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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是以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起来的。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由检察机关作为(权利主体抽象、或者说缺位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的代表,参与民事诉讼,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与宪政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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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属命题主要针对土地管理权和土地财产权的公私权配置而具体展开。作为公权力的管理权属和作为私权利的财产权属,逐渐呈现彼此交错互联态势,并导向彰显公共、私人事务耦合共生要义的二元架构。指向分配管理命题的土地增值收益管理权,针对实现分配的目标旨向、基本原则与实施规则,有着不同的功能定位。指向属性定位命题的土地增值收益财产权,往往围绕该类财产的所有权或规划管制权之权源基础,以及作为物权或发展权的权利形态而展开。依循土地增值收益作为公权力或私权利的不同理论表达指引,可尝试厘清在土地一级开发征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两类土地增值实现典型过程中,相应管理权或财产权的个殊化保障、分配事项。基于此,通过明晰土地增值收益公私权属的功能型、架构型耦合要义与错位共生践行进路,可为探究土地增值收益的体系化规范事项提供必要逻辑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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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产权资本化经营实现的法律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商研究》2008,(1)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农民土地产权保护的核心是重构土地财产权与土地行政权、国家征地权的关系,使之真正成为农民自主支配的资产和经营资本,通过"产权-资本"循环与增值均衡机制实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供给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依据农民土地产权资本化经营的要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制度的创新思路是按照土地资本替代原则确定补偿标准。国家支持农民土地经营增值政策的可选方案就是在实现农民土地私人投入收益内部化的基础上逐步向超产权的收入均衡支持过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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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权包括征收申请权、征收审批权和征收执行权,它体现的是国家土地行政部门在管理土地配置活动中与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违法行为人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当前我国土地征收权因为配置存在申请主体范围过大、审批不严以及执行操作不当等问题,从而衍生了诸多的社会矛盾,甚至危及法治进程,同时严重阻碍了城镇化进程和耕地保护的开展,本文试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价值取向、我国行政体系以及权力监督的角度来分析土地征收权配置缺陷的原因,以期能够抛砖引玉,尽快破解土地征收权配置之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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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结构的财税法调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不合理的分配结构导致的大量分配问题,需要通过调整和优化分配结构来解决,其关键是改变分配制度中的收益分配权配置;对于分配结构的调整,传统法和现代法的功用各不相同,而财税法的功用则更为突出;财税法作为"分配法"所蕴含的分配理论,是分配结构调整的理论基础;财税法具体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有助于解决分配结构失衡、分配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等突出问题,对于维护分配秩序和实现分配正义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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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践行的是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权行使模式,这一模式具有正当性基础。现行《土地管理法》在修改时,方向上应继续坚持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权行使模式;路径上应在继续坚持这一模式基础上,重点针对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以及土地征收权等权力存在的弊病进行相应的完善。在当下的社会转型期,企图对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权行使模式进行颠覆式的推倒重来,不仅风险大、成本高,给现行法的体系效应带来较大的冲击,而且亦不具有实践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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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是一切民事活动的基础和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事权利在范围上不断扩展,在内容上不断丰富,在构造上也更为完备。“有权利即有救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必含法律救济力,这是民法的常则,也揭示了民事权利的完整结构:基础内容和救济内容的统一。民事权利仅有“法律容许的行为范围”这一基础内容,而不配之以具体法律救济力,民事权利必将抽象化,而只有形式上的意义。因此,我国民法在权利制度上,不仅应实现基础内容的广度及深度的扩张,更应赋予权利以强大救济——即建立完备的救济权制度。只有实现基础权利和救济权利的统一,民事权利才具备真实意义。我国民法界对民事救济权的整合研究,显然不够。基于此,笔者试图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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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资源再分配的过程受国家公共权力部门的直接调节。目前农村土地资源再分配过程中存在着角色冲突、利益冲突和规范冲突三方面的问题。经济法作为利益资源和权利的再分配书,具有维权性和控权性特点。要实现对农村土地资源再分配过程中的国家调节,并保证调整的结果具有公正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就亟需借助经济法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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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无论征用农村土地还是城镇土地,土地补偿费都是土地占有人对土地征用人请求权的基本内容。虽然,土地征用权的发生和土地补偿费支付均依严格的行政程序,但土地补偿费请求权却具有突出的民事权利特征。土地补偿是以土地为客体,依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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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设置土地发展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土地发展权是一项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分割而单独处分的财产权。该权利直接关系到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以及增加对土地的投入而产生的发展性利益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我国设置土地发展权有利于促进基本人权建设,是加强耕地保护,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科学发展观为土地发展权的设置提供理论指导,我国设置土地发展权符合所有权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国外经验和学者的研究成果为土地发展权的设置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必要的理论铺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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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义务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国家与公民关系新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家义务对于公民权利具有重要价值与意义。