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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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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法社会学的角度,法院的权力取决于其所作出的裁判能在多大程度上赢得认同。从理论上讲,法院的裁判宜从总体上权衡多个阶层之间的利害得失,实现多边认同,真正建立起司法积极主义的立场。同时,这一立场还可以获得历时性的经验证成,也具有恰当地推动纠纷解决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由于社会的转型,民众权利意识的勃兴,诸多新型的社会纠纷不断涌现.但或因为法的滞后,或因为法范式的不完全,这些纠纷并不为现行法律所调整,法院对此类纠纷也多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之.本文试从维护社会进展和法院解决纠纷的本质出发,论述司法积极主义的相关理论,探讨其在我国可取性、必要性和进路.  相似文献   

3.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处理行政纠纷的机制,是一种介于纯粹的行政管理活动和法院的司法活动之间的行政裁判活动.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关系到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范围、程序和裁决方式等问题的确定.本文试从行政功能、司法功能和程序功能三个方面对行政复议进行定位.  相似文献   

4.
王彬 《北方法学》2011,5(2):104-111
分权的政治逻辑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保持克制与谦抑以维护多数主义的民主价值,然而解释学的本体论转向使法官解释的能动性成为既成事实,通过司法实现正义又成为美国宪政制度的法治追求。分权逻辑与解释学逻辑在话语上的对立构成民主与法治的张力,形成法律解释的宪政困境,这从根本上缘于西方宪政民主制度内在的结构矛盾。在美国司法语境下,对于法律解释的宪政困境存在着司法积极主义和司法消极主义两种司法哲学的对立,温和的司法积极主义对于法律解释宪政困境的缓解是可行的理论进路。  相似文献   

5.
上访,不知道是不是我国独有的一种现象,但可以肯定它在世界各国是极为少见的.之所以少见,是因为在追求现代法治文明的诸国的制度设计中,是不会有这种现象的栖身之所的.它们普遍奉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任何解决不了纠纷最终都会流向法院,由法院作出也许仍不为纠纷当事者所满意但却也是最权威的裁决.  相似文献   

6.
司法调解作为一种常规的纠纷解决机制,影响其解决纠纷的因素是多元的。本文以实证研究为视角,对当事人的关系距离、司法环境以及法官的偏好与特质、案件的类型等社会变量进行法社会学研究。司法调解的选择与适用是有客观规律可循的,盲目地适用司法调解进行纠纷解决并不见得比适用判决方式更为有效和合理。在司法政策上,目前各地法院调解结案率的要求缺乏科学性基础。在法律技术上,我国应确立司法调解民事纠纷解决适用的法定范围并建立转介调解制度。司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应客观评估司法调解的真实价值,科学定位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角色。  相似文献   

7.
仲裁既是一种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方式,又是一种极重要的替代式纠纷解决方式,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仲裁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这就决定了仲裁必然受制于国家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但在我国仲裁法所建构的司法监督体制中却存在监督不当的情形。本文旨在分析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关系,以便充分发挥仲裁的优势。  相似文献   

8.
法律行为的解释是指确定法律行为内容的作业。意思主义、表示主义、效力宣示主义、归责主义等不同实体价值取向的解释学说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多元化的价值取向下均面临解释困境,难以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指导原则。对于法律行为解释性质的理解必须从其在司法过程中所处的阶段进行,这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是一种事实解释,但在性质属于法律问题。从纠纷解决程序视角观照法律行为的解释,应赋予诉讼参与各方以解释权,让“真意”在诉辩审三方的论辩互动中体现出来,但法官仅仅作为一种消极的裁判者,而不是进行积极的补充和拟制。法律行为解释的实质就是裁判主体依据特定的纠纷解决理念的可接受性,进行利益平衡,以达到纠纷的合理、圆满的解决。在此,最为重要的不再是任何实体价值,而是商谈程序的合理性和理由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9.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杜新丽 《现代法学》2005,27(6):164-173
作为司法外解决争议手段的国际商事仲裁兼具契约性和司法性的混合特质,从而使得法院对于这一制度进行审查成为必要与必然。仲裁的司法审查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仲裁开庭前的司法审查,仲裁程序进行中的司法审查,仲裁裁决作出后的司法审查。仲裁作出后对裁决的司法审查尤为重要;但这种审查必须是适度的,应当承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简化和明确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审查应以支持和协助为主,控制和干预为辅。支持和促进仲裁发展是法院行使这一权力的立足点。我国应当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通过对《仲裁法》的修改,建立适度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0.
为科学发展、共建和谐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是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的根本任务。因此,新时代的人民法院工作就不仅要求我们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深入推进和谐司法建设;而且还必须在具体的工作中处理好的"公正司法与解决纠纷的关系"、"民事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讼诉参与人与法官的关系,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的关系、不同级别法院之间民事审判工作的关系、司法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认同的关系"。并努力在"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下,解决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相似文献   

