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02 毫秒
1.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号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方式。通知下发后,北京、上海等六省市率先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把被处以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人列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这一举措被誉为我国刑罚执行现代化、人文化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尝试,其理论依据、重要意义以及工作模式,都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发展、完善。本期刊发两篇文章,从不同角度对我国社区矫正及监外执行的理论依据和试点工作现状进行阐述,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提出若干改进对策,并配发一篇关于英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文章以资借鉴。  相似文献   

2.
当前,社区矫正作为我国刑罚量刑、行刑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成为推进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热点之一。2003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目前已在北京、上海、江苏等6省、市的城市社区及有条件的农村乡镇相继推开。社区矫正刑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就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  相似文献   

3.
从2003年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到2005年《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再到2009年《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经历了从产生到全国普及的试行阶段。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是涉及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矫正程序等一系列规范构成,仅用一个条文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是远远不够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体制需要全面而详细的规定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4.
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思考   总被引:35,自引:0,他引:35  
简单地说,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就是在社区中对犯罪人进行的矫正和控制活动。其中,矫正主要体现为帮助性活动,控制主要体现为监督性活动。自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省(市)正式开始。下面结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谈谈对社区矫正几个问题的思考。一、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当代中国,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一…  相似文献   

5.
关于推进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的诟研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手段,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推进司法改革进程的重要举措,更是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一种创新。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9年,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从2009年起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相似文献   

6.
对当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已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北京、上海、江苏等6省市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乡镇进行。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有利于加快我国行刑社会化的进程,尽快与世界行刑社会化趋势相衔接,更有利于罪犯由“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过渡,使其尽早融入社会,获得新生。但是当前开展该项工作,仍面临诸多新情况,有待于我们研究、解决。 (一)立法滞后。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法活动,必须有相应的立法作为支撑,而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此项内容的规定近乎空白,严重滞后。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实体的不适应。如从现在看来,社区矫正不应由公安机关来执行;对罪犯的社区矫正不应仅限于进行监  相似文献   

7.
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合法性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3年7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从而正式开启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通知》将社区矫正定位于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并对社区矫正的对象、任务、相关机关的职责范围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为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提供了一个纲领。《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从《通知》的规定看,公安机关仍然是社区矫…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概述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型刑罚措施,集中体现着的谦仰思想和行刑的人道价值。其以人格矫正为前提,以回归社会为目标,把不需要监禁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和管控,有机地揉合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刑罚执行理念,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处遇罪犯最重要的刑事政策之一,代表着犯罪矫正的未来走向。然而,对社区矫正的价值、作用、意义在我国还没有形成普遍共识,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审判实践中适用率偏低。由此,2003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和完善。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在全国的一些大、中城市如火如茶地开展着。为配合这次活动,本期组织了一组文章以探讨社区矫正工作中所遇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但愿能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的理性思考。  相似文献   

9.
郝赤勇 《中国司法》2009,(11):17-19
一、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试点是为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批示精神,2003年7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省(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相似文献   

10.
和谐社会,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是我党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所追求的目标。犯罪,是一个与和谐社会最不和谐的音符;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伴随着社会建设的全过程。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对于犯罪分子的处罚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并与社会的文明进步互相呼应,互相映衬。刑罚制度的先进、文明,直接作用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形式,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已推行几十年了。2003年我国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初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我省是第二批试点省市之一,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启动。为了配合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做好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广东省司法厅和广东省法学会于2006年4月27-28日共同举办“社区矫正工作理论研讨会”,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建言献策。现将研讨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相似文献   

11.
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通知》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包括以下人员: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  相似文献   

12.
当前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作出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于司法机关在我国现阶段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任务、各相关职能单位和部门如何共同开展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作了明确指示。通知在充分肯定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前提下,要求社区矫正“应当选择在基层工作比较好的社区进行,总结积累经验,不断  相似文献   

13.
社区矫正的本质就在于对犯罪人进行治理、修复,为犯罪人建立再社会化的桥梁。通读美国俄勒冈州社区矫正法无不体现出这样的理念和价值取向。目前我国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备受世人瞩目。开展社区矫正,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推进此项工作,不仅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更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有效举措。因而,解读美国俄勒冈州社区矫正法对推动我国的社区矫正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吴宗宪 《中国司法》2013,(11):63-67
自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简称"两院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院两部《通知》")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并且在2011年修改《刑法》和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社区矫正的内容做了简明扼要的规定。为了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制定全面系统的社区矫正法,而确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的概念,就成为一项必须要做的重要工作,本文探讨这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自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省(市)正式开始。"社区矫正"制度的引进和试点,顺应了现代刑罚理念,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本文在对其概念、理论依据以及其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现实意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实践过程中的现实问题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和探索。目前开展该项工作,仍面临诸多新问题、新情况,有待于我们研究、解决。  相似文献   

16.
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其相关的理论研究还不成熟,而其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不论是实践经验还是理论探讨都有待于进一步丰富和深入。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教育和指导,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与监禁矫正相比,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社区矫正,既符合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也符合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相对于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体系,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却是步履蹒跚,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法律制度的欠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需要在立法和司法的两个层面上予以相应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自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省(市)正式开始。"社区矫正"制度的引进和试点,顺应了现代刑罚理念,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本文在对其概念、理论依据以及其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现实意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实践过程中的现实问题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和探索。目前开展该项工作,仍面临诸多新问题、新情况,有待于我们研究、解决。  相似文献   

18.
审前调查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核心是指法院在刑事案件判决或裁定前,由社区矫正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社会危险性和再犯罪可能性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适用监禁刑或非监禁刑的建议,形成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  相似文献   

19.
社区矫正制度并非植根于我国本土文化而产生的一种制度,而是一种"舶来品",是文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同时其也是符合现代刑法以预防犯罪为主要任务及刑罚以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为目的的基本理念的一种先进的制度。自2003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至今,正式引入此项制度至今已经6年,但社区矫正制度的诸如社区矫正制度的性质、具体形式、法理及法律依据等关键问题却依然没有得以解决,导致其与原本设置时的意图产生了偏差。因此急需从理论及实践上加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并积极采取对策。  相似文献   

20.
赵娟 《法制与社会》2013,(31):162-162,172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性质是刑罚的执行方式.《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所规定的试点应用对象不尽合理.由于我国有富于特色的管制刑制度,因此没有必要增设独立的社区矫正刑种.作为行刑社会化的典型代表,社区矫正制度有可能对我国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形成冲击,借此,改革我国刑事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