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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建立了劳动者特质、用人单位行为和特质与行为关联性三要素的定义模式,初步确定了反就业歧视法的调控对象;建立了用人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两权对立的分析框架,初步奠定了反就业歧视法的调控依据;建立了旧的非法律调控手段与新的法律调控手段并存的制度结构,初步勾勒了反就业歧视法的调控手段。《劳动法》是中国反就业歧视法在当代的起源;它所揭示和规定的中国反就业歧视法的规范生成逻辑,为追溯和评价这一领域的发展提供了线索和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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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反就业歧视法与我国立法之完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当前我国存在许多就业歧视现象,应通过立法禁止就业歧视并为受害人提供救济。英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就业歧视制度。我国应借鉴英国立法,在《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之外,制定单独的《反就业歧视法》,规定禁止歧视的事由、保护范围、各种歧视的方式和判断标准、被告的抗辩事由、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受害人的救济等内容,以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公民的平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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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规控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而反就业歧视法制相当落后。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法律禁止就业歧视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平等就业权并实现社会正义。在市场化就业背景下,反就业歧视必须正确处理用工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这对“轴心”权利的相互关系。我国应当以正面赋予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作为反就业歧视的权利基础,以准确界定就业歧视作为反就业歧视的中心任务,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逐步建立健全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控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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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日益严重的就业歧视问题,无论是我国的决策层还是学界,其主流观点几乎都认可这一事实:我国已经具备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就业歧视法》的最佳时机。《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的出台是我国反就业歧视事业的一项重要阶段性成果,但同时也把反就业歧视领域中许多深层次问题推到了我们面前:《反就业歧视法》的立法目的仅仅是保障平等就业权吗?《反就业歧视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包含事业单位劳动者和国家公务员?我国应采取一个什么样的就业歧视定义模式?我国应如何设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我国反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机制应如何设计?我国应如何建构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制度?上述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反就业歧视法》设计者们必须认真对待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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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规制——兼评《就业促进法》之相关规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现实中就业性别歧视存在,侵害了女性的劳动就业权,不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影响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因此,应当对什么是就业性别歧视进行界定,明确用人单位歧视女性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并且在必要时建立专门消除就业歧视的机构,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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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力市场就业环节中,雇员(包括求职者)和雇主有着不同的权利和利益,用人自主权和平等就业权是就业歧视现象所隐含的利益结构中最核心的内容。在分析这两者的法学基础上,本文剖析了美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是如何有效地在就业歧视的例外性规定、举证责任配置、赔偿制度等方面平衡协调雇主和雇员各自利益的。针对目前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缺陷,作者就价值取向、适用主体、保护范围、救济途径、赔偿制度及就业准入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基础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和创新的相关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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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现实中就业性别歧视存在,侵害了女性的劳动就业权,不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影响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因此,应当对什么是就业性别歧视进行界定,明确用人单位歧视.女性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并且在必要时建立专门消除就业歧视的机构,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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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歧视是我国就业领域内存在普遍的现象,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究其原因,是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反性别歧视立法缺失,现有散落于《宪法》、《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条款可操作性有待加强,且对于追究就业中实施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追究也存在缺陷。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立法,建立处理就业歧视的行政机构,明确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责任,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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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的平等保护及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社会就业歧视现象愈演愈烈,劳动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内在包含的就业平等权要求禁止就业歧视,因此禁止就业歧视是劳动权的题中之义。本文将以劳动权的平等保护为出发点,界定就业歧视的概念和主要表现形式,论述禁止就业歧视的必要性。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存在不足,应从立法、执法、司法三方面完善禁止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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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农民就业权保护的宪法基础。但农民真正实行就业平等权还存在现有法律制度、社会等级制度、城乡户籍管理制度等现实障碍。应通过制定无差别就业政策、改革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完善诉讼制度、将在城市就业的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和建立促进平等就业的机构来加强农民就业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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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主体,用人单位可以说是组成整个劳动法大厦的基石之一.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工资格,享有用工权利,履行用工义务的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立法过程中,不能因用人单位的类型、规模等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在执法过程中,不因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而有所差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冲突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的现代社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更多的体现为联合.尽管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己任,但这种保护应该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平衡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的各项权利义务都应当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平衡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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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辨析——兼评我国企业劳动规章法律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有关企业劳动规章法律性质各学说的比较分析,认为企业的经营需要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是决定企业劳动规章法律制度的两个基本因素,故提出“修正的根据二分说”的观点,主张企业劳动规章系由基于劳资双方合意的契约发挥效力部分和基于企业经营管理权产生、法律赋予其约束力的部分构成;进而对我国现行企业劳动规章法律制度,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第4条中劳资双方权利失衡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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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Jingyuan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2021,16(1):79
The COVID-19 pandemic has caused a chain of socioeconomic effects worldwide. China’s social and economic operations and labor market have also been suffered because of this global crisis. During hard times, flexible employment becomes an important means for stabilizing employment. However, the pandemic also exposed the problems ensuing from insufficient legal protection for flexible workers. First, there are some gaps and defects in the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laws in terms of their scope and applicability to flexible workers. Second, there were limitations in the support and protection policies for flexible workers at the early stages of the pandemic. Although the government implemented measures soon after the outbreak of COVID-19, their role is still constrained by the legal lacunae in protecting flexible workers. As flexible employment will continue to play a significant role in China’s labor market, the State Council issued a far-reaching official document in July 28, 2020 to support it. This document indicates the directions for providing better legal protection for flexible workers, which contains expanding the legal scope and enriching the legal protection. Based on the realities and latest policies, the legal protection for flexible workers should be systemically improved in the futur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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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 ,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由于立法认识上的失误及疏忽 ,在规定关于注册商标的使用及其管理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 ,在实践当中造成不良后果。因此 ,如何规范地界定注册商标使用的内容是真正发挥注册商标的基本功能 ,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法律保障。在完善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制度方面 ,应凸现商标权这一民事权利的私权本质 ,围绕商标权的取得、行使及保护等方面作出科学规定 ,从而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