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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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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分则条文的罪刑结构,是指分则条文中的犯罪行为与所对应的法定刑之间的组合和排列。分则条文是罪与刑的统一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编排罪与刑的对应关系,不仅反映立法者对犯罪行为的评定,而且直接关系到司法部门处刑的公正和平衡,因此,为各国刑法所重视。在现时,有必要对我国刑法分则的罪刑结构加以研究,以便于完善,调整立法对司法在处刑权上的制约关系,减少实际处刑的过大差异。一、关于分则条文罪刑结构的基本形式,即条文中罪与刑的基本对应形式。在这方面,国外刑法比较统一,多采用一罪一条文,单独对应一个法定刑的结构。我国刑法大多数条文也采用一罪一个法  相似文献   

2.
论量刑合法     
量刑合法是罪刑法定原则在量刑上的要求和表现,意即量刑符合刑法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只符合刑法分则的规定,而应是综合地符合刑法总则与分则的所有相关规定。就法定刑而言,量刑合法并不只是静态地符合法定刑的规定,而是还动态地符合法定刑的司法变型即处断刑、宣告刑、执行刑或免刑的要求。量刑合法与量刑合理并不是彼此分离的两个独立之物,而是同时实现和互为表里的有机统一体,其中,量刑合法以量刑合理为实质内容,并表现为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3.
在刑罚裁量中,德国、日本刑法以及我国台湾、澳门刑法都规定了处断刑,希望通过处断刑架构起法定刑通向宣告刑的桥梁.立法者通过处断刑的规定,不仅可以有效地控制法官的刑罚裁量权,还能指引法官寻找一个比较适当的量刑幅度,并在该量刑幅度内找到与犯罪相适应的具体的刑罚点.但德国、日本刑法与我国台湾、澳门刑法在处断刑的立法模式上存在着一些差异,前者采取总则式立法,后者采取总则与分则相结合式立法,二者对我国量刑规则的改造均具有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4.
非对称性刑法立法是指刑法对相同或者相似情形作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规定,包括在罪责刑关系上的纵向不对称立法和横向不对称立法。我国《刑法》总则的刑事管辖权、犯罪主体、犯罪停止形态等规定和《刑法》分则在罪与刑、罪与罪的关系上存在大量非对称性立法。过多的非对称性刑法立法对刑法结构和价值产生了较大冲击,为弥补非对称性立法缺陷而进行的刑法解释适用又造成了新的法律冲突。刑法立法应当坚持相对对称原则,只有当刑法规则要素和刑法规则适用条件发生了明显改变时才能进行非对称的差异性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通过修正非对称性刑法规定,有助于实现国有单位人员与非国有单位人员渎职行为的对称性入罪、促进贿赂犯罪法定刑的对称。  相似文献   

5.
从刑法史的角度看,刑法规定存在着一个从个别立法到一般立法的演变过程。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分立是人类经验积累的结果,是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提高的结果。刑法总则固然重要,但离开了刑法分则,对不法行为定罪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刑法分则规范是犯罪分类的表述方式,刑法分则体系不仅是技术性问题,背后包含了一定的刑法价值理念。我国刑法分则除了对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以外,还包括一些刑法适用的引导性规定。  相似文献   

6.
《法学》1991,(7)
(一)我国刑法法定刑的设置和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分则的法定刑全部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模式。从刑种、刑度分布情况看,罪刑单位共有149个,其中刑度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16个,约占78%;若以刑度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计算,则有95个,占64%。即法定刑中大多数为10年(或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从单个罪刑单位看,量刑幅度基本上是宽窄适当的。但从几年来司法实践情况和各方面的反映看,也存在一些问题:(1)刑法分则中不少条文具有多层次的量刑幅度,加重  相似文献   

7.
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刑事立法轻罪化趋势日益凸显,轻罪立法成为刑事法治新课题。基于我国轻罪立法现状以及综合域外经验,选择“刑法统一调整”的规范模式作为我国轻罪立法的现实进路较为适宜。具体而言,在刑法总则层面,明确轻罪概念,设置轻重犯罪分层的罪行等级,以罪刑均衡为基本立场对相应法律规范进行必要调整;在刑法分则层面,通过类型化思维调整部分具体罪名规范模式,以“定性+定量”与“只定性不定量”两大规范类型的恰切把握着力于实现轻罪立法的理性与正义。  相似文献   

8.
陆诗忠 《河北法学》2006,24(5):50-54
以刑法总则与分则之关系的合理定位为切入点,我们不难发现:刑法分则的不少条文并不符合刑法总则"但书"的规定;刑法分则的不少条文不符合刑法总则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刑法分则的不少条文不符合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另外,刑法分则将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纳入到分则规范之中;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以犯罪既遂为模式;刑法分则规定特别自首制度、累犯制度,所有这些都不符合刑法总则与分则之关系的合理定位.相应地,这些分则条文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9.
《法律与生活》2020,(4):46-48
在罪刑法定原则获得普遍认可的时代,犯什么罪和判什么刑都应当根据法律确定。因此,读懂法律就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自1810年《法国刑法典》颁布以来,现代刑法就开始采用“总则”和“分则”的划分方法,对犯罪和刑罚问题加以规定。总则,是对刑法的基础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的系统性说明,也是对整部刑法的基本概念、任务、原则、制度所做的规定;分则,是对具体犯罪和刑罚所做的系统说明或者法律规定。总则和分则的区分,是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进步,但也对正确理解法律提出了较高要求。  相似文献   

