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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公诉制度蕴含重要价值取向,为现代刑事诉讼广泛采纳。我国现行撤回公诉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撤诉时间、撤诉理由、撤诉效力等规定不尽合理,应根据司法实践完善我国撤回公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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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撤回公诉中的若干争议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撤回公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撤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撤诉是效力未定的诉讼行为,其法律效力要从撤诉后的处理结果来体现。撤诉的法定事由包括: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存在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因管辖不当的。撤诉的时间应限定在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作出一审判决之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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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公诉事关国家刑罚权的放弃或调整,事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职权配置与相互关系,影响到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与实现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益紧密关联。但是目前撤回公诉制度在立法和实践层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应在总结我国撤诉经验和目前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立法上重构撤回公诉制度,完善撤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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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变更制度是现代公诉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刑事公诉变更权包括撤回公诉、追回公诉和变更公诉三项权能。撤回公诉(以下简称“撤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撤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撤回公诉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处理公诉案件的方式之一。但由于立法缺失,司法解释简约,导致撤诉实践做法不一,直接影响刑事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鉴于此,本文试在分析我国刑事公诉撤回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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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公诉撤诉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撤回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我国现行刑事公诉撤诉权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着立法规定缺失,撤诉性质、事由不明确,撤诉时间规定不合理,撤诉后的处理及处理程序不明确,撤诉后重新起诉条件不严格导致再行起诉普遍,审判机关对撤诉的制约不力,被告人、被害人无权对撒诉权进行任何形式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内部对撤诉缺乏监督制约等缺陷。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撤诉监督制约机制的路径是:明确规定撤诉的理由,明确规定撤诉的时间,明确规定撤诉的效力及重新起诉的条件,强化审判机关的制约,加强当事人权利的监督制约,把撤诉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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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离不开刑事撤回起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实践离不开刑事撤回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一定的冲突,撤回起诉的地位、撤回起诉的效力在实践中撤回起诉的具体情况都要进行探讨,从立法和司法实务层面来看,我国刑事公诉案件的撤诉制度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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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便宜主义,从效力定位上来看,其仅能够引起而非决定公诉的失效和诉讼阶段的变更。司法实践中,撤回起诉制度存在着适用条件规定不全面、程序不完善和对撤回起诉制约不力等问题。应完善撤回起诉的适用条件之规定,在对酌定不起诉和存在管辖错误案件扩大适用的同时,对为规避审限规定而撤回起诉等情形的适用予以限制,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具体说明撤诉的理由。规范撤回起诉的程序,对提请撤诉的时间、次数予以合理限制,并完善对被告人等的救济程序。加强对撤回起诉的监督制约,在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的同时,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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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撤回公诉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撤诉权是公诉权不可分割的一项内容,现行司法解释中关于撤回公诉的规定有其自身的法理基础和现实必要性。但基于刑事诉讼发展变化的特定规律和检察人员认知水平的限制,公诉权在行使和运行过程中客观上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已严重影响到公诉的准确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涉及到公诉的变更、追加和撤回等问题。因此,应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撤回公诉权,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立法,解决突出问题,防止权力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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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实证分析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撤回起诉(简称撤诉),是指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或不能将被告人定罪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决定撤回起诉请求的诉讼活动。撤回起诉是一种刑事诉讼过滤机制和诉讼程序补救机制,与公诉机制共同彰显诉讼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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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撤回公诉代替无罪判决”的忧与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以撤回公诉代替法院无罪判决之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制约了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为使我国撤回公诉的运用回归理性,有必要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除非被告人同意,检察机关不得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公诉;撤回公诉的时间限于第一审合议庭评议之前;撤诉后只有出现“新的重要证据”时才能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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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变更,以公诉的客观性和效率性为正当性依据。现行公诉变更制度存在法律基础欠缺,"两高"司法解释不够协调,以及相关规定不完善等问题。其运行弊端表现在几种变更形式混淆,撤回起诉过于随意,变更公诉行为不规范,在决定时和决定后忽略被告人程序与实体权益保障等。公诉变更制度完善首先需要完善立法,确认公诉变更形式,设置变更权行使时间,规定撤回起诉决定的效力,同时赋予相关方救济权。立法完善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确认法院对撤回起诉的司法审查,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对滥用变更权及变更公诉不规范的行为进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亦应明确对检察机关要求撤诉进行审查的时间和标准,同时尊重被告方的异议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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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诉是起诉变更主义之下的制度设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撤回起诉后应当限期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就此终结.我国司法解释将撤回起诉的事由限定为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针对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应当严格限制其与补充侦查手段的合并适用.检察机关向法院撤回起诉应在一审判决宣告之前,并以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为宜.为防止撤诉权被滥用,还应从落实司法制约,明确诉讼救济制度和严格限制再行起诉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对公诉撤回制度的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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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撤回,作为公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是变更公诉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将已经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撤回起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两高”的司法解释却针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不仅造成了理论界的困惑,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少的问题,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很有必要从理论上完善这一制度,进而规范司法实践中的撤诉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2007]高检诉发18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公诉撤回的适用事由、程序、处理等问题均做了详细的规定,这对于指导实践、规范操作、强化指导、提高案件质量无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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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撤回制度是检察机关对国家的赋予其刑事追究权的反向变更。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撤诉问题作出保留规定。“两高”司法解释做了相应弥补,但规定粗疏,难以科学指导司法实务,导致撤诉实践做法不一。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笔者从撤诉制度的价值选择与司法实践角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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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又撤回起诉,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况。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现行的公诉案件撤诉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