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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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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美国土地发展权制度取得了巨大成功。二十世纪中叶,美国在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础上,设置了土地发展权,并通过土地发展权移转和土地发展权征购两种制度加以运作,具有注重效率、引入市场机制和土地发展权私权性的特点,对于我国目前土地使用性质改变而产生的发展性利益的分配和权利归属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2.
农地发展权之法律建构——以私权为研究视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祖全 《时代法学》2009,7(1):71-79
农地发展权的法理基础、农地发展权的性质的甄别和农地发展权的民法保障等三个方面是解决农地发展权的根本点。从私权的角度论证和分析农地发展权的公法权利的私法定位,从而阐明农地发展权的权利归属。在现行的土地制度和政策下,提出通过在土地产权中创设农地发展权的设计,以解决农民土地权利的保障问题。从权利享有的源头探讨解决农民发展权的根本路径,构建农地发展权为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干预的原土地所有权人所有的农地发展权的制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制性的保障。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因土地用途改变、土地利用集约度的提高而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必须借助土地发展权制度予以解决。土地发展权的法律性质问题,直接关系到土地发展权的法律制度设计。这既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实践问题。以传统公权与私权二分法来定性土地发展权,已经显示出无法克服的的局限性。我国土地发展权具有二重性,既是一项具有私权性的财产权,又具有浓厚的国家干预色彩,应当将其定性为经济法意义上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柏峰 《法学研究》2012,(4):99-114
征地纠纷的本质是各方对土地发展增益的争夺,土地发展增益在法律上表现为土地发展权。土地发展增益主要源于外力,是全体社会大众努力的结果,具体地块的发展增益与国家发展战略、城市规划、非农用地供应政策、城市化速度等因素密切相关。土地发展权并非土地所有权的派生权利,它因国家管制权的行使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我国的土地发展权国有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能防止少数人独享土地发展增益。其不合理之处在于,未能明确保障失地农民分享土地发展增益,且缺乏制度装置来让大田农民分享土地发展增益。我国应当坚持土地发展权国有模式,并通过完善具体制度来保障土地发展增益全民共享。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城市工业化的进程,土地征收、开发利用等一系列问题所产生的发展性利益分配和权利归属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由此暴露出我国现行的土地权利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为了解决各种复杂的土地问题,使土地得到合理利用,使公共利益得到体现,借鉴英国经验,设置土地发展权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6.
农地权利体系是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和债权性农地使用权的权利体系。同时,由集体土地所有权衍生出征收征用补偿权、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和成员权、土地发展权等保障农地权利实现的权利。各项农地权利的运行机理以及法律救济有其内在的特点和规律。  相似文献   

7.
土地发展权论   总被引:39,自引:0,他引:39  
胡兰玲 《河北法学》2002,20(2):143-146
土地发展权是对土地在利用上进行再发展的权利 ,它包括空间建筑权和土地开发权。它是随着城市化的出现、人类提高了对土地的利用水平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形式。国外已有立法对之予以规范 ,而我国尚无相应的法律措施。应借鉴国外相关理论及立法 ,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土地发展权制度。  相似文献   

8.
土地所有权权利结构重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刘俊 《现代法学》2006,28(3):64-73
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之上建立土地市场法律制度,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我国经过20多年的土地有偿使用法律制度的实践,已经在事实上将土地使用权置于一个独立物权法律地位。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构建的中国土地法律制度,应当突破传统的土地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项权能,并代之以土地的设定权、收入权、使用权、发展权和回归权。传统的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则相应地纳入新型权利结构的土地使用权之中。  相似文献   

9.
一、土地发展权概述土地发展权在西方国家是一种比较普遍的权利形态。它于20世纪40年代末由英国率先创设,70年代美国、法国、日本开始设置或创设相同或类似的土地发展权。  相似文献   

10.
刘兵红 《河北法学》2012,(4):175-178
英国法上,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不是有体物而是财产利益。英国法财产所有权客体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土地保有关系的产生是英国法财产权客体定位为财产利益的根本原因,土地保有关系模式下的这种立法思想深深影响了英国所有权客体理论。在英国法上,任何具有独占排他的财产利益均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因合同等原因而产生的债属于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因此英国法将其作为所有权的客体。英国法明确区分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所有权以及合同权利本身,英国法的债权的二分理论值得我国学界研究。  相似文献   

