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36 毫秒
1.
变相肉刑是刑讯逼供的行为方式之一,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变相肉刑是一个不真的事实,严重阻碍我国刑事法制文明建设。变相肉刑与肉刑两者并不存在实质区别,都是构成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方式,都是对受刑讯者进行肉体和精神折磨。司法解释应当详尽列举变相肉刑的各种情形;应当废除司法解释中变相肉刑构成犯罪的结果条件;应当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应当实行刑讯逼供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中“严禁刑讯逼供行为”的规定并没有在具体的证据规则设计和程序设定上得到回应。要在程序上治理刑讯逼供行为,应当在程序上建立起“自律性”制度,规定程序性违法的“刑讯逼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引进“他律性”措施配套,以遏制刑讯逼供行为。  相似文献   

3.
刑讯逼供的防范应从刑讯逼供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寻找出路.在法庭审判中,应当确立对刑讯逼供事实的附带性审查程序,被告承担初始推进性(程序启动)的举证责任,控诉方承担刑讯逼供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在刑讯逼供类犯罪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刑讯逼供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此外,刑讯逼供的防范还需辅以一系列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试图通过举证责任倒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录音录像规则、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制度遏制刑讯逼供。就刑讯逼供的遏制而言,需要明确的是,同一刑讯逼供行为,既可以是实体法中的证明对象,也可以是程序法中的证明对象;在作为不同性质的证明对象时,在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方面均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5.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精神或肉体以获取口供的一种审讯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然而,时至今日,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审讯方式依然存在,并成为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颗顽固毒瘤,而诠释刑讯逼供产生的内在诱因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6.
刑讯逼供是一种为现代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审讯方式,它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制度及民主法治建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却屡禁不止,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大毒瘤和痼疾。刑讯逼供是特定角色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体现,口供对案件的重要作用等均是刑讯逼供久禁不绝的根源。我国应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明确无罪推定原则,通过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对刑讯逼供案件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等途径遏制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7.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尽管刑讯逼供为我国现行法律所禁止,可仍有个别侦查人员捧着"有罪推定"这个"法宝"不放,最终酿成冤案,不仅践踏了法律的公正与尊严,而且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积累了社会的负能量。刑讯逼供久禁不绝,除了法律制度、思想观念和社会等原因外,还有被忽略的更高层次的原因——逻辑原因。法律规定是逻辑要求的具体体现;刑讯逼供不仅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更是违反了逻辑的要求;侦查人员只有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逻辑思维能力,才能摒弃刑讯逼供,杜绝冤案的发生。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相当程度上还存在着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现象。在庭审过程中,由谁对刑讯逼供负举证责任,存在较大争议。文章从证明责任的理论出发,深入剖析刑讯逼供证明责任的内涵,在借鉴国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刑讯逼供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相似文献   

9.
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是宪政权利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已经成为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顽疾。我们应针对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分析探讨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对策。  相似文献   

10.
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倒置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在对“控告多、查证少;初查多、立案少;证难取,性难定;发现难,追究更难”等实际问题进行理性思考的同时,提出对刑讯逼供的举证应当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一般刑讯逼供行为和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证明标准应当分类,对刑事证据立法应当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11.
对刑讯逼供存在与否的证明属于程序性事项的证明,其证明同时涉及一般的证明标准和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明机制问题。刑讯逼供的事实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对这种事实的证明在实践中很难完成,因此应当明确:刑事实体法追诉中的刑讯逼供证明的证明责任由新的公诉机关承担,证明标准也应于普通案件中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同时,法官不应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2.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之一,而刑讯逼供在我国是一个在司法中久禁不止,且甚为普遍的现象.刑讯逼供罪具有独特的多重当事人结构,与宪政视野的罪刑法定原则相契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设置源于宪政意义上的限制权力、保障人权的考虑.  相似文献   

13.
从根本上遏止刑讯逼供,有赖于决策层、立法、司法界及理论界直至广大国民树立反刑讯逼供、反酷刑的人权保障理念和保护人身权利的价值永远高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观。决不能将刑讯逼供的目的、动机的“善良”作为为刑讯逼供辩护的理由,也不能使其成为刑讯逼供与相关犯罪法定刑存在不适当差距的“合理”依据。我国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应当重新设计。  相似文献   

14.
刑讯逼供不仅侵犯人权 ,而且妨碍准确及时的打击犯罪 ,危害很大。由于种种原因 ,刑讯逼供仍大量存在 ,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预防并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相似文献   

15.
强化是一把双刃剑 ,它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同时也是矫正刑讯逼供的有效方法之一。强化的具体运用是奖励与惩罚 ,奖励应针对质而非量 ;惩罚应加大强度并贯彻到底 ,应多用回报性惩罚 ,替代强化、自我强化也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16.
通过构建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博弈模型并进行分析,指出应减少刑讯逼供的收益并增加其成本。这可以通过适用"毒树之果"规则、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来实现。可考虑利用辩诉交易制度来激励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案情。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刑讯逼供罪规定之窘困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就刑讯逼供罪的规定无论从刑法对刑罚幅度的设定角度还是从同类客体犯罪法定刑配置的横向比较角度看都是不协调的。该规定本身存有的刑罚规定不协调、量刑幅度段单一、量刑分量跨度小、幅度段标准把握存有歧义等缺陷,大大削减了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罪惩处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对其予以矫正。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