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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7 毫秒
1.
信用证的修改问题似乎一度是个边缘性的问题。虽然人们已经注意到信用证修改会给实践带来许多纠纷,但很少有人将这个问题作更深一步的探讨。其实,信用证的修改会涉及到很多信用证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请看如下案例:某外国银行B为开证行,中国某家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A为通知行。按照惯例,信用证到达A银行后,A银行通知出口方,出口方整理收齐单证后,A银行帮助初步审单以减少不符点,然后把这些单据寄给外国银行,外国银行审单后再付款。在单据流通过程中,信用证上出现了B银行附增的罚金条款,“如果出口方的单据和信用证的要求不符,开证行有…  相似文献   

2.
关注要点1调整范畴和法律依据信用证从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到开证行最终完成付款,经过的诸多环节和可能产生的各种情形,均属于信用证纠纷;此外,与信用证相关的纠纷,如为信用证项下款项提供担保,也纳入规定调整的范围。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应适用的法律或国际惯例,即依其约定。(第1~4条)关注要点2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证审查标准规定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第5条)明确了信用证项下单证审查的“严格相符”标准,并非“实质相符”标准,并援用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表面上相符”的表述:并…  相似文献   

3.
信用证以其高效、快捷和安全性高的特点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成为重要的支付工具。然而,作为信用证交易中心环节的银行审单却由于标准的分歧和争议致使信用证的拒付率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信用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本文以审单标准的四项主要原则,即表面相符、单证相符与单单相符、严格相符、合理谨慎为线索,结合立法、惯例与实际案例,尝试性地对审单标准予以较为细致的考察和剖析。  相似文献   

4.
近现代犯罪构成理论经历了从精确性到模糊性的发展轨迹,社会危害性理论、违法性及有责性理论是现代刑法企图平衡近代刑法追求法的精确性带来的一元化缺陷的产物,他们意在通过表示法的模糊性来实现法的精确性与法的模糊性的二元平衡设计。而这一平衡的基础是法的确定性与法的非确定性的共存关系,并认为近现代刑法以主客观思维方法为主导地位的一元方法论应该由确定性与非确定性的二元论所取代。最后,主张以法的精确性与法的模糊性为工具,以确定性与非确定性为本体的二元刑法观设计新的科学的犯罪论。  相似文献   

5.
独立原则、银行仅处理单据原则和单证相符原则是信用证三个主要原则. 独立原则是指信用证作为独立自主的契约,在信用证业务流程中,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证,是根据他与出口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提出来的.而开出信用证,则必须执行开证申请人在开证申请书中所做的指示.可见这里存在着三份契约,即:买卖合同;以开证申请书形式出现的规定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信用证.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开证申请书以买卖合同为基础,而信用证又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但是尽管如此,信用证一旦开出,它便既独立于买卖合同,也独立于开证申请书.对于银行和受…  相似文献   

6.
信用证交易下,开证行按申请人指示开立信用证后,就承担了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单据时,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该义务的法律基础一是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委托合同关系,二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以信用证所形成的合同关系。下面将两个合同具体分析以明确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7.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相对信用证的独立原则而言的。所谓信用证的独立原则是指买方基于买卖合同才向银行申请开证 ,但信用证一经开出 ,就脱离了原买卖合同而独立存在。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信用证合同关系独立于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仅仅是单据交易 ,即开证行的义务仅与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密切相关 ,而与单据背后的买卖运输等毫无关系。第二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信用证关系亦独立于开证行与客户之间的开证契约关系。即开证行不能以客户违反他们之间的合同为理由拒绝履行付款…  相似文献   

8.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它涉及多种合同关系 ,通常有7方当事人 ,即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议付银行、承兑行、付款行。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有3个 ,一是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卖方)间的法律关系 ,二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间的法律关系 ,三是开证行与受益人间的法律关系。目前在人民法院诉讼的案件大部分涉及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间的关系 ,其中在结算阶段发生纠纷为多。一般是因开证行向受益人支付了信用证金额后 ,开证申请人未按约定偿还款项 ,银行诉到法院要求开证申请人偿还或主张担保权 ,这类案件逐年增…  相似文献   

9.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方(付款人)的请求,开给出口方(收款人)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凭证,是银行凭自身信誉保证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一、前言在信用证结算的过程中,提单是不可缺少的单据之一,只有递交有效的单据,银行才能凭单付款,卖方才可以顺利结汇。信用证关系中,一般涉及四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的买方与卖方,开证银行与付款银行。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卖方为受益人,将信用证由开证行及通知行转交给卖方;卖方装货上船,取得已装船提单,将提单交给议付行,议付行审核单证,单证相符即可放款,卖方结汇;议付行将信用…  相似文献   

