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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宪法维度——性别就业歧视普适性评价标准的切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妇女平等就业权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基础性权利,是妇女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妇女宪法"人格尊严"的重要机制.中国宪法上的平等是一种形式平等,这种立法模式下妇女平等就业权也是形式平等下的宪法权利.形式平等下的妇女就业平等保护面临着诸多难题和危机,为走出危机,破解妇女就业平等保护的困境,必须确立就业性别歧视的普适性评价标准,并以此为基石,整合妇女就业平等权保护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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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平等就业权在《就业促进法》中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及其排除各种就业歧视的权利,它既是生存权的延伸和具体化,也是劳动权体系的起点和基础。对农民平等就业权进行立法保护,既有可靠的宪法依据和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我国《就业促进法》首次规定了农民平等就业权,但它在具体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没有涵盖农村劳动者;反就业歧视的规定缺漏较多、可操作性差;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备、不匹配。为了有效保护农民平等就业权,必须全面贯彻城乡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反就业歧视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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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平等规范作为平等理论的实证化,以书写符号的形式清晰而直观地存在于法律文本中,被称为平等条款。事实上,平等规范的内容很难在极具政治性、政策性和抽象性的平等条款中就文字范围内得到全面、完整的表述,而在相当程度上依赖合乎理性的论证和推导。笔者认为,平等规范的性质讨论应当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其一是从法要素及其适用方式的意义上探讨平等规范的外在结构,阐明平等规范作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两种面向;其二是针对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价值冲突,在内容上对平等规范进行扩张性诠释,将实质平等的理念纳入到宪法平等规范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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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城镇化中所需集体土地只能通过征收解决。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事实上平等即物质利益平等,而不是形式平等即法律上平等。这种事实上平等所体现的是越公越优越,超越了我国的社会发展阶段,与宪法修正案已还原的社会发展阶段、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市场经济体制存在不一致。应当修改《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实行以土地市场价为标准,从而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间的物权平等,实现农民个人与政府、农民与市民间法律上的平等。土地使用权入股应作为土地征收补偿方式的选项,以保障农民平等发展机会。在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变的情况下,基于土地的特殊属性以及土地权益的有效保障,按期补偿也应作为补偿方式。补偿期限可以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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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平等原则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平等是指人们相互间权利获得与义务履行的相同性 ,它应是一种相对平等、地位平等。刑法平等应是权利意义上的人人平等 ,它以形式平等为原则 ,反对结果平等 ,但同时也应包括实质平等的内容。就目前而言 ,可接受的实质平等只能是给弱者优待 ,而不能给强者特权。上述意义的刑法平等原则 ,应在基本原则中居于最高地位 ,应担负起罪刑法定、罪刑均衡无能为力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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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平等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失衡在行政权行使实践中是存在的 ,它给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法定权益造成极大损害。从理论上探讨如何实现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就成为当今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理论的不可或缺的一个补充。行政相对人权利平等保护的内涵有 :行政相对人权利与法律规范的规定相统一 ;行政相对人权利不因性质改变而易其量 ;行政相对人权利主体对同样权利有相同的权利实现预期 ;行政相对人在相同条件下有相同的权利获取机会。要实现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平等保护还必须与行政行为理论的完善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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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不仅仅体现在权利平等方面,还表现在履行义务上的平等。义务平等的意义在某些程度上不亚于权利的平等保护,它有自己独立的存在价值。公民缴纳税款时,相同情况要得到相同对待,差别情况应得到差别对待,在个税缴纳中,更重要的还在于实质平等。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效率和公平的位置应当予以调换,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这是宪法基本原则之一———纳税义务平等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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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祖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2):71-74
诉讼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其公正性,而诉讼平等,作为与诉讼公正同等重要的概念之一,则被视为实现诉讼公正的必由之途或形式标志。文章在界定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内涵之后,讨论了与诉讼平等相关的两个问题:诉讼中立与实质平等。在此基础上,作者进一步分析了诉讼立法中有违诉讼平等的几项缺失,如被告人答辩无限制性规定等。最后提出了改进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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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权利视角及其理论基础——以平等理论透视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以“权利”为立足点的关怀和保护是人类特有的道德法则 ,也是实践中制度理性之重要表现。本文通过对于什么是“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权利视角和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理论的基础等三个问题的分析 ,认为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应该通过权利的方式进行保护 ,其基础就是实质平等理论。这种理论昭示着人权范围的扩大及国家义务的扩大 ,从而给予了社会弱势群体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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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性别的视角看我国立法中的性别不平等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我国法律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在相当程度上,还停留在形式平等的层面上,立法中还存在对女性极益保护的各种歧视。我国应完善立法,以达到男女权利实质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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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平等刑法保护之解读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市场主体予以平等刑法保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协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诉讼便宜化的重要途径。而刑事立法的缺失、观念性歧视及立法技术障碍,是导致非公有制经济非平等刑法保护的主要因素。为此,应当在价值权衡及效益选择的基础上,确定完善模式并修正相关条文,以期实现形式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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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首先要从对社会性弱势群体的形式平等的保障做起,赋予全体公民以平等的资格和权利,在此基础之上再对自然性弱势群体进行倾斜性保护,使法律既能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又能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从而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充分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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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人权利保护之平等视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人权理论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少数人权利之保护日益受到关注。本文从少数人之界定展开,在分析少数人权利的内容及性质之基础上,从平等视角探讨保护少数人权利之必要性,并指出保护少数人权利的途径和限度:认为实行平等能有效保护少数人权利,但少数人权利的保护亦受到平等原则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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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我国政府提出将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这一基本国策的确立以平等权为其坚实的宪法基础。并且,我国宪法在确认男女形式平等的基础上,着力保障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实质平等。经验证明,男女实质平等不仅需要宪法加以保护,更有赖通过具体立法予以保障和落实。如何推动立法机关进行相关立法,则需要发挥基本国策的指针功能。就此而言,男女实质平等离不开口号叫得响,行动落得实的基本国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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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之批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性别平等的公理性缘于人类平等的普遍性 ,人区别于其他“物种特性”的“人的本性”就是性别平等的“最终根据”。至于如何实现性别平等 ,女权主义存在同一平等理论与差异平等理论的争论。而无论是同一平等抑或是差异平等 ,都是通过赋予妇女法律权利的方法。这种法律方法由于不能改变传统法律的结构性环境 ,从而不能使性别平等的法律在现实中真正得到实现。因此 ,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 ,必须是重新审视而不是回避传统法律上关于性别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元划分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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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人类社会还存在政治现象,平等的政治价值就在于它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政治稳定,促进政治发展。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了实现男女平等,赋予女性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为女性参政给予了法律保障。女性参政权利的实现,在女性自身争取的同时,还需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健全女性参政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