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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同等适用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但基于自诉与公诉程序设置方面的区别,刑事诉讼法对于自诉案件适用追诉时效制度作出了特殊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经审查后决定立案,标志着对于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启动。对于超过追诉时效的自诉案件,如在立案审查阶段发现,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如在立案后发现,则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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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往往把握不准,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偏差,因此,笔者拟就三者的概念、法律特征和适用中的注意事项加以分析.三者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立案受理原告起诉后的审理过程中,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以书面裁定驳回其程序上请求权的司法行为.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立案受理后且已经审结的案件,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根据,依法不予保护并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当事人实体上诉讼请求的司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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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或公诉人的起诉进行形式或实质方面的庭前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决行为。不予受理情形在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中比较常见。然而,对于刑事公诉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不予受理的具体规定。那么,法院是否可以就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可以,法律依据是什么,其合理性何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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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3)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起诉应如何进行审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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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案件审理中,对于当事人提起的反诉,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反诉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对于该反诉不予受理裁定,反诉当事人不具有上诉权,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3条规定,另行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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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起诉人)不服人民法院的“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裁定,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上诉后上一级人民法院仍然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的裁定向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除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享有立案监督权外,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自诉案件享有立案监督权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未提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立案进行监督的情况。同样,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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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的标准着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行政案件立案审查的法定条件.结合具体的立案审查标准,分析平阳法院五年来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情况及该类案件的成因和所反映的问题,希望通过相关的立案审查工作可以做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最大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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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受理刑事申诉案件,是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裁量刑罚等是否正确进行审查,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维护正确的生效裁判和决定,纠正错误的裁判和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办案中,对已经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的有两种处理结果,一种是立案复查,查清案情后,或提出纠正意见,或驳回申诉,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决定)书》,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诉人后终结案件审理;另一种是不予立案,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诉人后结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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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就同一标的、同一理由再次起 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如何处理,这似乎有明确的答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明确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据此,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按申诉处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明确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此,法院应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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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改革提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目标,处于行政诉讼启动程序前端的起诉受理制度成为改革的重点。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级人民法院旗帜鲜明地破除限制受理行政案件的“土政策”“潜规则”,实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但与此同时,随着行政案件的大幅增长和办案压力增大,基于严格审查起诉条件裁定不予立案和驳回起诉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现象仍较为严重。如何消解登记立案与起诉审查之间的张力,准确把握起诉条件审查的对象和边界,既充分保障原告诉权,又依法规制非理性诉讼,是值得探索的问题为此,本刊编辑部推出本期策划,从理论和实务视角剖析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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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是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诉状后,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的程序。现就立案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谈笔者的意见。 立案审查的内容 立案审查是行政诉讼的一个必经程序、第一道工序,是受理案件的重要环节,受理案件必须首先依法进行立案审查。具体地说,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的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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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涉刑案件,包括自办涉刑案件和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前者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后者是指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宣告无罪、裁定终止审理或者作出决定不予立案、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处理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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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2,(4)
据某市两级法院司法统计表显示:1987年受理刑事自诉案件145件,为当年度刑事收案总数的10%;1988年至1991年10月,共收案541件.但由于刑法上没有对刑事自订案件的审限件作出规定,致使有的案件拖了两年多都还没有审结.然而,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的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重婚案、虐待案等,如不及时处理,被伤害者,可能因自己健康权得不到法律保护而蓄意复仇,导致械斗;被侮辱者,诽谤者和被虐待者,可能因自己正当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丧失信心、自杀身亡.因此应尽快建立审限制度.笔者认为:对刑事自诉案件,凡认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已立案的,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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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 8号)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曾作出行政裁定明确指出:此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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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民事起诉受理制度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起诉的必要条件。此外,起诉还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否定性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等条文所规定的内容即与此相关。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还规定了审查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8条至第18条中,也从具体操作规程方面对民事案件的起诉和受理作了相应的规定。总体上讲,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起诉条件的要求明显过高。针对起诉条件要求过高所引发的诸多问题,在多数学者提出降低起诉条件的主张时,实务界却进一步扩大了受理时审查事项的范围.相对地严格了受理的标准。《法院立案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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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检察院对于立案后的民事行政检察案件一般有四种处理方式 ,分别为提请抗诉、建议提请抗诉、终止审查、提出检察建议。笔者结合办案实践 ,对检察建议在民事检察中的应用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一、检察建议在不可抗诉裁定中的应用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中 ,有三处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作了限制性解释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复 (1995)5号《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规定 :“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过程作出的裁定 ,不属于抗诉范围。”二是法释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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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曾作出行政裁定明确指出:此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