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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国立法中确立公民环境权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地摆在世人面前,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今各国发展的重要战略。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如何在运用国家公权力对环境进行宏观管理的同时,更直接地赋予公民个体以环境权,使其具有维护自身环境利益的直接诉权基础和根据等等,这些矛盾和利益的协调有赖于国家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作为环境法理论基石的公民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应有的基本人权。为保障公民的环境利益,顺应世界人权发展的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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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权发展史的角度来看,人的自然权利的内容随时代变迁而不断变化。当代环境问题导致人的良好环境权的提出;环境权与人权既具有一脉相承的理论基础即人的自然权利,也具有协调一致的理念基础即“人类生态中心主义”自然观。在实践中,欧洲人权法院封环境权与人权的平衡开启了一条重要的值得借鉴的环境权人权化和司法化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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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与人权问题的国际视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权可以视为第一代人权中的生命权、私人生活权、财产权,由此可以促使政府保护生命和财产免受环境侵害,但这会产生人类中心主义问题;作为第二代人权,能够赋予环境质量以同其他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相当的法律地位,使其优先于其他无权利依据的客体,但是很少对这类人权进行司法;作为集体权利有环境保护的意义,例如保护少数族裔文化和土著居民。国际法上环境权作为实体权利还未建立起来,作为程序性权利体现为公众对环境事务的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司法救济权。通过人权保护环境,其优点在于人权与环境权相比是一项确定的权利,人权法院裁判了一些有环保意义的案子,缺点在于与人无关的环境本身的损害得不到保护,无法进行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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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1):103-112
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具有紧密联系,但将环境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权的努力遭遇到诸多难题,实体性的环境权在国际法上尚未建立。为解决这一困境,学者们提出“通过人权实现环境权”的思路,强调程序性环境权的适用。这些权利得到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确认,具体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公众参与权、环境司法救济权。程序性环境权向国内法的转化,关键问题不是如何“实施权利”,而在于如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体现相应内容。程序性环境权自身缺乏独立的规范效力,不宜成为宪法上独立的基本权利,其宪法规范基础应从宪法民主原则和知情权、程序基本权、诉讼权等已有人权中加以确立。程序性环境权在我国的未来发展,应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层面予以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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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作为人权的一项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但环境权的法律性质至今未有定论。环境权是公权还是私权,抑或是公权与私权结合的新型权利,这对于我国环境立法改革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而环境权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项新型权利,其双重属性决定它不能靠单一的部门法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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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环境权理论在我国提出以来,关于环境权的各种主张纷争迭起。从统合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人类—自然"环境系统来看,环境权实际上是一种具有层次性的综合性权利,通过人对环境的直接支配关系、环境在人与人之间的间接分配关系和人类与环境的互动关系可体现出来。环境关涉整个人类的利益,环境权体现了人类利益的共同性,而"人类—自然"环境系统中环境权的发展趋势之最终路径是宪法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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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理论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王良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5):77-81
环境权理论是环境法学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从“权利生长”的视角出发,可以认为环境权是社会成员一项新生的应有权利,是基础性权利,是人类环境利益危机的产物;环境权与公民环境权是两个不同层次,环境权有待上升为法定权利———公民环境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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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权入宪的基本架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权是人们享有的在安全、健康环境中生存和排除不当环境退化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环境权入宪是目前环境权立法遭遇的最大问题,对环境权保障和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发展都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在对入宪进行价值正当性、现实可能性论证的基础上,借鉴当今各国宪法环境权的规范模式,构建我国宪法环境权条款,是环境权具体化和制度化的重要步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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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一种新兴的现代人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敏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1):25-28
人权是最基本的权利,环境权来自人权。生存权位于人权的核心,而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不可剥夺、不可放弃和替代的权利。如果没有环境权,传统人权体系中的生存权就不可能得到完善的保障。环境权源于生存权,但超越了生存权,因此它是一种新兴的现代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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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人权的发展、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全球环境日益恶化,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作为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中一个核心问题——环境权,并且环境权是一项明确提出的新型人权,随着人权问题被探讨范围的扩大化,环境人权也随即成为全球热议的焦点。本文主要论述了环境人权作为一种新型人权的发展背景、概述、发展状况及在我国的存在发展前景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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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 总被引:48,自引:0,他引:48
公民环境权论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人类整体性的环境权中包含个体性环境权这个基础性判断是立不住的。人类环境权中的人类是集合概念,这种意义上的人类所享有的权利不必然落实在作为人类的分子的自然人身上。地球环境是自然提供给人类的客观利益,而不是以人们之间相互关系为前提的权利。在这种不可分割的共同利益面前,每个人都只是客观的享受者,而不是政治意义上的创立者和法律意义上的请求者。所谓环境权不是关于具体的环境利益享有者与其他人之间关系的概念,而是人类整体与人类个体关系的概念。在环境的整体利益和综合利益之下发生的人类个体的单独的、分配性的利益关系是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与之相联系的权利是财产权、人身权,而不是环境权。在这种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侵权是对财产权、人身权等的侵犯,而不是对环境权的侵犯。公民环境权论者以权利制约权利的设想是一个编不圆的美丽花环。他们所论述的“环境参与权”的实质是参与权,不是环境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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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的核心是人与自然协调发展,而环境权是为了更好地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挽救人类于环境危机之中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生态文明的保障。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目前未被明确地纳入我国法律规范之中,使得我国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严重的趋势未能得到全面控制,公民环境权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生态文明的提出是对公民环境权的高度肯定,我们应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而积极完善我国环境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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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丰果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3):20-26
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无需许可,不能剥夺,不可让渡,而环境开发利用权属于一种财产性权利,通常需经许可而取得,其行使须遵循特定程序,因此环境开发利用权不属于环境权的内容。由于后代人具有范围和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不宜将后代人纳入环境权的主体范围,但视后代人环境权利为一种道德权利则是可取的。同时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在环境法律关系中的错位以及权利与义务在主体间分配的不均衡性表明环境权不能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环境权主体并非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统一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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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知情权属于基本人权范畴。面对人类目前所处的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任务,构成四大文明建设并行。从宪政和法治的角度看生态文明的核心就是作为人类基本人权的环境权或者生态权,是事关民生和全人类人权的大事。为此,需要以法律确认公众环境知情权,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促进民主行政建设,建立相应的程序保障机制,使这一权利真正成为公民的实然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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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是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一种舒适生存的自然环境的基本人权,将环境权纳入宪法的保护范围实为必要,理由为: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人权发展的本质要求;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宪法权利义务发展的客观要求;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和人权保护国际化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