10.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结算方式。它因国际贸易的频繁和成熟而产生,因银行信誉的介入而被广泛接受,因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动而日益迅捷。它把国际贸易买卖转化为单据化买卖,把应由卖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义务,既保障了买方能够迅速收到货款,又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融资便利,因而被称为“国际商业的生命液”。在信用证结算机制中,信用证的开立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因为它连接着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承载着商业信誉向银行信誉的过渡。而由于开证银行取代卖方作为信用证项下第一付款人的身份,使得开证银行对开证担保尤为关注,开证担保中的法律问题也因此变得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11.
论跟单信用证交易中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跟单信用证(LetterofCredit,缩写为L/C),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支付方式,它是由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在申请人要求的金额和期限内,当受益人提交议付的单据符合申请人的要求时,由开证行承诺付款的一种书面文件。①跟单信用证实际是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跟单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可向开证行要求付款,从而降低了贸易各方的商业风险,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从国内和国际立法角度而言,有关信用证的立法仍是一个不发达…  相似文献   

12.
法律是一个带模糊性的边际性概念;法学发展历史上存在自然法学派和规范法学派两大学说;从东京审判看恶法非法,那么自然法学派理论是国际法的最低底限而使国际法得以普济;在国际法上法律原则的介入,是自然法学派理论对国际法理论体系渗透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13.
《商务与法律》2005,(6):42-43
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明确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证审查标准。《规定》第五条是对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的规定,同时,“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此条中一并得到体现;《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明确了信用证项下单证审查的“严格相符”标准,并非“实质相符”标准,但并未采用“严格相符”的表述,而是援用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表面上相符”的表述;第六条第二款进一步说明,该《规定》中的“严格相符”标准并非“镜像”标准,而是允许单单之问、单证之间细微的、不会引起理解上歧义的“不完全一致”。  相似文献   

14.
信用证欺诈,是指信用证受益人在根本无货或者质量低劣无法交货的情况下,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符合信用证要求的一种或几种单据,从开证行骗取信用证项下货款,从而使开证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行为。开证行如无证据证明信用证项下单据是受益人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的,目的是从开证行骗取信用证项下款项,且该伪造行为已经给开证申请人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不能援引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相似文献   

15.
开证申请人向开证银行提供担保,是开证行开立进口信用证的前提条件,是银行维护国际结算资金安全的一种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此的规范制度要求原则上采取100%保证金制度,即仅仅将开立信用证作为一种资金结算方式,申请开立进口信用证必须要向银行提供100%保证金,存人开证行指定的保证金帐户,以保证开证行在信用证到期对外付汇时,企业作为开证申请人有充足的资金结算偿付。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达,商业银行的业务也日益多元化,信用证已不仅仅是一种以银行信用为特征的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方式,也日渐成为银行向进口商…  相似文献   

16.
罪刑均衡的立法实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守芬  方泉 《法学评论》2004,22(2):74-87
作为最直接地保证刑法正当性的罪刑均衡 ,刑事立法对其具有首要的实现功能。其中刑法总则通过刑种设置、配刑制度和配刑情节的建构提供罪刑均衡的个别化标准 ,分则通过罪质的确认和法定刑配置提供罪刑均衡的一般化标准 ,而法定刑攀比通过“刑”与“刑”的均衡来实现整个罪行关系的均衡 ;同时 ,刑法为更好地实现罪刑均衡需要在立法的精确性和模糊性之间寻找平衡。以这些论点为前提 ,本文考察和评价了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对罪刑均衡的立法实现  相似文献   

17.
垄断认定标准的模糊性,是各国反垄断法在制定和实施中的一种普遍性,也可以说,它是与反垄断法相伴而生的一个基本技术特征。美国反托拉斯法在一百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模糊性,给我们的启示是:确定垄断标准恰当的模糊度,既不能过于明晰又不能过于模糊。过于明晰则缺乏灵活性,会使许多垄断行为通过各种形式的变换来逃避制裁;过于模糊则会使司法活动无所适从,导致实施的困难。而反垄断法实施的技巧就是如何将这种模糊性转化为确定合理的断案结论。  相似文献   

18.
本文所提信用证仅指不可撤的跟单银行信用证。通知行与开证行,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基本没有争议。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受益人与开证行、受益人与议付行、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且争议也较大,文中做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9.
美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美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吴汉东在著作权法领域中,合理使用的判断规则是一个具有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的课题,在我国尚有待开拓研究。我国著作权法仅对合理使用的具体类别作了原则性规定,且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不多,学界也未形成理论化、系统化的学说...  相似文献   

20.
一、理论创新的法理基础——检察权的实质权能探究 近现代政治法律理论对于国家制度影响巨大的,不外乎两种学说;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一是“三权分立”为代表的分权学说。前者造就了一批社会主义国家,而后者造就了几乎所有的现代西方法治国家。我国在建国后一直采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学说,尤其是在国家体制的具体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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