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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缺乏衔接,这样的结果易造成空档,让不法之徒钻空子,也易造成非法婚姻的滋生。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要携带户口证明,而户口证明即是公安部门填发的居民户口簿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验证时就要以此来核实有关项目,合格后即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当事人领到结、离婚证后,即成为合法夫妻或解除夫妻关系。而所持户口本“婚姻状况”一栏仍是“未婚”或空白,而要变更户口簿上“婚状”内容,等派出所统一核对时或在办理婚迁时才能填写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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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所以,婚姻登记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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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在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遇到件难以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在不能出具户口簿时,登记员告知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得到的回复:"江苏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公安、派出所今后不再出具那种不贴照片,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去行骗的户籍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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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四同志:对你来信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一九九四年一月经国务院批准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婚姻登记作了以下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上规定说明,婚姻当事人双方可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只需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即可,不需户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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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在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遇到件难以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在不能出具户口簿时,登记员告知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得到的回复:“江苏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公安、派出所今后不再出具那种不贴照片,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去行骗的户籍证明。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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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 76号)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在具体的操作工作中,笔者常遇到外省籍的当事人无身份证只持户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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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部门依法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凡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姻状况证明。但是,有的单位和部门没有按照规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特别是跨辖区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证明更是五花八门,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填写婚姻状况证明的抬头上,应介绍到办理结婚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但有的直接介绍到县人民政府,还有的介绍到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二是有的发证单位不加盖单位印章,而用填证人的私章代替,还有的无任何印章;三是填错了的地方,如抬头、性别、姓名、出生年月日,改过的地方不加盖印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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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信息内容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能否为其办理婚姻登记?答:如果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后,婚姻登记机关方可为其办理婚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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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与男友都是从外地来京做工的,我们已相爱多年,目前想办理结婚登记,但不知该上哪儿去申请办理?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北京秋叶秋叶同志:关于双方均不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的问题,我部正在制定流动人员办理婚姻登记的暂行规定。在暂行规定发布之前,可参照民政部办公厅1993年给海南省的复函精神办理。即:长期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他地共有临时户口和有固定工作的人员,须同时持有三种证明,即:(一)身份证、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村(居)民委员会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二)现L作单位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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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要求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或介绍信),否则不予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之所以这样要求,是源于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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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在接受咨询时接连发现几起婚姻登记机关在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裁判文书上加盖"注销"章的情况。经了解,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在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许离婚后,办理再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为防止离婚案件当事人持此生效裁判文书再次另行办理结婚登记,采取不收取法院的裁判文书,而是在裁判文书上加盖"注销"章后,将裁判文书退还该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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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机关不仅肩负着婚姻登记的职责,而且还承担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等服务任务。近年来,我国“婚姻登记证明”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婚姻当事人在办理银行贷款、房产过户、出国结婚等许多事项中,都需出具《证明》。但相关的政策、规定并未随着证明担负职能的增多而进行调整,《证明》的法律效力与承担的责任不相适应,其覆盖范围和链接也出现缺失,亟需进行规范、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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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出台对婚姻登记这一民事行为,由政府的防范式管理变为婚姻当事人责任自负,不仅简化和优化了登记手续,而且体现了中国政府人性化管理的施政理念。但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改由本人声明,由此带来了若当事人因出国、贷款买房买车、办理房产证、出售房屋、房屋过户、考研、就业等需要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时怎样出具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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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杂志给辑部:我系安徽省铜陵县安平乡民政助理员,1986年6月从事民政工作并兼任婚姻登记员工作。在我几年来办理婚姻登记时始终坚持几户口不在我乡的另一方单位开据的婚状证,必须要到其所在地的乡(城市区或街道办事处)级婚姻登记机关加盖印章(即婚姻登记专用章)方予办理。然而今年2月20日男青年尹俊持“铜陵市丝绸公司”开据的婚状证明(女方系我乡西江村人,该村亦开出了婚状证明)要求登记结婚。我对男方说,你的婚状证明须到你户口所在地的“铜官山区婚姻登记机关”加印方可办理。男方亦很支持我们的工作,找到该区婚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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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对婚姻状况出证的规定是: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都必须持有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出具的关于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采取这种出证形式,其利在于:1、方便结婚当事人。当事人不用东奔西跑,在本单位或本村(居)委会即可取到婚姻状况证明。2、可靠程度高。一般来说,当事人的档案资料,单位或基层组织都有存档,单位对情况比较了解,因此,出具证明的可靠程度也比较高。3、容易操作。印制发了统一格式的《婚姻状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