11.
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司法独立,排除公众舆论对审判的影响是必要的.然而,司法如何利用舆论延伸和强化其功能,并未受到国内学界应有的重视.耻辱刑的作用过程就是国家、犯罪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关于刑罚意义上共通的符号传播互动过程,是国家对社会的法律和舆论的富有效率的双重控制,具有隔离、规范的确认和名誉恢复的功能.从身体刑到犯罪信息的公开披露是古代耻辱刑的现代流变形式.我国应明确规定向社会公布司法判决作为一种刑罚措施,并建立国家判决数据库和复权制度.  相似文献   

12.
刘家梅 《河北法学》2004,22(3):106-109
西方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审判重审 ,中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审判重判。立足于比较法律文化 ,认为重审与重判只是相比较而言的 ,究竟是重审还是重判是两种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价值取向所造成的 ,是有其深厚的法律文化基础的 ,是渊源流长的法律文化所塑造的。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审判制度的变革和发展应以与时代精神相一致的法治文明建设为基础 ,以人权保障、正当程序、司法公正为目的 ,形成制度化、理性化、规范化的审理与裁判并重的机制  相似文献   

13.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立足于当时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以改造社会和变革社会为目标,通过综合性、创造性和恢复性的司法活动,最大限度发挥了司法的能动性和主动性,有效缩小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距离。法律和司法被重新定位,司法在纠纷解决、规则强化和制度补充等领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司法与社会的互动,成为新民主主义司法的显著特征。  相似文献   

14.
中国的司法改革涉及到司法制度方面的体制改革与司法机关内部的治理整顿两个方面,由司法机关推行的司法改革,根本不是制度设计上的问题,因为制度的变革需要立法的确认。面对当前“司法信任危机”的局面,司法机关推动的司法改革首先应当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身入手,寻求司法公正的合法途径,通过重塑司法公信,重新赢得民泉封司法活动的信赖与尊重,树立良好的司法公正形象,以此来推动司法改革,这才是当前司法改革首先需要着手解决的根本性问题。  相似文献   

15.
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何兵 《法学研究》2005,27(4):100-113
我国从清未即开始构建现代意义上的法院,但至今仍不尽人意。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处理好法官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之间的关系。文革以后至今司法建设所走的路线总体来说为司法职业化。由于未配合以司法民主化建设,导致司法职业化尚未成型,司法官僚化严重。克服此弊病的努力方向应当是司法民主化建设。司法建设在强调法官职业化的同时,必须高举司法民主化的旗帜。法官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制度结合点在于陪审制。陪审制不仅仅是一项司法制度,更是一项政治制度。  相似文献   

16.
张德峰 《法律科学》2011,(5):102-109
在证券执法过程中,为了制止、预防证券违法行为,补救证券违法后果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应当赋予证券执法主体享有请求司法机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对证券违法行为予以裁判的权利。我国《证券法》意图通过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替代司法救济请求权,但是,证监会准司法权的确立依据及其本身都存在问题,准司法权也无法作为司法救济请求权的替代。我国证监会司法救济请求权的确立和行使离不开相应的立法。从实体上看,司法救济请求权立法主要在于确立并明确证监会司法救济请求权的行使范围;从程序上看,司法救济请求权立法主要在于如何从诉讼程序上保障权利的行使。  相似文献   

17.
20世纪50年代引自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在新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废除类推制度后,缺陷凸现,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司法实践的要求,难以提供犯罪标准.依犯罪标准为目标的犯罪构成理论应坚持法定性和实践性原则,在科学地解释刑法中对犯罪的全部规定基础上,建立符合刑事司法实践内在逻辑、逐级深化的开放式立体体系.重构犯罪标准理论体系,对于落实罪刑法定原则、解决原理论与司法实践脱节的缺陷,满足司法人员定罪需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张彩旗 《政法论丛》2014,(6):128-135
我国法院审判组织包括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制度改革,是每一轮司法改革中都会涉及的领域。但是,由于外部环境和配套机制的制约,合议庭制度改革虽然看上去在不断进行和深化,而实际上总是未能完全实现所追求的独立、公平、民主、专业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审判行政化以及合而不议、陪而不审等合议庭形合实独、权责不明等问题依然普遍。因此,如何结合我国法院的改革实践,探讨出一些我国合议庭制度改革的建议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9.
刘艺 《河北法学》2007,25(6):130-134
行政程序不仅具有形式性属性,也具有实质性属性.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发展重形式、轻实质的倾向已经在法律实践中产生了不良后果.这种偏颇主要源自三个法律程序观的误识:一是行政程序的泛司法化误识;二是行政程序的反实质化误识;三是行政程序的非法律化误识.必须强调行政程序的实质因素与形式因素并重的良性行政程序发展观.  相似文献   

20.
反垄断法的终极目的及其司法保障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颜运秋 《时代法学》2005,3(6):45-53
反垄断法的目的具有宣示性和导向性,为所有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提供价值基础。如果反垄断法的目的设置不当或者混乱,将增大反垄断法实施的难度,削弱反垄断法的主题。传统观点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只在于维护有效的公平竞争秩序,但相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终极目的而言,这种目的只是工具性的。这在立法上有明显的体现,在学理上有充分的理由并在司法上有广泛的实践。我国未来的反垄断立法、执法与司法应当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其终极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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