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历史发展及其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发展趋势来看,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现已经成为主导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主轴,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应成为现代公法体系的核心内容和现代公法学的基本范畴。而且,国家义务直接源自于公民权利并决定了国家权力。国家义务以公民权利为目的,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以国家义务保障公民权利,是对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超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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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学术界曾经存在较大的分歧。结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的理解,从几方面论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与传统的用益物权永佃权进行了差别比较;指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制度尚须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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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的日益重要性使其在法律上逐渐与土地资源分离,成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且不悖于所有权客体特定性原则。在比较罗马法中的共用物、法国的公产、德国的公物及日本的公用物、公共用物等公共物品类型的基础上,应将我国的水资源界定为公共用物并为其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水资源公共用物的定性不仅有利于彰显水资源负载利益的全民性,将其与满足行政目的的公用物相区分,而且为理顺水资源由全民所有、宪法上国家所有至民法上国家所有等所有权类型的转化路径,直到为人人平等享有用水机会创设的水权制度提供了深层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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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自觉运用法治思维行使紧急权是紧急状态法治化的内涵,亦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运用法治思维有助于真正实现紧急权的价值功能,有助于约束紧急权的行使和保护公民权利.在紧急权行使中运用法治思维就是在采取紧急措施限制公民权利时,应综合运用紧急性思维、必要性思维、平等思维、核心基本权利不可克减思维、信息公开思维等进行分析判断.因此,完善紧急状态法制是指导紧急权行使的法治思维形成的基础,加强对应急法治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是指导紧急权行使的法治思维形成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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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使用权收回类型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我国土地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特且复杂的概念。目前,无论是行政法学界还是民法学界,对于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理论基础、种类、性质和适用条件等都缺乏足够关注。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司法实务的梳理发现,客观上存在着"公法上的收回"和"私法上的收回"两种性质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其中,公法上的收回又可分为征收性收回、处罚性收回、确权性收回三类;私法上的收回又可分为契约性收回和身份性收回两类。不同性质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生成的理论背景不同,适用条件和范围各不相同,是否补偿和救济途径也有所差异,这些皆需在修改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加以明确和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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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权利的确认与功能——以德国公权理论为核心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法具有不同于私法的特殊构造,行政法总能确切地说明"谁应当依法行政",却经常对"谁有权要求依法行政"语焉不详。换言之,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称性"。为准确描述私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德国行政法上的权利(公权)学说经历了从"保护规范理论"到"新保护规范理论"的发展演进,而私人行政法权利的范围与内容也随之不断充实强化。目前,行政法权利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法权利是行政主体调整、分配私人间冲突利益的思维手段或工具概念;其二,行政法权利是非行政直接相对人(第三者)行政诉讼诉权的基础和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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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农地利用制度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是导致当前农地征用征收过程中农民利益严重丧失的一大重要原因。我国农地利用制度的设计基础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土地物权制度设计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而我国土地由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这构成我国土地物权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因而我们应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产权制度的基础上重构我国的农地利用制度。农地持有权——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替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成为我们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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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政策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确立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对解决承包地流转闭锁抵押难行等问题意义重大。却因将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以法律固化,新设土地经营权性质不清、类型混合、流转不济,无益承包地债权性与物权性并可市场化开放性流转之“三权分置”目标实现。受其影响,《民法典分编(草案)》亦存同样问题。亟待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进一步入典完善。在实地调研基础上,遵循《民法总则》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前提下,于《民法典分编(草案)》完善中,基于英美地产权客体权益分离理论与大陆法系二次权能分离理论具兼创债权性与物权性经营权功能的地权二次分离理论,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不变上,从其客体权益中分离出二元化土地经营权,并分别于合同编增设农地租赁经营合同具体规范债权性经营权、于物权编构造“农用地使用权”科学规范物权性经营权。以利能以债权性经营权顺农地灵活经营实践、物权性经营权应农地抵押及长期经营所需的二元化路径,促现行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向派生出的土地经营权市场化开放性流转发展,以实现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入典达成“三权分置”、“放活土地经营权”之政策目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