10.
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是我国刑法的创制,因此,在我国刑法中运用数学方法构建数量刑法学,对我国刑法学的现代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数量刑法学旨在借助数学方法量化罪刑关系,以促进司法实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概言之,数量刑法学通过研究并科学化刑法数量关系,经由罪刑量化解析,以期达致罪刑均衡之正义境界。数量刑法学具有提升司法效率、精确刑罚配置、科学刑罚结构等功能。随着近代学派预防刑思想对刑法的影响,刑罚个别化思想在各国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已被不同程度地接受,因此,很难找到某种绝对且各国通行的公式对刑罚配置进行数值化演算。但是,随着实证研究、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运用,以及数量刑法学的发展,罪刑均衡可以通过科学精确的配刑模型得以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11.
立法程序中的非逻辑因素、立法标准的混乱、立法技术的粗糙,导致我国刑法关于发票犯罪的罪名繁琐、冗长。不规范的用语和过于具体的规定,造成处罚漏洞和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不规范,除徒增法律容量外毫无实益。罚金数额的规定不统一,可能造成罪刑失衡。严苛的法定刑,违背了危险犯轻于实害犯的配刑原理。应当以犯罪行为为标准,对发票犯罪的罪名进行整合;根据严而不厉的立法理念,对发票犯罪的法定刑予以重新配置。  相似文献   

12.
姚兵 《河北法学》2012,30(6):115-116,117,118,119
从理论上讲,传统的行为理论和牵连犯理论不支持单独追诉自洗钱行为;从立法上说,刑法定性+定量的犯罪设立标准、上游犯罪的重刑配置和国际上对单独追究自洗钱行为的非强制性要求使中国刑法无须单独追究自洗钱行为;就司法而言,实践中能够通过将自洗钱评价为提高法定刑档次或从重处罚的“情节”来实现罪刑均衡使自洗钱行为独立成罪缺乏实践动力.  相似文献   

13.
刑阶的有效衔接是实现罪刑均衡、保障刑罚功能的立法前提.在具体的设计上,刑阶衔接要求在种罪法定刑与个罪法定刑上均有效实现刑罚的层次性衔接.以此标准来考量我国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就会发现,在上限型刑阶、下限型刑阶以及刑阶衔接的层次上都存在很严重的问题.在未来,应当以维持刑阶衔接性为改革目标,通过对刑种与刑罚执行制度进行整体化改造,维持刑种与刑度之间的层次性,从而使得刑罚立法的科学配置能够得到切实实现.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分则中有绝对确定法定刑的规定,具有一定的不科学性和重刑化倾向。刑法总则影响绝对确定法定刑的适用有局限性。本文认为在坚持现行立法的同时,应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合理适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促其向轻缓化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5.
论同种数罪的并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罪一刑的罪刑关系、行为责任论、量刑情节的差异性等原理与事实,决定了对判决宣告以前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应当实行并罚;但是,对于刑法分则将多次、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不应当实行并罚;对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并罚,例外不并罚;对于刑法分则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以及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与死刑的犯罪,原则上不并罚,例外并罚;在同时存在应当并罚与不必并罚的交叉情形时,需要按照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尤其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灵活处理。对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同种漏罪的,不能一概采取并罚原则;在以一罪论处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量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重新决定的刑期之内。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总则第20条明确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这只是确定未遂犯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刑法分则各罪的法定刑都是以既遂作典型加以规定的 这样,在遇到未遂犯的处罚时,就要考虑如何根据总则处罚未遂犯的一般原则,适用分则各条所规定的法定刑的问题.特别是未遂的情节纷繁多样,而分则各罪所规定的法定刑一般又不只一个,因此,认真研究如何正确地确定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法定刑的立法原则与新刑法中法定刑的立法缺陷探微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法定刑是具体犯罪的刑罚标准,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刑法规范的基本内容之一。立法者在对具体犯罪配置法定刑时应当贯彻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共同准则,这就是法定刑的立法原则。本文认为法定刑的立法原则有:明确原则、公正原则、谦抑原则、协调原则和稳定原则。并且结合这些原则,作者对我国现行刑法中法定刑的立法缺陷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七)》降低了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过于严厉的法定刑设置对司法实践产生的压力,在刑法分则具体规定的微观层面上具有积极意义,但从刑法立法制度的宏观层面上看,我国刑法既有的酌定减轻处罚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刑法分则中普遍存在的此类问题,降低具体罪名法定刑的做法毫无必要,而尽快取消对刑法第63条第2款的程序限制则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9.
论新刑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刑法,明确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主体平等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体现着我国刑法既注重保护社会、打击犯罪,又注重保障人权、限制司法权、不使无罪之人受刑事追诉的双重功能。主体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规定强化了刑法的调整功能和指导作用,有利于减少或杜绝司法不平等现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总则中体现为创设了一套主附结合、轻重有序、互相衔接的多刑种体系;在分则中体现为较详细地列举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不同的犯罪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对同一犯罪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规定多个量刑幅度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3条与罪刑法定原则之具体关系存在不同解读.唯一正确的理解可能是刑法第3条前半段是基于刑法条文的罪刑法定,后半段则是基于刑法典的罪刑法定.中国刑法较少从刑法条款尤其是分则条文之视角来讨论罪刑法定;刑法条文既是定罪的规范,也是决定刑罚的规则;总则诸条款的适用无不以分则条款之适用为前提,分则条文几乎都实践并反映着罪刑法定.第3条反映了以条文式罪刑法定为基础的法典武罪刑法定,进而记载并反映着支撑中国刑法根基的罪刑法定.因此,第3条文本正确的表述顺序可能是“本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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