11.
刘晓霞 《法学杂志》2012,33(5):61-65
"小产权房"是我国近年来出现的社会现象,然而其在建设及交易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法律上的难题。这些难题表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被虚置,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亦不健全。要破解这些法律难题,应当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完全用益物权效力,构建城乡平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制度,确保所有权权能的实现;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禁止为"商业利益"而征收;构建科学的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同时政府应当让利于民。  相似文献   

12.
刘树桥 《政法学刊》2004,21(3):34-36
经过长期变革而形成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多级主体并存、权利不完整的缺陷。突破传统物权理论的框架,进一步强调财产利用的价值,从而构造财产所有和财产利用并重的物权二元结构理论。并在此理论指导下,完成对我国集体土地以国家所有、农民占有并利用为内容的权利重构,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完善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13.
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物权法》规定之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是根植于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便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它是我国土地物权化的制度工具,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纽带。土地使用权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他物权范畴,但因与大陆法国家用益物权的社会基础或功能不同,它并非大陆法国家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充当自物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自身不仅可以转让、处分,而且还可以设定用益物权。《物权法》将各土地使用权放入用益物权编规范,不仅不能凸显土地使用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上的基础地位,而且不利于建立清晰的土地使用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在笔者看来,我国不动产物权应当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三个层次,除地役权外,《物权法》并未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14.
伴随着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农村土地上形成了三个方面的重要权利,一是农民集体对土地享有的集体所有权;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对土地所拥有的经营管理权或代表行使权;三是农民个人对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农地集体所有权是农地经营管理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根源和基础,它影响、决定着经营管理权和承包经营权存续发展的宗旨、方向和内容。而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集体组织的经营管理权可以超越所有权而得以独立地发挥作用。同时,农民个人的承包经营权也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绝对性,不受农地集体所有权等的不当干预。在农村的进一步改革发展中,各方面的农地权利需要在相互联系协调中不断完善发展,形成一个严密而和谐的农地权利体系,并建立相应的司法保护体系,从而有效地推进农村的改革发展。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出现过数次变迁,最终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因为集体所有权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导致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农民权利虚化。《物权法》试图通过引入成员权概念来明确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成员集体所有在性质上类似于总有,它是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途径,也是保护农民权益的制度基础。成员权是私法上的权利,不同于村民自治的权利。关于成员资格的认定,原则上应当以户籍为标准,在此之外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成员权可以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两部分,应当完善其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6.
关于《民法草案·物权法编》制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中国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编” ,仍然存在若干问题 ,建议至少在以下方面考虑修改 :强化所有权平等保护的思想 ;调整物权法的整体结构 ;物权变动的要件设计为强制性规范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增设先占、添附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规定取得时效 ;肯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必要作为独立一章规定 ;邻地利用权回复称为传统法上的“地役权” ;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并存但分别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仅产生对抗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可有限制流通 ;准物权应以单行法另行规定 ;让与担保可暂不规定 ;占有保护适用有权占有 ;物权的保护方法有待加强。  相似文献   

17.
水资源的日益重要性使其在法律上逐渐与土地资源分离,成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且不悖于所有权客体特定性原则。在比较罗马法中的共用物、法国的公产、德国的公物及日本的公用物、公共用物等公共物品类型的基础上,应将我国的水资源界定为公共用物并为其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水资源公共用物的定性不仅有利于彰显水资源负载利益的全民性,将其与满足行政目的的公用物相区分,而且为理顺水资源由全民所有、宪法上国家所有至民法上国家所有等所有权类型的转化路径,直到为人人平等享有用水机会创设的水权制度提供了深层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8.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逻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圣平 《法学研究》2014,36(4):76-91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以厘清农地产权的结构为前提。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农地产权的结构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对农地的利用关系在法律上应当表达为物权关系,以达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目标,主流学说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化构造即应破除。经济学界提出的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离"学说为基础构建农地产权的观点,曲解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不符合他物权设立的基本法理,无法在法律上得以表达,也与下一步农地制度改革的方向相悖。如果农地的流转仅仅具有债法上的效果,或产生移转物权的效果,则方式自由;如果农地的流转具有创设物权的效果,则方式强制。实定法上就农地转让的条件限制缺乏正当性,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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