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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警检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警检机关所从事的诉讼活动具有本质上的统一性和目标上的一致性,因此,无论是在刑事审判前还是在刑事审判程序中,警检机关都应当形成一种命运共同体关系。在刑事审判程序中,警检机关的合作关系主要体现在警察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方面。在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警察以各种侦查笔录或者情况说明代替其出庭作证,以及警察补充侦查的一贯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应当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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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流水作业式的诉讼结构入手结合检警关系的探究,同时对比外国的诉讼结构以及它们所确立的不同模式的检警关系分析得出我国的流水作业式的诉讼结构是导致警察不出庭的根本原因,并建议我国建立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改变我国的检警关系,配合新刑事诉讼法的改革,最终在实践中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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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警察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该规定还很简单,在适用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存在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不明确、警察出庭作证程序如何启动、警察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没有明确、警察出庭"说明情况"表述不准确、未规定警察拒绝庭作证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为完善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在此需要指出,本文所讨论警察出庭作证的主体仅限侦办一般刑事案件的公安人员,也即人民警察。 相似文献
4.
侦查活动中检警关系的本质不在于形成检警一体的体制以提高诉讼效率,检察官的发展历史、实行”检警一体“国家的立法变迁和司法实践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都说明,检警关系的本质在于保证检察机关对警察诉讼行为合法性的控制与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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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警关系是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之间的职权职责关系,这种职权职责关系主要发生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能过程中。本质上,检警关系就是法律对刑事诉讼领域内的国家权力如何给检察机关和警察机构予以配置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的方式展示和总结出目前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并从中发现我国检警关系的困境并进行解决方案的探索。 相似文献
6.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新型的刑事诉讼模式,这就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工作中都要紧密围绕对犯罪的有效追诉这一共同目的。因此,重新界定并建立起更加合理的检、警关系在新的刑事诉讼制度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认为,适应新的刑事诉讼制度要求的检、警关系应当是:加强配合、引导侦查、互相制约;其中,检察引导侦查必须成为这一新型关系的最为显著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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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检警关系是由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依托,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形成的一种互动关系。刑事诉讼法直接将其表述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0条关于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不捕决定有误时提请复议(核)权利的规定,便是检警双方互相制约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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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诉讼案件中,办案警察既是证据的收集者,也是重要的证人,警察出庭作证的合理性是十分肯定的.事实上,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将警察作证作为一种通行做法,我国在司法改革中与世界警察作证制度紧密接轨,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警察出庭作证做出了相关规定.本文对新刑事诉讼法的警察出庭作证新规进行了分析,探讨了警察作证制度发展中的制约因素,并提出了完善对策,旨在促进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程序、体系的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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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实施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包括检警关系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都规定,以刑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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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国检警关系
(一)德国检警机构的概况和检警关系
1.德国的检察机关和警察机构德国的公诉检察官(Staatsanwah)在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在侦查阶段,检察官的作用尤其突出。德国检察官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职能,即对刑事犯罪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对刑罚的执行进行监督。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1款,通过告发或者其他途径,检察院一旦了解到有犯罪行为嫌疑时,应当对事实情况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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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出庭作证的程序保障——以《波士顿警察局规则与程序规则320》为蓝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警察出庭作证问题一直都是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我国警察出庭作证之所以存在障碍,一方面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对警察出庭作证问题规定的不够明确,另一方面是缺乏保障警察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则,从而造成警察不出庭理所当然的错误观念。在有关警察出庭作证的程序保障方面,立法比较成熟的美国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个学习、借鉴的蓝本,特别是《波士顿警察局规则与程序规则32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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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警察作证的条款,这可以说是一次里程碑性质的规定,也是我国刑诉讼法与世界刑诉法接轨的一种的标志,因为在外国刑诉法中警察出庭作证是一种司空见惯的行为,也是其应该承担的一项义务。虽然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警察出庭作证做出了规定,但是与外国关于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定相比,还存在不足,因此应在借鉴国外警察出庭作证相关规定的同时不断完善我国的警察出庭出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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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 证人证言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运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也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而证人出庭作证是充分发挥证人证言这种证据作用的关键环节。所以,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制度,也是当今刑事审判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法院查实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刑事诉讼的民主化、公开化和完善整个刑事诉讼制度,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证人出庭作证能使我国新的刑事审判方式得到有效实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审判方式作了重大改革,将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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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是一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在保障刑事诉讼目的实现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随着目前司法改革推进、新情况不断出现,这种检警关系亟需重新审视,其中,对检察引导侦查的探索便成为检警关系探索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拟就检察引导侦查模式的选择以及目前引导侦查中出现的新旧问题,结合理论与实践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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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分别对警察出庭作证和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作出不同规定。《刑事诉讼法》赋予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重新犯罪的侦查权。狱内刑事案件结案被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时,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或第187条第2款规定时,监狱警察和侦查人员分别会被人民法院要求出庭作证或者出庭说明情况。现就监狱侦查案件中监狱民警出庭作证问题提出如下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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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对相关国家刑事诉讼警检关系的分别介绍,比较各国刑事诉讼中警检关系的可取之处,检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关系的现状和利弊,结合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出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警检关系的建议和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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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检、法:错位与缺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据此,配合制约原则是调整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指导性准则,也是我国配置侦、控、审三项刑事司法权力的基本方案。作为一项政策性原则,配合制约原则并不一定完全反映了刑事诉讼发展的客观规律,这就使得配合制约原则虽然具备某种现实合理性,但却可能缺乏法理合理性。考察当前我国警、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不难发现,在配合制约原则的指导下,我国警、检、法关系出现了错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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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检关系的模式与选择--兼谈中国特色审前程序中的警检关系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警检关系总体上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实际和国情,不能用"检警一体化"取代现行的警检关系模式。完善警检关系的总体思路是,明确警检机关分工职责,限制与优化检察机关侦查权能,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的监督与控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