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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6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围绕社会管理创新取得了重要进展。新形势下,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就要努力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有关部门分工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通知》在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法律冲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应当是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3.
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有其自身的优势,但是,就目前来看,司法所基础设施薄弱、工作力量不足、队伍素质相对较低,并不适合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为此,应在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下设社区矫正执行机构,推行垂直管理模式,组建以矫正官为主要力量的社区矫正工作...  相似文献   

4.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构成应采用"1+X"模式.在"1+X"模式下,"1"指矫正官,是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务员,主要从事社区矫正过程的刑罚执行、行政管理等工作."X"指除矫正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司法社工、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应由社会组织担任,主要从事社区矫正过程中的服务性工作.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为刑罚的实施造成歧义.司法行政部门担任社区矫正执行主体资格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合理性.从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现状考察和对司法部门、公安部门两个主体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反思结论表明,法律确认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行主体资格,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6.
现行刑事司法控制犯罪无能为力的现状促使人们把目光投向恢复性司法,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借鉴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对社区矫正的决定和执行制度上做出了很多创新,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重视社区、重视特殊预防、坚持以人为本等特性决定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社区矫正的可能性。恢复性司法关注被害人、社会和谐的重构及多元主体参与协商沟通,而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仍然是围绕着罪犯矫正。在我国的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应当完善措施,更加注重被害人、社区和罪犯合法权益的维护,尤其是流动矫正对象的权益的维护和发展。  相似文献   

7.
社区矫正主体重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在我国各地开花结果,其法律规范、制度设计、社会保障、社区参与等方面的问题都逐渐凸显出来,并成为阻碍社区矫正进一步深入发展的棘手问题,社区矫正主体方面的混乱状态只是其中一例,有必要重塑社区矫正主体体系,厘清社区矫正工作秩序,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执行。  相似文献   

8.
《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的专门化要求,有助于其职业特点的规范塑造及职业保障。但全流程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之法律定位仍然模糊,司法助理员的矫正专职性很难保障;从监狱或戒毒所借调或抽调参与社区矫正的干警,稳定性尚显不足。应当给予在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助理员和监狱、戒毒所干警以社区矫正专门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定位,增加专司社区矫正工作的政法专项编制,以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提高社区矫正官的资格准入与薪酬待遇,夯实职业稳定性,并在未来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  相似文献   

9.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综合各国的情况来看,社区矫正可谓是"四位一体",既是刑罚种类,又是行刑方式,还是行刑场所和行刑活动。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应与《监狱法》的修改一并考虑,并且把死刑立即执行的法条也纳入进来,统一取名为《刑罚执行法》,遵循法律出台修改先实体再程序后执行的自然逻辑顺序,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刑罚执行法》,而不宜搞单独的《社区矫正法》。  相似文献   

10.
随着社区矫正的全面试行,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与大众的认可,其文明、进步、人性化的表现充分体现了我国刑罚制度的不断进步.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罪犯的假释时,推出了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审前社会调查的改革措施,意在加大社区矫正的适用比重,以从源头上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力度.  相似文献   

11.
社区矫正在我国作为新生事物,是对传统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突破与创新。而新制度构建的快速性使得相关法律出现了衔接隐患。为此宜通过协调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方式打通法律衔接障碍,为社区矫正提供基本的规范保障。  相似文献   

12.
社区矫正概念的多维思考与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社区矫正的概念,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行刑说、救助监督说、处遇说、混合说、教育说等。这些概念,均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社区矫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我国的社区矫正应是广义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人员置于社区矫正机构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再社会化的活动。在这里,社区矫正是一个“社区制裁”的性质,而不是单纯的“社区刑罚”,它只对其中一部分矫正对象(罪犯)具有社区刑罚性质。社区矫正是一项独立的工作手段。其工作内容是对矫正对象的执行刑罚、监督管理、矫正教育、危机干预、社会救助等。  相似文献   

13.
随着行刑社会化、行刑轻缓化及恢复性司法理论的不断发展,社区服务令制度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并被很多国家引入作为针对轻罪的行刑方法。社区服务令制度不仅在刑事司法领域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在行政处罚领域也有大可为之处。当前,可行之处是将社区服务令制度纳入治安管理处罚领域,需要对其在概念上重新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服务令制度。  相似文献   

14.
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基层执行机构在运作中呈现诸多弊端。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司法局结合本县实际,大胆创新,率先建立了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体执法部门。这是对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执法力度不足的强化,便于统筹规划、统一指挥、统一执法。天台县司法局通过整合资源,将执法管辖区域与乡镇行政区划适当分离,在县域范围内组建了五个执法中队,将社区矫正工作从司法所中分离出来,纯化工作队伍,实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人、专职、专业化管理,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相似文献   

15.
我国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主要是对社区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的评估,集中在服刑期间进行。目前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地都开展了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初步探索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这项工作在我国没有经验可资借鉴,故评估方式方法还不成熟,有待我们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不断进行完善,以便取得更好的评估成效,为社区矫正工作服务,为预防犯罪、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相似文献   

16.
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与推进所取得的成绩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社区矫正组织管理体制存在的刑事执法性质模糊、专业化程度较低、"双主体多层次"的体制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分配制度不利于调动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积极性等问题。建议在我国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单一的、专业化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适当减少行政层次,同时建立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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