重新起诉条件不严格导致再行起诉普遍,审判机关对撤诉的制约不力,被告人、被害人无权对撒诉权进行任何形式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内部对撤诉缺乏监督制约等缺陷。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撤诉监督制约机制的路径是:明确规定撤诉的理由,明确规定撤诉的时间,明确规定撤诉的效力及重新起诉的条件,强化审判机关的制约,加强当事人权利的监督制约,把撤诉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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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诉是起诉变更主义之下的制度设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撤回起诉后应当限期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就此终结.我国司法解释将撤回起诉的事由限定为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针对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应当严格限制其与补充侦查手段的合并适用.检察机关向法院撤回起诉应在一审判决宣告之前,并以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为宜.为防止撤诉权被滥用,还应从落实司法制约,明确诉讼救济制度和严格限制再行起诉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对公诉撤回制度的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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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公诉制度蕴含重要价值取向,为现代刑事诉讼广泛采纳。我国现行撤回公诉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撤诉时间、撤诉理由、撤诉效力等规定不尽合理,应根据司法实践完善我国撤回公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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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没有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撤回起诉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开4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51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适用撤回起诉还包括如下情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